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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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

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

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

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

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某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某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制定操作流程是为明确个人贷款每一操作环节的规则和责任人,责任人须按照规则尽职操作,以达到防范风险、实现效益之目的。

第三条要完整全面留存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整理有序,方便备查。

第四条本流程中的个人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为抵、质押物或第三人保证方式担保,或信用方式,以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

第二章业务及人员管理第五条总部个人银行部是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贷款的营销、新产品的研发、制定年度计划、个人贷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授信后管理,以及配合人力资源部参与对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考核、等级评定等;总部授信审批部根据权限对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贷款进行审查或审批。

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分支机构负有营销、受理、调查、送审、报批、管理个人贷款和管理客户经理的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贷款客户经理须经考核合格,并在人力资源部或个人银行部备案后上岗。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和个人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组织客户经理上岗考试。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调查流程第九条个人贷款合作项目的合作商须具备《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商(一)营业执照副本(年审);(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年审);(三)税务登记证;(四)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五)拟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六)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七)验资报告;(八)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十)公司章程;(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十二)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十三)申请按揭贷款额度报告;(十四)“五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保护客户权益,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风险防控和合规要求。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贯彻客户至上、风险控制、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管理、贷后管理等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个人贷款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客户的身份、收入和资信状况,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因素,以评估贷款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审批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审批权限控制。

第九条审批中发现虚假材料或者与客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个人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将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客户。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机制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对贷款合同进行严格的存档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要及时记录并报备。

第十四条贷款合同的执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贷款合同的复核,确保贷款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后,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或者逾期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银行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

银行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

ⅩⅩ银行ⅩⅩ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ⅩⅩ银行ⅩⅩ信贷部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ⅩⅩ银行ⅩⅩ授信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授信业务的各级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适用于对授信客户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流程包括授信商谈、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施行和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第二章授信商谈第四条分行贷款部(含支行,下同)为授信业务发起部门。

分行授信业务各级管理人员和贷款部职员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积极开发各类授信业务,受理客户授信申请。

第五条授信商谈人员向客户收取授信申请材料,要求客户提交贷款审批所需的必要授信资料。

授信商谈人员向分行贷款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在进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商谈时,应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人的情况,担保提供者的情况,债务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担保物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确切的了解和把握。

本行将要求借款人及与其相关的债务关系人提供本人的负债情况(本行的情况下,开立负债现况表;他行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相应的信用查询。

没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应在贷款申请书上予以明确记载。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时应收取相关基本材料,收取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时,应按照材料的目录及内容,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确认;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材料的重复收取,在不影响贷款审查的范围内做到材料收取的最简化。

第八条对授信商谈的相关结果按照相应方式进行整理和上报。

具体业务操作方法参照《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授信审查第九条分行贷款部在收取贷款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按照《授权规定》中规定的权限,由负责信贷审查的相应人员组成项目组,进行双人授信调查,并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调查内容包括合规性调查、现场访问、债务关系调查、资金用途调查、偿还能力调查、历史交易调查等。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贷款工作,规范银行贷款业务流程,保障客户权益以及银行自身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银行各部门在贷款审批、放款、追收等环节中所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同时,各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规程所涉及的银行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所涉及的特殊贷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特别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五条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应按照银行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所有提供的材料,确保满足申请条件。

第六条银行贷款申请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均可进行。

第七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客户所需材料,以便更快地处理贷款。

第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之内,根据银行政策和客户实际情况予以初步审批。

第九条如初步审批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将客户申请提交至更高层级进行终审。

第十条如初步审批未通过,应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如客户需要,可提供其他贷款方案。

第三章贷款审批第十一条银行终审人员应根据客户申请条件、个人信用情况以及银行审批流程等因素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准或拒绝。

第十二条如终审通过,银行应向客户告知具体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并向客户提供合同及所有手续。

第十三条客户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疑问。

第十四条如终审未通过,银行应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如客户需要,可提供其他贷款方案。

第四章贷款放款第十五条如客户成功签署合同,银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客户账户,同时为客户提供还款计划表和贷款明细。

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将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归档存档。

第十七条如客户无法及时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向客户说明逾期利率及其他后果。

第五章贷款追收第十八条客户如存在违约行为,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收,包括但不限于调催、法律诉讼等手段。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1.总则1.1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业务概念本操作规程中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家庭用车以及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对以自助贷款方式申请的,除按本操作规程执行外,还应遵照《XX银行XX卡自助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贷款要素2.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个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5)贷款用途符合我行消费贷款用途规定;(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期限及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

2.3贷款用途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用于以下消费用途:(1)购买耐用消费品,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2)购买家庭用车;(3)用于家庭房屋装修;(4)用于家庭旅游消费、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其他指定用途的消费。

2.4贷款担保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须符合《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对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信用贷款。

2.5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执行,下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2.6还款方式(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按月或按三个月)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3)全额质押类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贷款资格审查
1. 客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者合法长期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

2. 客户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同时具备还款能力。

3. 客户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贷款额度审批
1. 客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计划。

2. 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和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贷款额度审批。

3. 客户需做好抵押物估值和审查工作,确保担保物足额、合法有效、可供保管和变现。

三、贷款合同签订
1. 客户需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金等条款。

2. 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客户需缴纳贷款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贷款发放及账户管理
1. 客户需提供担保人信息或抵押物信息,确保贷款安全。

2. 贷款发放后,客户需按时按量还款,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 客户需保持贷款账户的正常管理,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银行。

五、贷款逾期处理
1. 客户贷款逾期时,银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

2. 如客户无法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还款计划。

六、贷款结清
1.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应提前联系银行,确保按时还清贷款。

2. 贷款结清后,银行将及时办理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

七、贷款记录管理
1. 银行将依法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信用记录更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2. 客户需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保贷款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首次交易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下同)中录入“一手房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按揭准入原则上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总行规定可以免准入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除应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三)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1-首付款比例)。

(二)楼盘准入审批意见中明确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

(三)以贷款金额测算的本笔贷款月债务支出(本笔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在50%(含)以下,借款人及配偶月所有债务支出(本笔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应在55%(含)以下。

对无法取得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贷款申请,物业管理费可不计入债务支出。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应符合外部监管机构和总行规定。

第九条还款方式应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第十条贷款担保(一)原则上应以本笔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抵押。

(二)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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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

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

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七)我行认可的其他优质高收入个人客户。

对除以上优选职业或行业以外的低收入客户,各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偿债能力、负债情况、职业稳定性等因素确定是否贷款,并确定相应借款额度。

第十一条征信要求。

对于有逾期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除非客户能够提供正当、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1、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2、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3、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涉及贷款安全的诉讼信息或不良公共事业记录。

4、列入银联个人信用联网提供的黑名单。

5、属于公安局提供的有犯罪记录登记在案人员。

6、其他降低借款人信誉的情况。

第三章贷款额度、审批权限、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经办机构应结合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以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质押贷款。

1、存单质押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不得超过存单金额的90%确定,各支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其他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

(二)抵押贷款。

1、以营业用房(含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个人住房(按揭住房除外)抵押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5%。

2、以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且以具备担保能力的单位予以担保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3、以机器设备或钢结构抵押的,应当是易于变现的通用机器设备和钢结构,抵押率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40%。

4、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的规定: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经办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贷款未结清而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经办行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

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5、个人按揭营业用房贷款,购房首付款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
房(评估)价值的50%;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评估)价值的60%。

(三)保证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
1、科级以下一般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为1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应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正式在职人员。

2、科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2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科级(含)以上人员。

3、县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3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县级(含)以上人员。

4、市级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原则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50万元,且以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时担保人必须为2名(含)以上优选职业中市(县)级(含)以上人员。

5、市级以上人员,客户信用评级至少为AA级以上,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其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个人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划分及贷款额度
参照《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14年修订稿)》,将贷款申请客户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的内容主要是:资格、能力、收入、环境、与银行关系等,实行百分制。

客户等级的划分,依据《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确定的要素确定,满分为100分。

对贷款方式中以法人客户担保的,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填制《银行法人客户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各级审批权限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个人贷款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经办机构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个人自用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个人商用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遇流动性指标控制时(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超过120%),适当调整贷款期限;
(七)贷款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申请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经办机构提交贷款展期的申请报告,说明展期理由、金额和期限。

申请展期的贷款还应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

个人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具体按照《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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