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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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

3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是指除 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 由。
(一)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 的基本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政相对人;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乙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但是只收到了罚款的书 面处罚决定,并未被告知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如果乙不服起诉,则可以在知道诉权或者 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不得超过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2年。
第三,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
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 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 限之后,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公开宣判阶段等。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

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

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步骤大致如下:
一、申请人提起诉讼: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书与证据,证明其有理由及必要权利提起诉讼。

二、法院受理诉讼:
1.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询问相关情况,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法院宣告案件受理,将案件登记入案,并宣布开庭审理。

三、庭前准备:
1.法院就案件受理程序、事实主张、法律适用等准备庭审。

2.申请人准备证据并认真准备庭审口头答辩。

四、开庭审理:
1.法官向申请人及被告人宣读诉状,法官进行审理,询问证据,比较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2.法官经认真比较及审议,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判决。

五、有关部门执行判决:
1.法院把判决发到有关部门,要求其依法执行。

2.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1、一审(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

行政案件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但其流程相对复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案件诉讼的流程。

一、起诉起诉是行政案件诉讼的第一步。

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名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在确定管辖权方面,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 7 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会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受理阶段,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在审理前,法院还可能会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等,以了解案件情况,明确争议焦点,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案件诉讼的重要环节。

在开庭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诉讼案一审程序

一、行政诉讼案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

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

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1.开庭审理前(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

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

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

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琼高法〔2005〕13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及《附则》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及《附则》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770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一、预备庭操作规范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预备庭。

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预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预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

决定召开预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持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持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持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

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持人应予以说明。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政诉讼第⼀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政诉讼第⼀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审程序应当⼀律实⾏开庭审理,不得进⾏书⾯审理。

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应当⼀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

当事⼈认为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员回避。

审判⼈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民法院应当在3⽇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员不停⽌参与本案的⼯作。

对申请⼈的复议申请,⼈民法院应当在3⽇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

评议采⽤不公开形式,实⾏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对重⼤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

相关法律辅导:第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式 ⼈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决定⽴案审理,引起第⼀审程序的开始。

第⼀审程序是⼈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的初次审理。

1、组成合议庭。

⼈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律实⾏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的组成⼈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的⼈数必须是3⼈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政审判庭庭长指定合议庭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在审判长组织领导下进⾏活动。

合议庭成员平等,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由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作出裁决。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定程序主持审理⾏政案件的整个过程。

在⾏政诉讼的第⼀审程序中,⼈民法院不得进⾏书⾯审理,应当⼀律实⾏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最主要的形式。

开庭审理具有以下特点:1)⾏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在法院的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2)当事⼈可以充分⾏使各项诉讼权利;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公开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凡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开庭审理具有⼀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定的场所作为审判法庭,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出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等阶段。

开庭审理有两种⽅式:1)公开审理。

⼈民法院审理⾏政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公开进⾏。

公开审理有两层涵义:⼀是对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即案件的审理须在当事⼈、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进⾏;⼆是对社会公开,即开庭审理活动允许社会上与案件⽆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2)不公开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只允许当事⼈和⼈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准记者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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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 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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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受理
1.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的内容
• (1)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2)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3)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4)复议前置程序是否完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 关系是否已妥善解决。
• (5)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起诉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 由再行起诉的情形。
• (2)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
• (3)先行受理,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 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再裁定驳回起诉。
• 如果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作处理,即在7日内既
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者
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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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诉期限的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 决定。” • 6.起诉的方式 • 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原告应 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起诉状副本。但 书写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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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开庭审理 • 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
• 开庭审理步骤
• 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 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 审理期限:3个月
• 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 (一)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不可分离或紧密联系,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或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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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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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起诉与受理 • 二、审理 • 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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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第一审程序的发动——起诉与受理
• (一)起诉
• 1.起诉的概念 • 起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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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 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 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2年。”
• (6)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 诉讼行为的,是否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 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
可编辑p (8)起诉状内容是否欠缺。
•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根 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
• (1)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
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
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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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理的法律后果
• 二.审理
• (一)庭审前的准备 • 1.送达诉讼文书 • 5日内被告→10日内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 2.组成合议庭 • 3.审查诉讼材料和调取证据 • 4.更换和追加诉讼当事人 • 5.其他准备工作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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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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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 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 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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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 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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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起诉的条件 • (1)原告适格 •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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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起诉期限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起诉期限是起诉的
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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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
•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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