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_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再
合同法案例:托运双方未签署协议出现货损谁负责?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原告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
2008年1月14日,原告向郭某支付了部分货款5170元,当日郭某将原告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交给由被告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被告袁某填写了一份背面印有“托运人应如实报货名及货物实际价值,由托运人或委托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投保的,按保险条例赔偿,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5倍赔偿;易碎品、易腐品及易渗的液体等货物,不属保险范围,因其自身属性在托运途中损耗及破损,承运人概不负责”字样的托运协议,但是郭某、原告陈某未在此协议上签字。
当晚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运回全南,第二天,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交给原告时,原告发现其中15.2平方米铝合金移门已损坏,原告收下未损坏铝合金移门并支付了未损坏铝合金移门的运费,已损坏的铝合金移门原告拒收,现存放在被告处,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也曾经过全南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案中承运人是否应就该托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虽然填写了一份托运协议,但该协议原告未签字,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应依合同法对承运途中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填写的托运协议中有明确的款项规定“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至5倍赔偿”,所以被告袁某只应按原告损失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的3至5倍进行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货物损失应由发货方(郭某)负责,因为托运的货物是原告陈某向发货方郭某定购的,货保手续应由发货方办理,但本案中发货方未办理些此手续,对托运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其负担,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案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将被告制造的一批货物从某地运送到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未能按时将货物送达,导致被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履行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2. 原告是否构成违约?3. 如果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1. 原告未能按时将货物送达,构成违约。
2. 原告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被告因原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支付被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分析1. 运输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原告未能按时将货物送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按时将货物送达,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经济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因原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货物未能按时送达而造成的生产延误、库存积压、销售损失等。
法院在判决中应综合考虑被告的损失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和乙铁路运输公司签了个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公司要运一批电子产品,那可都是精贵玩意儿,从A市运到B市。
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运输期限是10天,乙铁路公司得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
二、问题出现。
结果呢?这乙铁路公司啊,就像是丢了魂儿似的。
运输途中出了岔子,火车临时故障,耽搁了好几天。
最后这货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整整5天才到B市。
甲公司这边可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和它的客户那边也签了合同啊,就等着这批货按时到,然后转手赚一笔呢。
这一迟到,甲公司得给客户赔不少违约金,而且客户还特别不高兴,说不定以后就不跟甲公司合作了。
三、责任分析。
1. 从合同角度看。
乙铁路公司肯定是违约了呀。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的10天运输期,你没做到,这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条款。
这就好比咱俩约好了10点见面,你15点才来,那肯定是你不对啊。
而且乙铁路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
这火车故障虽然可能是意外,但在运输合同里,这种意外不能完全成为免责的理由。
就像你开出租车拉乘客,车坏了不能说就不管乘客了,你得想办法解决啊。
2. 从损害结果看。
甲公司因为乙铁路公司的迟到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赔给客户的违约金是实实在在的钱啊,还有可能失去未来的合作机会,这潜在损失也不小。
这损失可都是乙铁路公司违约造成的。
四、解决方案。
1. 首先呢,甲公司肯定得找乙铁路公司索赔。
甲公司得拿出证据来,像和客户签的合同、给客户赔违约金的凭证之类的。
然后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里规定的赔偿方式来要求乙铁路公司赔偿。
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那就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
2. 乙铁路公司这边呢,也不能耍赖。
既然是自己的问题,就得承担责任。
可以和甲公司协商赔偿的金额和方式。
比如说可以赔偿甲公司赔给客户的违约金,再适当补偿一些因为潜在客户流失造成的损失。
也可以提出一些补救措施,比如下次给甲公司运输货物的时候打个折啥的。
物流货物损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运输一批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部分电子产品损毁。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的电子产品从甲地运输至乙地。
2. 2018年6月,原告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交付给被告运输。
3.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一辆装有电子产品的货车在途中发生侧翻事故。
4. 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损毁的电子产品进行了清点,发现共有20件产品损坏,价值约10万元。
5.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原告的货物损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偿合同:托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要式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2.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合理谨慎地运输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完整。
(2)及时通知:承运人发现货物损毁、灭失或者延误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3)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
双方:甲方是一家物流公司,乙方是一家制造公司。
合同内容:甲方承诺按时将乙方制造的货物送至约定的目的地。
纠纷原因:甲方未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导致乙方遭受生产中断和经济损失。
解决方案: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该纠纷,其要求甲方支付因延迟交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甲方赔偿乙方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以解决纠纷并继续合作。
案例二:
双方:甲方是一家货运公司,乙方是一家货主(个人)。
合同内容:甲方承诺将乙方的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
纠纷原因:甲方未按时将货物送达B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乙方要求甲方承担
损失。
解决方案:乙方提供了运输合同和货物照片等证据,证明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坏。
甲方
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后,承认责任并同意赔偿乙方货物的价值。
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案例三:
双方:甲方是一家快递公司,乙方是一家电商公司。
合同内容:甲方承诺将乙方的快递包裹准时送达消费者手中。
纠纷原因:甲方未按时将快递包裹送达消费者手中,导致乙方遭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公
司声誉受损。
解决方案: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该纠纷,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
公司声誉。
甲方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后,承认责任并同意赔偿乙方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并采取措施以恢复公司声誉。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
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

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
案例名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方(托运人)与乙方(铁路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一批货物通过铁路运输至指定地点。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
2. 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是否明确。
3. 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运输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运输货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乙方需赔偿甲方因货物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还指出,合
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明确责任和赔偿标准。
案例启示:
1. 铁路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时间、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货物安全。
3.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
4. 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解决争议。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个果农老陈,种了一大片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小姑娘红扑扑的脸蛋儿。
老陈瞅着这些苹果,心里乐开了花,想着得赶紧把这些苹果运到外地去卖个好价钱。
于是,老陈就和当地的铁路运输部门签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要把他这几吨苹果安全、准时地运到隔壁省的一个大城市。
老陈呢,满心欢喜地把苹果一箱箱地搬上了火车,就像送自己的孩子出远门一样,还不停地叮嘱工作人员要小心。
火车“呜呜”地就开走了。
老陈在家就开始盘算着,这苹果一到,能赚多少钱,是不是能给家里换个大彩电之类的。
可左等右等,到了苹果该到的日子,却接到了收货方打来的电话,说根本就没见到苹果的影子。
老陈这下可急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跑到铁路运输部门去问情况。
铁路这边呢,开始还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可能是调度出了点问题,一会儿又说可能是在某个中转站给搞混了。
老陈一听就火了,“我这苹果可是我的命根子啊,你们怎么能这么不负责呢?”老陈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他的损失,包括苹果的成本、预期的利润,还有他为了这事儿来回奔波的路费啥的。
铁路部门却觉得有点冤,他们说可能是某个环节出了意外,但是也不能就全怪他们呀,说不定是老陈自己装箱的时候没标记清楚呢。
这两边就这么僵持不下,老陈觉得铁路部门就是在耍赖,铁路部门觉得老陈有点得理不饶人。
没办法,老陈就把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陈拿出了运输合同,还有当时装苹果的清单、照片啥的,证明自己的苹果数量和质量都是没问题的。
铁路部门呢,也拿出了一些运输过程中的记录,但是这些记录漏洞百出,有的地方还对不上号。
法官一看,心里就有了数。
法官说:“你们铁路部门既然和人家签了合同,那就要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现在苹果不见了,你们的记录又这么混乱,这责任肯定得你们负大部分。
”最后呢,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老陈大部分的损失,包括苹果的成本和一部分预期利润。
老陈虽然没得到全部想要的赔偿,但也算是出了口气。
铁路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李某乘坐某铁路局所属的动车组列车,在列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因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铁路局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导致李某的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以及责任划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乘坐动车组列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铁路局在列车上设有医疗设备,并有医务人员随车服务。
李某突发心脏病后,列车上的医务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但李某最终因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关于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法院认为,铁路局在列车上配备了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李某突发心脏病后,列车上的医务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不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铁路局不应当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李某突发心脏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自身健康问题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铁路局在列车上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救助,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铁路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止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铁路局在列车上配备了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突发心脏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铁路局在列车上提供的医疗救助已属及时,不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铁路局不应当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列车设施、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经常到处跑业务的大忙人。
有一次,他从北京坐火车去广州,买了张软卧票,想着舒舒服服地到达目的地。
老张还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的笔记本电脑、重要的文件资料,还有给客户准备的样品,这可都是他的宝贝啊。
火车一路南下,老张也在卧铺上休息得还不错。
可等到了广州站,老张准备下车的时候,却发现他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不见了!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在车厢里找了好几圈,也问了周围的乘客,可就是不见行李箱的踪影。
老张心想,我这和铁路部门可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啊,我买了票,他们就得保证我的行李安全到达。
于是,老张就去找列车员反映这个情况。
列车员一开始还挺耐心,做了个简单的记录,说会帮忙找找。
但是这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老张那是越想越气啊,这损失可不小。
他那些文件资料要是没了,业务都可能受影响;那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好多重要数据呢;给客户的样品没了,这单生意说不定就黄了。
老张就决定找铁路部门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一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部门这边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监控,发现好像有个可疑的人在中途某个站下了车,还带着一个类似老张行李箱的东西。
但是呢,铁路部门说,他们在车厢里也有广播提醒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而且列车员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行李,所以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完全是责任方。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买了票,你们就有义务保障我的行李安全。
广播提醒那能算完全尽责吗?我是信任你们才把行李放在行李架上的。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铁路部门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电脑、文件重新整理的费用、样品的价值,还有因为可能耽误生意而产生的潜在损失。
铁路部门则觉得老张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不能全赔。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确实有保障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虽然有广播提醒,但这还不够。
而老张呢,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贵重物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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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再审案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
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之间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株州北站、鹰潭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4月19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
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
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
P632697号货车于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5月18日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
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
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抽查检验不合格。
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
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
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
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8、10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通货物,故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
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7条(1)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
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
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依照铁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
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
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