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桂企政职字[2005]2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职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凡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受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等按桂职改[2004]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或按双方商定办法执行。
受聘担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桂人薪[1992]11号文件执行.第三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组建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央及自治区颁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1.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当满足下列素质和能力要求: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4.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3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应当是第一作者;(2)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3)公开出版过个人专著。
报告提交、文章发表和专著出版的时间应为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内容应当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
消息类通讯报道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但评审时可以作为工作业绩一并考虑。
(二)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已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2)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3)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含研究生班)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4)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桂企政职字[2005]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为标准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级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式分析和处置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及时把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进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大体原那么、大体方式、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形、新体会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硕的思想政治工作体会,擅长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谐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和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企业中的捍卫、信访、老干部、人事、打算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要紧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成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之外,再也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大体线路,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鲁_宣_发【2009】11号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企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四有”职工,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政工相关文件

津政职办(2003) 10号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使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工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取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纪委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
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确有较大问题者,应暂缓申报。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结果。
政工专业职评工作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臵政工专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
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工作,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职务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
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
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50%。
三、申报条件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18〕2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以下简称政工职评)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申报的截止日期1、政工职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2、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专业年限、在岗时间、研究成果发表时间等,认定的截止日期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取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截止申报之日,年满60岁以上(包括退居二线或者返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申报不再受理。
3、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材料,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认定由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分工比较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应发挥基层政工职评机构熟悉情况的优势,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将是否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评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的唯一标准。
1、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
2、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认定后,方可以参评。
3、在单位行政业务处室中兼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其他政工职务,已经评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
4、不易认定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其主要岗位职务职责文件证明。
5、在单位内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文体中心、老干中心等既有政工职能又有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其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证明。
8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

中铁程政职〔2018〕2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工职评领导小组《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办法》(国资政职〔2014〕7号)、《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国资政职〔2015〕51号)、《中央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文件汇编》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职务名称和档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名称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政工员和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副高级)、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正高级)为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评定范围一、企业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党委各业务部门和纪委、工会、团委中直接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企业信访、保卫(内保)、干部管理、离退休工作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中、高等院校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政工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定:(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现象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违规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三)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错误,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014年政工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室: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及能源集团的要求,现就做好2013-2014年度义煤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3-2014 年度全省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执行。
二、2013-2014 年度参评人员计算政工年限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政工系列专业职务的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各单位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0 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七)《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八)《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表》1份;(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五、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5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相应职级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申请外语免试的需提交《2013-2014年河南省政工职评外语免试审批表》。
(七)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八)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九)《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十)从事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表1份;(十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十二)转评政工师的需填写《2013-2014年河南省转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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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宣干[1995]111号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评聘范围和对象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或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思想作风端正,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和论著,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特别强调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价。
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其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作出书面鉴定。
(一)各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所要求的任职条件、起点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规定如下:政工员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l、以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等知识;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政工师l、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交两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文章,由地(市)、厅(局)政工职称办(职改办)或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同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各一名进行鉴定,其中一篇应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熟悉本职业务,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高级政工师l、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上述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按本《意见》的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评审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为: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三)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鉴于历史的原因和我省政工队伍的现状,对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外语要求,既要严格掌握条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申报档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外语暂不作要求;对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外语要求可给予适当放宽。
(四)专业工龄计算方法,仍按首次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凡参加过首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晋升专业职务,原则上应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
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之月止。
对已获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后,需转换职务系列的,原则上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政工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政工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前,从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相近专业工作(如理论、政治教育、新闻、政法等社会科学),而本评定专业职务资格的和属于组织决定干部交流的,调到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后,要在新岗位试用考察一年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在其它工作岗位上,通过上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工作年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如果取得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又确实具有相应水平,取得学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按闽职改字[1991]17号文件规定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转业后仍继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对确有真才实学,且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如能提供反映本人已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有关材料,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评审只在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进行。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的l、2、3、4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在国家级社科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3)经过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本专业脱产学习或累计培训两年以上,每次学习时间一个学期以上,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4)在大专院校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5)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省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工作者。
破格申报政工师除符合政工师条件l、2、3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l、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部级以上社科专业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在地(市)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著或译著;(3)经过高等院校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的本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二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明;(4)在中等专业学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5)授予省以上的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地、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或获得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起了重要作用。
(3)获得省、部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称号。
三、深化企业政工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考核管理(一)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采取下达职数限额的直接控制办法,改由企业依据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按照“精干、效能”,因事设岗,事职相符,人适其岗的设岗原则,自主、合理设置政工专业岗位,明确相应岗位职责,拟定岗位说明书,在设岗定资的基础上,开展专业职务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