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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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5、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6、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告或公告债权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8、冒用公司名义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9、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五条10、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1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2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13、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1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15、公司(分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16、公司(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17、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18、(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19、(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20、(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21、(非公司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22、(非公司企业)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23、(非公司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管理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强制措施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不利后果,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目标。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条款、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则对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执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在获得相关证据和举证材料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违法行为人告知案由、事实、证据等。

2. 听证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进行公正的听证程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权和陈述权。

3.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方式、处罚依据等,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申诉和复核: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请求复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5. 强制执行: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查封、拘留等,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强制执行具体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与行政处罚类似,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有所不同。

1.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法律规定了各种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拘留、驱逐等。

2. 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决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

强制措施法律依据67404

强制措施法律依据67404

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警告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告诫,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轻微误导性的语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受到警告处罚。

2、罚款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要求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

比如,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当当事人通过违法经营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比如,某商家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额外收入,会被全部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例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是对企业经营资格的限制或剥夺。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其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会被暂扣或吊销。

比如,一家餐饮企业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1、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如果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2、行政法规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3、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五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五

一、刖言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就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该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查明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立案、取证等程序。

同时,工商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保证实体程序和程序正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对工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撑。

该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对于不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工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罚款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赔偿的具体办法,从制度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工商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执法时,可以采用措施包括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强制措施。

另外,在执行反垄断执法时,工商部门还应当遵循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经济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工商部门在执行价格执法时,可以依法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对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罚款等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者形成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工商行政处罚是指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当企业或个人违反有关工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强制措施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的汇总。

先决条件和原则在对违规企业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依法合法性原则此原则意味着,执行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合法程序。

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书面决定或执行程序是必要的。

行政部门必须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能超越职权范围。

严格条件必要性原则此原则意味着,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确保必要性并尽可能减少影响。

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对法人、自然人、代理人等权益的限制是依据法律规定:当行政部门执行基于法律授权的限制性措施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涉及权利的限制,在相关法规的规定下,限制范围应合理合法,并以实现行为监管的目的为前提。

2.采取的强制措施应该对法人、自然人或代理人权利造成的影响是合理的: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损失进行赔偿,必须得到补偿赔偿的保障。

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下面是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汇总,其中包括了依法合法性原则与严格条件必要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制定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范和手段,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和程序,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在执行中强调了依法合法性原则和严格条件必要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如限制资格、限制参与竞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该法明确规定,选择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严格条件必要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方式等。

{合同法律法规}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合同法律法规}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更多▼编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收缴、销毁难以分离的侵权物品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四、《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查封、扣押侵权物品(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原材料、包装物、工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留;第七条:暂停支付;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查封或者扣押;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查封或者扣押;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1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07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明确了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法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规范了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增强了行 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 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总结词
该通知是工商总局对《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 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的实施 方案和措施。
VS
详细描述
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 台的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 度,并采取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 通知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如建立互联网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加强 对电商平台的日常监管等。
05
其他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 意见》
总结词
该文件旨在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提出了许多与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规定和 要求。
详细描述
该文件强调了工商部门在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 台的监管,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采取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文件还提出了一些 具体的措施,如建立互联网平台信用体系、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等。
内容概述:《规定》对 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程 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 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 、调查取证、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处罚 决定等。

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汇总

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汇总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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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效期:7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效期:7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有效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四、《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有效期:未规定,操作中应参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执行]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五、《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当有合理期限限定]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
践,应有合理期限限定]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九、《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效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先行作出处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十三、《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

十四、《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有关的财物。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有合理期限限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十六、《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物品。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查封、查扣。

十七、《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四)查封、扣押与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

十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当有合理期限限定]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十九、《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有效期:查封、扣押财物,期限为二个月,经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对有可能被更换、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十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效期:本法未规定期限,但依司法实践,应当有合理期限限定]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二十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效期:不得超过10天]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二十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责令暂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二十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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