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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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烟草公司2024年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烟草公司2024年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烟草公司2024年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实施方案范文2024年,烟草公司将全面推进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以提升销售渠道的效率和质量。

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卷烟零售终端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消费者购买体验,促进销售增长。

1. 方案概述
在2024年,烟草公司计划开展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设数字化零售终端,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营销模式;二是加强终端智能化建设,提升客户体验和服务水平;三是优化协同管理和配送系统,提高供应链效率和灵活性。

2. 方案实施
项目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需求调研和规划,与各地零售终端合作,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和实施路径;第二阶段是资源调配和建设,投入人力物力加强现代化终端建设;第三阶段是运营管理和维护,加强对零售终端的监管和维护,保障稳定的运行。

3. 方案特色
本次建设方案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入数字化技术,提升客户数据分析和服务定制能力;二是整合智能硬件,提升终端设备和环境的智能化水平;三是优化配送系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 方案效果
经过2024年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实施,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一是提升顾客购买体验,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是提升销售额和市场份额,推动公司业绩增长;三是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5. 总结
通过本次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实施方案,烟草公司将全面提升终端营销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北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终施行

北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终施行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是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可许证的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一)北海市区内的海南路、公园路、长青路、三中路、深圳路、富贵路、重庆路、北京路、广东路(茶亭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四川路(海角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北部湾路(上海路口至西藏路口)、贵州路(海角路口至重庆路口)、湖海路(广东路口至湖南路口)、珠海西路至珠海中路、中山路(四川路口至解放路口)、湖南路(北部湾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的主街道沿街铺面,屋仔村小区设置的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为80米以上。

(二)地角街道办事处辖区、高德街道办事处辖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乡结合部设置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为30米以上,自然村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三)北海市市区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30米以上,乡镇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20米以上。

(四)各类在建的大型建筑工地生活区内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第六条残疾人、烈属、随军家属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零售点间距的60%,每人每户限办一证。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三)(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公文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

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

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

(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0页精选文档

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

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

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

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

(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

(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

第四条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城区繁华路段和商业街区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街、巷、路段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前述间距误差在10%左右,但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零售户在设置时间距可以在10米以内。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

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一般不越过总摊位的5%,且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持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及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二)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三)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二)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三)医院、药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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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是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可许证的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北海市区内的海南路、公园路、长青路、三中路、深圳路、富贵路、重庆路、北京路、广东路(茶亭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四川路(海角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北部湾路(上海路口至西藏路口)、贵州路(海角路口至重庆路口)、湖海路(广东路口至湖南路口)、珠海西路至珠海中路、中山路(四川路口至解放路口)、湖南路(北部湾路口至北海大道路口)的主街道沿街铺面,屋仔村小区
设置的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为80米以上。

(二)地角街道办事处辖区、高德街道办事处辖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乡结合部设置零售点间距为50米以上,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为30米以上,自然村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三)北海市市区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30米以上,乡镇各类市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零售点,相互间距为20米以上。

(四)各类在建的大型建筑工地生活区内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第六条残疾人、烈属、随军家属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划第五条规定的零售点间距的60%,每人每户限办一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设置标准限制:
(一)北海市区内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

(二)乡镇、街道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市区各中、小学校园内及门口周围80米范围内,乡镇各中、小学校园内及门口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同时经营有化工、化肥、农药、布匹服装鞋帽、废旧回收、装修装饰材料、烟花炮竹等危险货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机动车辆修理店内;
(四) 基于安全因素,对正在施工建设而未竣工的房屋及铺面;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予延续。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两铺面(或柜台)中心点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所标“以上”、“范围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划由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划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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