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
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武汉市下发的“支持内蒙古开展新一轮科技发展计划,以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等计划。

武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武汉市对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一、归口管理:将科技计划项目所有资金归口集中管理,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核实和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

二、计划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计划,定期向上级提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三、审批管理:武汉市科技局应依据计划审核企业提出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申请,并对拨款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四、资金追踪:武汉市科技局应建立资金追踪机制,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拨款情况、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保证资金运行的有序性。

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是其赢得竞争的关键。

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与载体,科技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为此,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决定从1993年起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实施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以下简称晨光计划),旨在培育和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一支发展武汉科技与经济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

第二条晨光计划的目标:选拔和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骨干和跨世纪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造就新一代学科带头人、技术精英及后备顶级青年科技人才;以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载体,研究与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成果,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造就一批以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创新研发群体和开发出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

晨光计划拟从1993年起,每隔五年培育100名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三条晨光计划的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划拨。

从1993年起,在五年内提供5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必须是年龄在三十五岁(含三十五岁)以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专业知识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科研道德高尚,具有求实、创新、开拓、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市科技局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晨光计划,每年定期发布晨光计划项目指南,公布各类学科、各个技术领域及相关行业、产业的分配名额及比例。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选择的项目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重点,并有良好的研发支撑条件和环境以及相关的产业支持。

第七条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必须具备以下阅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武城建〔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21〕37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改进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市城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武汉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由市城建局统筹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为支持我市城建科技创新活动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城建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武汉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城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厅头〔2021〕1264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厅头〔2021〕12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武汉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科技强省,进一步发挥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在城乡建设领域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21年度全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一)科技计划项目1.住房和房地产业。

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研究,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制研究,物业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基于5G技术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研究。

2.城市更新和品质提升。

人居环境质量评价机制研究,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支持性政策研究,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制度机制研究, 城市更新背景下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布局优化研究,老旧小区改造中公众参与的策略研究,老旧小区改造的可持续性机制研究,老旧小区绿色可持续性改造评价体系研究,老旧小区和老旧建筑分类标准、更新度评级和评价指标研究。

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研究,城市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模式研究,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理论实践研究,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制度研究,城市水系统规划建设管理研究。

老旧城区的消防适应性更新技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应对重大疫情城镇空间营造、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理论方法,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技术。

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评估管理与智能修复技术,城市更新改造示范性技术方法、城镇老旧小区绿色更新改造技术,城市既有多、高层住宅排水、排风系统防疫功能提升技术与工程改造示范,城市地下空间拓展与加固改造技术、新开发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技术,城市智慧交通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轨道交通工程穿越复杂条件风险监控及智能建造技术,城市水系统提升技术、智慧水务建设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城市水循环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水系统集成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供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技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体系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技术。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现决定保留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后附《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执行原文件规定有效期。

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且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29日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1号2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2号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2号4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5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科规〔2017〕4号6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5号7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6号8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8号9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号10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6〕1号——结束——。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签订武汉市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拨付资金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签订武汉市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拨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签订武汉市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拨付资金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武汉市2020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用基础前沿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下达,立项文件见附件。

各项目承担单位需尽快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签订流程(一)登录系统。

项目承担单位访问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入“项目申报与管理”,选择“项目管理及查询”,用项目负责人账号登录。

(二)在线签订。

进入“项目申报及管理(前资助)”,在要签订的项目后点击“签订任务书”,在线填写《任务书》,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等待市科技局审核。

在线签订注意事项:1、《任务书》中“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项目考核目标”从系统直接读取,不能修改。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需符合《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第22条。

3、请认真核对系统“其他信息”填报页面的银行账号信息(如需修改,请用单位账号登录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中的账号信息,信息修改完成点击“提交”)。

(三)在线审核。

市科技局在线审核《任务书》,如通过审核,项目状态显示为“任务书已签订”。

如需修改,项目状态显示为“任务书被退回,请修改后提交”。

(四)下载打印。

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点击“下载打印任务书”,下载后打印纸质版项目任务书(A4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订书机装订)。

请于9月11日(星期五)前完成在线签订任务书。

二、报送材料(一)需报送的材料1、《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每份凡需签字盖章处务必签字盖章。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明确、重点突岀、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公示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公示制度。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可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计划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或评审以及专家咨询、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一)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协调与综合平衡;(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策划与组织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三)市科技局条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四)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计划项目管理体系第七条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专项计划和基本计划构成:(一)专项计划是体现武汉市战略目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关键及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以及配套平台建设,包括科技产业化专项计划和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

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实现若干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基本计划是武汉市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科技攻关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并在各类计划下分设下一级计划。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由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设立各类计划时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各类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确定各类计划实施工作进度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预案,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一、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受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签约等 5 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起草,并送计划管理部门会签,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由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据项目指南主动调研、策划,进行项目征集。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管理类别以及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估或评审。

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或者委托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可采取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和网上评审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确需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或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

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和项目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编制项目预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下达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拟定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经计划管理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

第二十条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书文本一式四份,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其余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处理和保管。

二、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和协调,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配套资金的承诺,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和管理、履行基本责任:(一)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岀现的重大事项;(七)按期提岀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岀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专项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实行中期评估,由计划管理部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实施中期评估主要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检查项目阶段目标实现情况,并预测和评价该项目完成的可能性和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拨付下一阶段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验收与归档第二十八条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由计划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提岀验收申请,提交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以及验收必需的其他材料。

计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取得科技成果,如需鉴定的,按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通过成果鉴定的,可以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正式验收文件发放《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公布验收结果,进行信誉评价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组织、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或机构,应遵守有关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密项目及其成果, 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项目前资助、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计划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并检查、监督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如项目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则暂缓拨付下一批或下年度经费。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定期上报本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任务书,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章计划项目统计第四十一条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

计划管理部门对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领域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数据督促工作。

第四十二条所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时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任务、提供真实统计资料,并按要求提交,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