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房地产众筹融资的架构与法律风险(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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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方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的集体筹资,让个人或机构筹集资金以支持特定项目的实施。

众筹在为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的风险,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众筹的风险1. 项目失败风险:众筹项目并非都能成功,存在项目推进困难、技术问题、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一旦项目失败,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损失。

2. 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透明度较低,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往往难以获取项目方真实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3. 平台风险:众筹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水平也存在一定风险。

平台的安全性、审核机制、交易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项目真实性等方面的风险。

二、法律保护措施1. 明确合同关系:众筹项目的参与方应在筹资过程中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包括项目详细信息、资金用途、风险提示、利益分配等内容,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强化平台责任: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对平台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鼓励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业律师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众筹项目往往涉及到创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众筹平台和项目方应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三、结语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和个人提供了融资的机会,但其并非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众筹项目,选择有潜力、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完善法律保护措施,为参与众筹的各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

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

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众筹,作为⼀种投资理财型产品,是当下互联⽹和⾦融圈最⽕热的词汇之⼀,⽽将众筹再运⽤到中国经济近⼗年最⽕热的房地产⾏业中,则产⽣了更受关注的房地产项⽬众筹。

那么,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房地产众筹法律风险⽬前国内常见的众筹可分为四种类型,即债权众筹、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

国内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多是就单个楼盘设⽴项⽬公司进⾏开发,但就项⽬公司⽽⾔,开发商⽬前基于控股权的考虑,尚未见有进⾏⼤规模股权众筹的。

⽽捐赠众筹⽬前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中,尚没有⽣根发芽的⼟壤。

因此,⽬前市场上林林总总的房地产众筹项⽬,归根结底,主要就是债权众筹和实物众筹两类,⽽在这两者中,债权众筹⼜是最为普遍和发起⼈及众筹平台最为喜爱的类型,其实就是⼀种投资理财型产品其实,房地产⾏业所谓的的实物众筹与之前的集资建房,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都是由开发商或平台先⾏调查摸底后,退出众筹建房的产品,由跟投者进⾏出资,选定房型和份额,最终由开发商进⾏修剪直⾄交付,最近碧桂园与平安推出的⼀款项⽬、南京⼀家地产公司推出“乐居众筹”,均是这种实物众筹的典型。

笔者认为,这种众筹⽅式对于开发商⽽⾔,最⼤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实物众筹在本质上还是⼀种房屋预售⾏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

如果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向投资者众筹,则此种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种⽆效⾏为或⽆效合同,同时,开发商还可能⾯临接受⾏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业中债权众筹存在三⼤法律风险,从轻⾄重,分别是民事责任、⾏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众筹近年来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让个人实现投资多元化,还能够通过集资的方式推动或支持各种项目的发展。

房产众筹作为其中一种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在本文中,将探讨房产众筹方案的基本原理、优势以及风险,并介绍一些成功案例。

一、房产众筹的基本原理房产众筹是通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用于共同投资在不同地区的房产项目。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预算选择合适的项目,并按比例享有相应的收益。

二、房产众筹的优势1. 降低门槛: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需要大量资金,而房产众筹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降低了投资门槛。

2. 分散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多个项目中分散投资,降低了单一项目带来的风险。

3. 透明度高:房产众筹平台通常会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使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项目的情况。

4. 提供流动性: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买卖房产众筹项目的份额,提高了投资的流动性。

三、房产众筹的风险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存在周期性波动,价格和租金可能会受到不可预测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者的回报产生影响。

2. 管理风险:房产众筹项目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团队进行,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投资项目的亏损。

3. 法律风险:各地区对房产投资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四、房产众筹的成功案例1. 案例一:某众筹平台成功推出一项商业地产项目,通过众筹方式募集了所需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该项目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2. 案例二:某众筹平台与开发商合作,推出住宅楼盘众筹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该项目以现代化的理念及绿色生态的建筑设计,获得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

结语房产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并降低了传统房地产投资的门槛。

然而,投资者在选择房产众筹项目时应注意风险,并通过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风险控制措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三种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三种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三种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文章导读】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而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十分高。

根据当前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紧缩的宏观政策,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5%。

大型房地产企业来的融资渠道较多,而对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广泛采用房屋预售、施工单位垫资和民间借贷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

本文将对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三种常用的融资模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工程垫资融资方式法律风险分析】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

就工程垫资而言,国家相关部委是明令禁止的,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更是三令五申禁止垫资施工。

1996年6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手段承揽工程。

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而最高院的态度则完全不同,其司法解释明确垫资行为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融资?从法律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众筹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房产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共同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以实现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产众筹方案的概念、模式、风险与机遇。

一、房产众筹方案的概念房产众筹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众筹平台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的方式。

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需要较高的资金门槛,而房产众筹则通过将大量小额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降低了个别投资者的风险。

众多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一项房地产项目,分享该项目的投资收益。

二、房产众筹方案的模式1. 众筹平台房产众筹方案的核心是互联网平台。

这些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透明、公正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可以在众筹平台上了解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所在地、开发商背景、收益预期等。

同时,众筹平台也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2. 分散投资房产众筹方案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分散投资。

通过众筹平台,投资者可以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不同的房地产项目。

这种分散投资的方式可以降低个别项目的风险,提高整体投资的收益率。

3. 普惠性资金房产众筹方案也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房地产的机会。

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通常需要较高的资金门槛,而房产众筹方案可以让小额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投资中来,分享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收益。

三、房产众筹方案的风险与机遇1. 风险房产众筹方案虽然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参与投资房地产的机会,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房地产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由于房地产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投资者需要对平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进行较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最后,房地产众筹项目的运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也需要投资者密切关注。

2. 机遇房产众筹方案也带来了一些机遇。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回报率通常较高,对于希望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者来说,房产众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房产众筹方案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通过分散投资可以提高整体投资的收益率。

房地产众筹31

房地产众筹31

房地产众筹31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的风险意识的逐渐增强,众筹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方式。

房地产众筹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众筹的基本概念、运作方式以及相关的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房地产众筹的定义和形式房地产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多个小额投资者聚集起来,共同投资于房地产项目。

它以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方式不同,既降低了投资门槛,又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房地产众筹有多种形式,包括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

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购买房地产项目中的股权,通过收益分红或出售股权来获取回报;而在债权众筹中,投资者借款给房地产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取一定的利息。

二、房地产众筹的运作方式房地产众筹的运作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筛选和上线众筹平台首先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筛选,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上线。

项目上线后,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查看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的目标金额、预期收益等。

2. 投资者注册和认购投资者需要在众筹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等步骤。

注册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资金实力,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认购。

3. 项目募集和分配一旦达到项目的最低融资额,项目即可开始募集资金。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资任意金额参与到项目中。

当募集期结束后,平台将根据每位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收益。

4. 项目管理和退出众筹平台将对参与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向投资者提供项目的经营情况和收益情况等。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项目期满后退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股权。

三、房地产众筹的风险房地产众筹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1. 项目风险房地产项目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项目的潜在风险,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2. 平台风险众筹平台的合法性、稳定性和专业性也是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问题。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众筹融资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下面将对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项目违法风险和投资人维权难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众筹融资中,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创业者往往更了解自己的项目,而投资人可能只能通过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

这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等。

同时,创业者应该主动与投资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项目违法风险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项目方本身造成法律风险。

投资人维权难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借助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对项目方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给予投资人充分的保障。

另一方面,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分布广泛,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失败的情况,投资人难以追回投资款。

为了解决投资人维权难的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前,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项目方的审核,尽量避免项目方的违法行为和项目的失败。

对于投资人的维权,众筹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资人的及时沟通。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大量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来支持各种项目和创意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有多种运作模式,包括捐款型众筹、赞助型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等。

不同的众筹模式在运作方式和法律风险方面也存在差异。

捐款型众筹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投资者将资金捐赠给创意人或项目,没有任何回报期望。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项目方可能滥用资金、项目没有实际可行性等。

赞助型众筹,投资者根据项目方提供的回报计划和级别,决定投入不同金额的资金。

回报通常是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是相关权益,例如首发产品、会员资格等。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需要确保项目方能够按照承诺提供回报,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型的众筹模式,投资者购买项目方的股权或股份,成为项目的股东。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证券交易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

在一些国家,股权众筹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执照和许可证,并且需要遵守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规。

债权众筹是投资者向项目方提供借款,项目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借贷合同和债务违约等法律问题。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项目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以避免损失。

除了不同的众筹模式,众筹还面临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创意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的项目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必须确保自己的项目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是合规和监管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众筹平台和项目方的运作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一些国家,众筹平台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注册,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防止金融风险。

项目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此外,众筹还可能面临项目失败或虚假宣传的风险。

一些项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此外,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无法兑现承诺。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然而,众筹融资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完善等情况下,投资者和项目方都有可能受到损失。

因此,了解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至关重要。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1.合规风险•标的物合规性:项目方可能发布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导致合规风险。

•资金募集合规性:未经合规的证券发行可能触犯证券法规,引发法律责任。

2.信息披露风险•信息真实性:投资者难以核实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信息真实性风险。

•信息不对称:项目方可能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3.合同纠纷风险•投资协议不完善:投资协议未明确权利义务,可能引发未来纠纷。

•资金使用不当:项目方误用投资款项,损害投资者利益。

防范众筹融资法律风险1. 尽职调查•投资者应对项目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其背景、资质、过往业绩等情况。

2. 明晰合同•投资者和项目方应签订严谨的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用途等条款。

3. 法律意识•投资者和项目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4. 监管合规•投资者和项目方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募集与使用合规。

5. 风险分散•投资者应避免集中投资于单一项目,实现风险分散。

结语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可能性。

然而,众筹融资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了解和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和项目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推动众筹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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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房地产众筹融资的架构与法律风险(干货)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的追诉标准,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的,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的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行为,而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和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状结构。

但必须指出,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和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非法占有”的认定。

此外,第五条明确了“数额较大”的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

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

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8、非法发行证券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发行股票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目前大多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穿透”计算人数。

9、非法经营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尽管该规定仅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等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人员的资质作出强制性要求,但如果涉及销售金融产品,应谨慎。

10、民事法律风险众筹除了可能会面临前述法律风险之外,由于众筹天然存在的大众参与集资模式必然涉及人数众多,这必将导致大家利益安排不一致,关切点也不尽相同。

所以,必然会伴随如下民事法律风险发生:1、合同违约纠纷,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等;2、股权争议,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3、退出纠纷,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4、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比如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集团诉讼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损失确定标准问题,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问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一个个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

具体如下:作为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对于众筹过程中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定要签署好股权代持协议,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不过尽管中国法律认可代持,我们倾向于认为代持存在的风险较大,以持股平台来架构更佳;作为众筹结构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

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

(二)各类众筹可能涉及具体法律风险及防范1、债权类众筹的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

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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