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成文日期:2003-0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7b35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7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
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
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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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1e9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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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标 签】关于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非上市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7﹞273号
【发文日期】2007-10-22
【实施时间】2007-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完整版)应用写作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应用写作》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一结合实例谈谈实用型文章的基本特征。
答:主旨单一、集中、明确、材料多样、真实、有力,结构合理、谨严、固定,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是应用文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对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如P49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中国女子足球队的通报》,这篇通报针对中国女子足球队在第三届世界杯女子足球赛中荣获亚军一事进行表彰,整篇通报围绕这一中心而制作,说明实用型文章具有主旨单一、集中、明确的特点;这篇通报选取中国女足在世界杯中荣获亚军一中进行通报表扬,选取的材料是真实在力的;同时,本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正文由介绍先进事迹,宣布表彰决定,发出学习号召等几部分构成,比较符合一般公文的格式,可以说明实用型文章的结构是相对合理、谨严、固定的;从整篇通报来看,没有运用华丽的词藻,语言是比较通俗易懂的。
二结合实例谈谈公文的主要特点。
解:P12 :公文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公文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制发,代表着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意图,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政策性,公文是外观公务问题的工具,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也惟有如此,才能借助于公文这一有力的工具,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3、实用性,公文的针对性强,内容越是明确、具体,就越能得到受文机关的重视,实际作用也就越大。
4、时效性,是与实用性联系在一起的。
制发公文是为了处理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而公务问题的处理必须迅速、及时,所以,对公文的制发和实施通常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公文的效用也常常是有时间限制的。
5、规范性。
同学们可结合任一篇公文进行说明。
三、如通知:起草一份转发下列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做好该文件所安排的工作的通知。
写作要求:内容要明确,中心要突出;格式要正确.写法要规范(可只写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几个项目);语言要准确、简明、得体,书写要清楚答: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州地税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4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调整等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
二、附征率调整规定1.各地按照调整后的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详见附表)执行。
2.非安利公司雇员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其取得销售产品收入附征1%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代理业或咨询服务业经营范围的经销商取得的营运补贴收入附征1.5%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改按1.5%执行。
4.对苏州市出租车承包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改按0.6%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个体工商户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政报》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务性期刊。
国家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省政府也发文强调《江苏政报》行使公报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政报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传达政令,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政报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政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政报的宣传工作。
《江苏政报》是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载体,具有政策性、权威性、指导性等特点,起着联系各级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是各级政府确保政令畅通、科学决策、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行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报的作用,扩大政报的影响。
二、改进政报发行工作。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决定对《江苏政报》出版发行工作进行改革。
一是调整政报发行体制。
对全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由有偿征订为免费赠送;二是改革省政府现行文件印发办法。
今后无密级的普发性文件要减少印发数量,只供各地、各部门存档,改由《江苏政报》承担相应功能;三是为了提高政报的时效性、扩大信息容量。
从2003年起《江苏政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由正度标准16开版改为国际标准A4版,同时根据需要,临时加发增刊。
三、进一步拓宽政报覆盖面,更好地发挥政报的职能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颁布时间:2002-1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会统报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统报表编报时间2003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
考虑2003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且编报1月份报表起各地将使用新的报表软件,故将2003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一)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共有23种,其中:会计表10种、统计报表13种具体表式附后)。
(二)报表项目修订及有关口径调整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删除“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并将原“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陈欠入库”和“其中:呆帐税金入库”两栏,以进一步满足税源分析工作的需要。
(2)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以反映2003年全部中央固定收入(预算科目)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国有和股份制及港澳台外商投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等。
(3)在“6.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目。
“利息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将原“10.房产税”、“14.车船使用税”改为“10.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地方税务局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但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为地方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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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2003,重点纳税人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3﹞186号
【发文日期】2003-09-12
【实施时间】2003-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3]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纳税人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继续抓好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工作,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
按照苏地税发[2002]156号文件的要求,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从今年起,取消纸质建档资料,全面运用计算机建档。
三、对个人所得税推行分类管理,简并征期,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发放不均衡的单位,经单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比照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处理。
五、从开发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入手,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根据我省实际,今年各地必须抓好《通知》第一条中所述高收入行业人员的明细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应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明细表制度。
各地应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
六、各地向省局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时,请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偷逃税典型案例各1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