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题库

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题库一、单项选择题(一)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1、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A、烟草专卖品;B、烟草专卖管理品;C、烟草产品;D、烟草制品。
2、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是(A )A、广播、电视、报纸、期刊;B、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C、室内公共场所;D、所有新闻媒介和公共场所。
3、国家对卷烟商标注册实行(B)A、自愿注册;B、强制注册;C、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D、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强制注册为主。
4、下面哪种产品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D)A、卷烟;B、雪茄烟;C、有包装的烟丝;D、复烤烟叶。
5、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C)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D、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应当(A)。
A、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B、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C、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D、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一批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准备由A省运往B省,需由(A)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8、下列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烟丝说法正确的是:(B )A、烟丝是由烟叶、复烤烟叶、烟梗为原料加工而成的;B、烟丝在形状上可以表现为粒状;C、烟丝不属于烟草制品;D、必须在烟丝的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9、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
(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广东省全省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题库(5月7日更新)

全省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题库(仅供参考)二 0一0年四月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填空题烟草专卖法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5、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8、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9、《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0、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11、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一、非法生产案件的处理
1、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
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 草专用机械的;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概 论 第二章 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和种类 第四章 常见烟草违法案件的分类处理
第一章 概论
一、烟草专卖的概念
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烟草专卖法 ?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的关系
烟草专卖的概念
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1、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 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3、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由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来执行,非经法定部门许可,不得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受到行政处分后, 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 7、取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资格
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措施。 8、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不予处分的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 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不予处分。
10、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 〔1〕申请复议的期限选用行政复议法〔60 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课件

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是删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有国务院烟草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而《商标法》的规定是不需要 任何批准文件的。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五 烟草专卖的管理体制
Company L烟 草专卖工作;
--确立了双重领导、垂直为主的领导体制。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Company Logo 中国烟草
(一)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 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 劣行为。
--修改的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所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 理条例》的名称或内容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实质性的修 改。
(二) 烟草专卖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中国烟草
三、烟草专卖法
(三)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 ---是我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必须得到普遍遵守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的内容是: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国务 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这条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按照现行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不允许行业 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
过去曾经出现的非法交易市场,实际上是行业不规范经营造成的。
罚没烟草定价规程

罚没烟草定价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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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一、概述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
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的专卖。
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也就是农工商、内外贸都必须实行烟草专卖。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要实现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两个目的,就必须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进出口整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品的有序供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烟草行业免受外国烟草巨头的冲击。
那么对于如何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环节实现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我们后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逐一来讲解。
(三)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前面讲到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实行的是“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措施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或者减少烟草消费,减轻烟草及其制品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国家应大力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的政策,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下面我们就从烟草专卖品的产、供、销,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来解读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
首先需要大家把握好两个概念,做好区分,因为我们以后经常会用到,就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
在逻辑上,烟草专卖品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大,烟草专卖品包含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含于烟草专卖品。
(文恩图)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其中: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显示名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而不是没有拼装的零部件。
并且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显示名录)二、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烟叶(重复强调)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解释:烟叶根据加工方法和化学成分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烤烟和晾晒烟。
晾晒烟又可细分为名晾晒烟和其他晾晒烟两种。
烤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栽培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是卷烟工业的主要原料,因此完全属于烟草专卖管理的范畴。
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所用的晾晒烟,也是实行专卖管理的对象。
其他晾晒烟是指种植上不形成一定批量,主要为群众吸食自用的晾晒烟,因此可以不作为专卖管理的对象,而是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可以到集市贸易市场买卖。
晾晒烟中,具体哪些是名晾晒烟、哪些是其他晾晒烟,由《名晾晒烟名录》来规定。
《名晾晒烟名录》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对名晾晒烟的管理,明确规定名晾晒烟的范围而发布的名晾晒烟的名称的目录。
烟草专卖法对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范围的规定,既奠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实行计划控制的基础,又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消费习惯,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烟草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根据专卖法第8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理解这一法律条款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烟草优良品种一般应具有种植范围广、抗病、抗旱、烤后品质好、上中等烟叶比例较高等优点。
2. 这是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的现状决定了优良品种在全国的培育和推广必须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3.烟草优良品种的确认,必须经过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4.烟草新品种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栽培试验,由省级烟草品种评审委员会推荐,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确定是否为优良品种。
中有经审定为优良品种的,才能进行推广种植。
5.烟草优良品种的供应工作,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
这样既能保证烟叶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控制种源,防止大面积超计划种植带来的消极后果。
(三)烟叶的收购我们国家实行烟叶按计划收购,即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
在时间上就是:制定烟叶收购计划、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种植采摘、烟叶收购烟叶收购时连接烟叶生产和卷烟工业的纽带,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1.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要根据烟叶种植规划下达,具体而言: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烟叶收购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2.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与农民签订的生产、收购烟叶的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种植品种、面积、等级、数量、种植范围及向农民供应化肥、资金等等。
对于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草专卖法特别强调“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这一规定的作用有三:第一,防止烟叶种植者擅自扩大烟叶种植面积,从而增加烟叶产量;第二,有利于提高烟叶质量;第三,维护烟农的合法权益。
对烟农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第四,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3. 烟叶收购单位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4. 烟叶收购价格、标准等第一,烟叶收购价格是国家定价,即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收购价格;第二,烟叶收购价格的确定,是采取分等定价的方式进行的。
国家一般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烟叶的成本、市场的需求、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按照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烟叶收购价格的。
第三,烟叶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价格。
第四,烟叶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要妥善处理收购烟叶中所发生的纠纷。
烟叶收购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烟农的切身利益,收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压级压价。
(四)烟叶调拨概念: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
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级间的调拨和省内调拨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也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额调拨计划。
第三,无论是省级间的调拨还是省内调拨,未经原下达计划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必须通过签订调拨合同来落实。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调拨计划,有利于依法对调拨合同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的落实。
三、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叶厂。
我国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其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审批。
程序: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注意,根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撤销时,也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另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批准(二)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年度总产量计划;二是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1. 年度总产量计划,指规定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总量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