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平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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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七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

第八条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盯市与平仓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融券盯市与平仓管理以业务风险可控,兼顾客户利益为原则。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执行。

运营管理岗负责融资融券管理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盯市管理岗负责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平仓管理岗负责评估平仓预案、执行平仓操作及启动债务追索程序。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一节账户状态监控与预警第四条账户状态监控包括账户信用状态监控、合约到期监控、身份证明文件到期监控。

第五条结合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x)的值将客户账户信用状态分为安全,警戒和平仓三种。

具体标准为:x≥150%,安全;150%>X≥130%,警戒;X<130%,平仓。

融委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款划分客户状态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警戒状态账户的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日跟踪客户的保证金追加情况,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的警戒线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提醒客户账户状态处于警戒状态。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部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客户。

第七条进入平仓状态账户的处理。

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平仓线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限制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操作,同时制定平仓预案并通知客户在T+2日内通过追加保证金或主动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方式,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以上,否则,融资融券业务部将于T+3日起限制该账户除担保物转入以外的其他操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完成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平仓结果向客户反馈。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对维持担保比例进行修正。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第一章总则➢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帐户(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审荐人第一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

(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

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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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平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强制平仓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实时盯市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设置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下设二级部门交易监控部,交易监控部下设交易监控岗、交易执行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及执行等,交易监控岗与交易执行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交易监控部职责交易盯市与预警;执行强制平仓;融资融券业务事中风险监控;协助违约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反洗钱防范与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管理;协调营业部进行前端控制;牵头处置紧急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交易监控部各岗位职责交易监控岗:交易监控岗每日对监控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建立监控日志;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余券划转指令等;制定强制平仓预案、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制作并发布强制平仓报告;监控担保物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记录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记录;按日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等。

交易执行岗:执行强制平仓指令,将交易执行行为和交易执行结果报交易监控岗;收盘后,及时完成强制平仓报告中有关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部分的内容及例行的分析报告;执行余券划转操作等。

第三章监控指标第七条公司为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指标的影响,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业务特点,对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总量监控、集中度监控、信用账户监控三大类共二十项指标(附件一:《融资融券业务实时监控指标》),具体指标如下:一、总量监控:(一)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二)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三)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四)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五)全体客户融资融券实际总规模与董事会审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比例;(六)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与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上限的比例。

二、集中度监控:(一)全体客户单一担保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比例;(二)全体客户对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三)全体客户对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四)单一客户融资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五)单一客户融券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六)全体客户融资对单一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七)全体客户融券对单一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三、信用账户监控:(一)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二)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三)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的比例;(四)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的比例;(五)单一客户单一担保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六)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七)客户信用账户平仓线(维持担保比例)。

以上指标及其阀值的确定、调整须经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账户风险状况设置警戒线、平仓线两级预警线。

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30%。

警戒线、平仓线参数的确定、调整须经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执行。

一、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150%时,系统自动预警;二、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时,系统自动预警,直至客户采取追加担保物措施或被强制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或以上时,预警取消。

第九条当监控指标日间触及预警阀值时,实时盯市系统开始预警;当客户委托触及交易控制上限时,系统根据控制参数对客户委托进行实时限制,并做出提示。

交易监控岗每日对日间监控指标的预警情况实时记录,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日志》(格式见附件二),相关情况应及时交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及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

第四章逐日盯市第十条交易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时盯市,系统每日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交易监控岗根据设置的警戒线、平仓线两级预警参数进行监控,并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根据每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强制平仓等情况,将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分为四类:一、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150%的账户为正常类账户;二、日终清算后,150%>维持担保比例≥130%的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的账户、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重点关注类账户;三、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130%的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预平仓类账户;四、《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及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两日均﹤150%的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为平仓类账户。

交易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分类情况,每个交易日制作《融资融券业务资产分类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对重点关注类账户,交易监控岗于每日上午9:00之前将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复核后的《重点关注类客户名单》(格式见附件四)转交给客户信用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通知所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

推荐人应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说明追加担保物的规则,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

同时公司客服中心也应在当日上午9:00之前,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部的指令,通过录音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做上述通知。

第五章担保物追加第十四条对于预平仓类账户,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

交易监控岗应在每日清算完成后,将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复核后的《预平仓类客户名单》(格式见附件五)转交给客户信用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岗。

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出具《追加担保物通知》(格式见附件六),按照客户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通知方式,于T+1日(T 日为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130%日,以下同)上午9:00之前发送给客户,同时以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发送给相关营业部客户推荐人,由推荐人核实客户是否收到。

第十五条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收到客户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意愿,并依据联系情况及客户普通账户资产状况等填写《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七),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交易监控岗。

第十六条《追加担保物通知》发送后,客户信用管理岗在柜台系统中标注通知状态,还应填制《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格式见附件八),记录追加担保物通知的情况转交交易监控岗。

第十七条《追加担保物通知》发出后,交易监控岗负责跟踪并在《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作为是否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的依据之一。

《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交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存档,作为今后对客户征信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自行平仓。

第六章强制平仓第十九条强制平仓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应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一、在T+1日、T+2日(即《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两日均低于150%;二、客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届满,未按时了结该笔合约;三、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客户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四、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公司为收回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五、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的情形,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第二十条对于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该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交易监控岗应在当日制订强制平仓预案、填写《强制平仓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九),经交易监控部经理审核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交易执行岗按照《强制平仓审批表》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二十二条强制平仓操作强制平仓过程中,交易执行岗可以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作如下处置:一、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偿还融资或融券负债;二、卖出信用账户内的可交易证券;三、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买入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强制平仓的顺序强制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并兼顾客户损失较小为原则。

客户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按照先偿还融券负债、后偿还融资负债的顺序进行强制平仓。

融券业务强制平仓时,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

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时,将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

卖出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以下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

融资业务强制平仓时,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接还款,不足归还负债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原则上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平仓。

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

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强制平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在强制平仓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交易监控岗应按照T+2日客户账户内各证券及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收盘价来计算T+3日出现涨跌停极端情况下的收盘价,以此收盘价计算出T+3日收盘时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的强制平仓金额;强制平仓操作时按照以上强制平仓顺序依次确定实际强制平仓数量,直至申报证券的数量可达到强制平仓金额;在强制平仓条件之(二)和强制平仓条件之(三)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为能满足客户清偿该笔融资、融券负债为下限;在强制平仓条件之(四)和强制平仓条件之(五)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与数量为能满足客户所欠公司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债务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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