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Microsoft Word 文档
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一是所有权。
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
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
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
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
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
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
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
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
第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
第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清偿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旨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参考,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清偿顺序概述1. 清偿顺序的概念清偿顺序,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其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清偿顺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对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1. 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首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有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无担保债权则是指在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2. 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在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债务应由无担保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即在同一债务人处,有多个无担保债权人时,应根据其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债务。
3. 按照债权成立时间清偿当多个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时,清偿顺序应按照债权成立时间先后进行。
即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
4. 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消费者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即消费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得到清偿。
6. 其他特殊情况(1)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2)继承债权。
在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债权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清偿。
四、清偿顺序的例外情况1.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这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流程偿还其所欠的债务。
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流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大致的清偿债务顺序和流程的介绍。
首先,确定债务的种类。
债务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借款、欠款、拖欠税款等。
不同类型的债务可能有不同的清偿顺序和方式。
其次,确定债权的状况。
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状况包括债权的性质、债权的优先级和债权的金额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会首先得到清偿。
然后,进行财产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可能与其财产有关。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能有权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
在财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能要按照债务金额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或债务结算的协议,以便更好地清偿债务。
这些协议通常需要债务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提供其他的资产作为债务偿还。
最后,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偿。
法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如冻结债务人的账户、薪水扣除和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等。
如果债务人实在无力还款,法院可能会裁决债务人破产。
总结起来,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流程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根据债权的优先级来确定的,清偿债务的流程包括财产清偿和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清偿等。
清偿债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要求。
民法典清偿顺序

民法典清偿顺序一、一般清偿顺序一般清偿顺序是指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分债权种类,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的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清偿债务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这是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定,据此规定,清偿顺序一般按以下步骤确定:第一步,确定执行依据,即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步,确定被执行人。
即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人。
第三步,确定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依其可否直接支付或变价而为动产或不动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特定物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车辆等。
第四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进行执行时,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
第五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折价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以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制作清单,记明已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并附核对清单。
第六步,制作分配方案。
通常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后,由法院执行机构制作分配方案。
该方案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姓名、名称、债权数额及请求清偿数额;(2)债务人及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应支付的款项;(3)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及所在地;(4)各债权人所得分配的比例;(5)清偿的先后顺序;(6)制作方案的日期等。
该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通知各债权人并送达债务人。
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或传票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若无异议,则按照该方案进行清偿。
二、特别清偿顺序特别清偿顺序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顺序。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
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
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
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3、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答: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5、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答: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可能⽋很多⼈钱,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在法院进⾏起诉的有的时候,债务⼈的钱不能够偿还所有债权⼈的钱,那么相关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例抵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规定:“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对同⼀债权⼈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例抵充。
但是,债权⼈与债务⼈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债务⼈⽋很多债权⼈的钱,这个时候是需要按照⼀定的清偿顺序进⾏偿还的,如果对债权⼈进⾏的抵押,这个时候经常顺序就⽐较靠前,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确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权益公平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申请破产以及参与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自己的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举一个非常普遍的错误例子,职工债权优先在非破产界已经深入人心,好像只要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债权就能得到绝对的保护一样,执行法官往往会指导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对于有抵押物拍卖的执行案件,抵押债权都不能完全覆盖,却因为一笔小小的职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
但事与愿违,职工债权清偿顺位是排在抵押之后的,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通过破产程序也得不到保护,对职工债权人来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法院来说,徒增众多的信访压力。
本文试图全面介绍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列明其法律依据,以供大家参考。
一、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是最最优先的,原则上来说这种超级优先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权而设置。
其法律依据最初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我认为该优先权并不会被废除,其条文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九条更加明确和细化,消费者购房人需要满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进一步放宽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条件,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也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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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2014/3/11 10:55:37)[发送到微博]
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
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
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
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
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
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若是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则中止执行或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待案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采取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很重要
3、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在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即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人民法院应在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后才予以支持)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
答: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
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
5、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
答: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