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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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

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

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为加快建设诚信中原、文明河南,引导全省商务领域共同打造诚实守信的经商环境,提高我省企业的信誉度,由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河南省企业界发起制定并公布如下诚信承诺公约:第一条树立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将诚信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将诚信贯穿于企业一切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条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依法纳税,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公道,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员工技能教育、劳动保护和人文关怀,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切实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立诚信制度,营造诚信氛围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制订规范的诚信条例和守则,做到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明确信用管理内容,落实信用管理责任,加强企业诚信管理。

开展诚信教育,用诚信理念教育员工,开展诚信单位、诚信集体建设,营造诚信氛围.第四条坚持诚信经营,创建诚信品牌坚持诚信经营,加快技术创新,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不做虚假广告,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生产、不销售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有害产品。

加强安全生产,符合国家节能要求。

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创建诚信品牌。

第五条遵守诚信公约,自觉接受监督恪守诚信公约,及时把企业的基本概况、信用评价、企业自律、消费者反映、舆论监督、荣誉称号等内容实事求是地记入诚信档案。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诚心接受、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自愿参加省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组织的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接受相应的诚信评价、进入退出、纠纷协调、违约认定和失信惩戒处理。

本公约体现全体缔约企业的共同意愿,各缔约企业在此庄严宣誓,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公约各项承诺,并请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规范公示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记录归集管理一是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1),并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且实现动态更新,同时应建立“双公示”台账(模板见附件2)。

二是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建立“双公示”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双员”制度。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1.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增强资本实力,规范经营行为。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途径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服务组织群体。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依托省内力量与积极引进省外、国(境)外资源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豫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信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经过五年努力,全省个人诚信意识显著提升,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基本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公务员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带头、示范、带动作用。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坚持重在教育,奖惩联动。

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大力加强道德教育,培育全民诚信习惯。

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3.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省辖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审批并公布信用评估和评级结果。

各省所辖城市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员工和人员的信用登记、评估和信用奖惩的使用,并协助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评级划分及公告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应当以个人信用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

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分类。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在其他省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按B级信用处理;如果信用记录不好,但不良贷款的性质并不严重,则可被视为C级,其等级得分在该等级的中间进行插值。

不良信用性质严重的,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未参与我省信用评估体系的员工直接评为C级。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3)有围堵,勾结行为;;(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6)被司法部门认定犯有行贿罪、构成犯罪的;(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8)其他限制性投标,并在限制期内;(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通过河南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合法、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具有河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的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并成为河南省政府采购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市场公认的最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之一。

本文有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总结并发布.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内容。

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精神,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的重要意义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是政府采购重要当事人之一。

供应商诚实守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基础。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意识有了提高和增强,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政府采购竞争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作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伪造或编造虚假材料、串通投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和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信用评估报告是供应商诚信的综合评价,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既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也是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举措。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

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Feb. 2021No.l Ser.No.2022021年02月第1期总第20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汪亚枫刘茂林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5)【摘要】作为一种核心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功能,对于营造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意义重大。

实证分析显示,囿于全国性法律的暂时 缺失,地方立法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出现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本身的规制缺位、失信行为 的种类划分标准参差不齐、失信主体的救济措施缺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互异等现实难 题。

对此,应当以合法原则、后果与行为相当、必要限度以及责任自负为基本遵循,通过明 确区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立法设计,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以及加强法律控 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社会信用法律出台,构建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体 系等举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地方立法;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1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1)01-0115-11[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101.011失信联合惩戒发端于人民法院执行环节,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

因此,其 被广泛借鉴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一跃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机制,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近几年国家出台大量的文件,影射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从产生到 发展的重要过程。

原本只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渐向行政领域渗透蔓延,为其 发展开辟了新的阶段。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兴未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正在发挥着积[收稿日期】2020-10-03【作者简介】汪亚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茂林,湖 北警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信用等级证书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需要在信用河南网查询并截图

截图需要打开信用河南网官网,或者找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评级机构,以下是政策详情。

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文件精神,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提升信用服务水平。

根据《河南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2017年度工作考评。

考评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将给予1至6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能执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现将考评合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公布如下。

(排名不分先后):河南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航天金穗征信有限公司河南众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禾晨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鑫诚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天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金电郑投信用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鉴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河南公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千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郑州金鼎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征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南千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兆丰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利达鼎原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标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金鹏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省金茂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郑州征诚征信有限公司中鑫征信有限公司河南省绩效和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南鼎信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瑞华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南阳市绿盾征信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天明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中惠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柏兰嘉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大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博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洛阳明泰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郑州万方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鸿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达诚征信有限公司中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诚合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南阳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中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兆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安环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明泰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润恒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省信政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郑州埃思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惟实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绿源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南国鸿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郑州华江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三信国际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河南金石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焦作市立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应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安德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国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河南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 /p>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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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第十条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数据代码、数据名称、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主体类型、信息性质、共享属性、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和信息项等要素。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四)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五)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梳理、编制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并报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记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第十八条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方式披露。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共享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披露。

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第十九条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共享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及省级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二)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拟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应当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

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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