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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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窃取客户信息,伪造假银行卡盗取客户资金等案件的发生,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信誉,控制操作风险,保障正常经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银行自助服务设备。

一般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循环自动柜员机(CRS)、自助查询机、自助缴费机等。

第三条本制度明确了自助设备安全安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自助设备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信息部负责自助设备维护的管理。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负责自助设备现金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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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来源:工银发[1999]214号作者:中国工商银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规范业务行为,确保自动柜员机的现金供应及时、合理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柜员机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银行设备,包括: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机和CDM(Cash Dispenser Machine)机等。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用自动柜员机的现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客户存取现金的需要,准确、及时、合理、安全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供应、整点、反假、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和现金入库等工作,确保自动柜员机现金安全。

第五条自动柜员机钞箱中存放的备付金,既是营业用现金,又是银行库存的组成部分。

使用自动柜员机的相关部门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自动柜员机备付金限额,既要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现金占用。

第六条使用自动柜员机的相关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装钞、卸钞、反假、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及有关账务处理工作;现金供应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自动柜员机使用标准的现金及入库款的清点和上缴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现金调运途中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管理原则。

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储蓄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

领取的备付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使用标准的现金。

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第九条自动柜员机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

录像带须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更换钞箱法。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自助受理机、回单打印机、自助网银机等多媒体自助终端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流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总行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管理原则:由总行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ⅩⅩ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分流增效原则: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分流物理网点业务,降低人力成本,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防范风险原则:在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的ⅩⅩ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部是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协同人力资源、个人银行、科技信息、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科技开发、后勤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银行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银行机具安全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银行机具,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自助终端、POS机、POS机外设、现金清分机、密码键盘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银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银行机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银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银行机具的技术维护、升级和安全保障工作。

3. 银行运营部门负责银行机具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4. 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落实本制度,确保银行机具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银行机具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报废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机具安全可靠。

2. 银行机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雷、防窃、防破坏等。

3. 银行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机具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4. 银行机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银行机具的密码、密钥等安全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6. 银行机具的维修、升级等操作应在银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 银行机具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银行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8. 银行机具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防范措施,防止被非法侵入、破坏或盗用。

五、安全事件处理1. 银行机具发生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2. 银行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调查事件原因,查明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银行应向客户告知安全事件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客户权益。

4. 银行应将安全事件处理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银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银行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助柜员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助柜员机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设备,包括取款、存款、转账、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进行自助柜员机的操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自助柜员机。

第二章自助柜员机的使用第五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应按照机器上的操作指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六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银行卡和密码告知他人。

第七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窥视或盗窃。

第八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如有遇到异常情况或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取款、存款、转账等交易,应按照提示输入正确的金额和账号信息,确保交易准确无误。

第三章自助柜员机的管理第十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自助柜员机故障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控,防止被恶意篡改或破坏。

第十三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自助柜员机交易记录,便于核查和追踪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第四章自助柜员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保证自助柜员机的功能完善,操作简便,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体验。

第十六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功能更新和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培训,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采纳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自助柜员机的设计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自助柜员机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助柜员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自助柜员机的合规运行。

银行自动柜员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银行自动柜员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银行自动柜员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ATM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所有与ATM运行维护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

2. 责任和义务- 银行将指定专门的运维团队负责ATM的运行维护,并明确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 运维团队应及时处理ATM故障,确保ATM能够正常运行,以满足客户需求。

- 运维团队应执行ATM定期维护计划,包括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检查和更新。

- 每次维护完成后,应详细记录维护工作内容和结果,并留存备查。

3. 维护计划和流程- 运维团队应制定详细的ATM维护计划,并定期更新,确保对ATM的维护工作全面覆盖。

- 维护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TM硬件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时间表。

- ATM软件的更新和升级计划。

- ATM安全措施的审核和改进计划。

- 运维团队应按照维护计划,制定详细的维护流程,并确保流程的严格执行。

4. 故障处理流程- 运维团队应建立ATM故障报修系统,接收用户故障报修,并妥善处理。

- 故障报修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 用户故障报修渠道和联系方式。

- 故障信息的记录和跟踪。

- 故障解决的流程和时限。

- 运维团队应按照建立的故障处理流程,及时响应并解决ATM故障。

如果故障无法立即解决,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供替代服务。

5. 安全管理措施- 运维团队应对ATM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ATM的安全性。

- ATM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TM硬件设备的安全状态检查。

- ATM软件的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 ATM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

- 运维团队应及时改进和更新ATM安全措施,以提高ATM运行的安全性。

6. 培训和沟通- 运维团队应定期进行ATM维护相关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 运维团队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畅通传递。

- 运维团队应及时向银行管理层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ATM运行状况,并提出建议和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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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提高自动柜员机的使用率和服务水平,全面实现自动柜员机“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营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管理。

第三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银行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银行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亭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自动柜员机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分流增效、便于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自动柜员机应设置在自助业务需求量大的场所,存取款一体机不可采用单台布放的离行式应用模式。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专人(共两人,一人为操作管理员、一人为钱箱管理员)负责ATM安装、管理、协调等工作。

ATM的管理要严格实行“双人分管、双人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加钞、核钞、日终轧账、账务核对及软硬件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行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总部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报废条件和报废流程应按照我行报废流程执行。

第九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总部根据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严格控制停机范围,提高自动柜员机使用效益。

第十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我行VI设计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应监控辖内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做好运行记录。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存款经营部负责下列工作:
(一)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
(二)制订、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
(四)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
(五)提交自动柜员机的业务性能和安全性能业务应用需求,设置和维护自动柜员机档案和业务参数;
(六)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
(七)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八)提出自动柜员机标准化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自动柜员机标准化工程;
(九)处理自动柜员机交易的跨行业务投诉及差错问题;
(十)解决自动柜员机受理狮城卡的相关客户投诉。

第十三条科技开发部负责下列工作:
(一)自动柜员机系统软件、管理软件的技术支持及系统维护;
(二)自动柜员机网络设置;
(三)协助管理部门评估自动柜员机技术研究和技术测评;
(四)自动柜员机用电、线路的维护。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下列工作:
(一)自动柜员机端新业务、新功能中动账的测试;
(二)自动柜员机报表类型、内容和格式的制定;
(三)自动柜员机账务核算业务应用需求,并参与测试;
(四)协助解决有关自动柜员机账务差错的客户投诉。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自动柜员机配套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管理和技术操作的培训工作;
(二)配合本地区公安机关对新建、改建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
(三)研究自动柜员机案件和欺诈事件的外部风险防范方案,制订、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设施规范和防范措施,督导安装符合有关规范的安全防范设施,检查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撬盗破坏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区抢盗及人身伤害、在自动柜员机外部或周边环境安(改)装非法设备、利用自动柜员机窃取客户资金等风险事件和案件。

统计案件信息,并按有关案件报告制度报告案件情况;
(五)指导营业机构做好自动柜员机日常安全巡查、调阅检查视频监控录像等外部风险防范工作;
(六)组织自动柜员机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负责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自动柜员机的现金清点、钞箱装卸、钥匙和密码保管;
(二)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监控、业务故障处理、技术故障报修、吞没卡、耗材领用、安全巡查、解决客户求助等工作;
(三)新投入运行或排除故障后再投入运行的自动柜员机的测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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