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减免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和税务的协调性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和税务的协调性研究新收入准则是指2014年5月28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发布的关于收入确认的新准则,即财务会计准则 No.606( ASC 606),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生效。
这一新准则的发布对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协调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协调性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会计和税务的目的和原则的差异,会计所得和税务所得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新的收入准则的实施给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协调性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有了更加统一的规定,这可能导致公司的税务负担发生变化。
以往,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点或者利用其他会计手段来降低其税务负担。
新的准则要求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来确认收入,这减少了公司调整收入时间点的空间,从而可能导致一些公司的税务负担增加。
新收入准则对于税务负担的影响可能需要进行一些税务的调整。
从税务角度来看,一些收入可能需要在公司确认收入前就计入税务所得,而根据新准则,公司只能在确认收入时才能计入收入。
这样一来,可能需要对税款的预设、先计支出的税收等方面进行调整,以保证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协调性。
为了保证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协调性,需要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公司需要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会计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一致性。
公司应该评估其目前的会计政策和税务筹划是否与新准则的要求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协调性。
公司需要加强会计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会计和税务部门应该密切合作,及时分享信息,确保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公司可以建立跨部门的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会计和税务的问题,解决协调性方面的难题。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公司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的一致性。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随着中国会计准则的更新,租赁会计准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新旧租赁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是在租赁期限的定义和对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上。
本文将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两个方面对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进行浅析。
一、会计处理
1. 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第16号《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规定,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限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以往将租赁期限定义为租赁合同的定期租赁期限,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限不仅包括了定期租赁期限,还包括了可选的租赁期限以及租约期满后的任何延伸租约期。
在新租赁准则下,当发生租金减免时,租赁方(承租人)需要根据减免金额将租赁负债减少,并同时调整租赁负债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载带的金额。
租赁方还需要确认一项租赁减免收益,这是一项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单独资产项目,其金额等于减免金额。
在旧租赁准则下,当发生租金减免时,租赁方将租金减免直接计入损益,减少租赁费用的计提。
租赁减免不会对租赁负债产生任何影响。
二、税务影响
根据税务规定,当发生租金减免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租赁方需要确认一项租赁减免收益,并根据减免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这意味着租赁减免收益将被纳入企业的税务应纳所得税计算范围。
2. 旧租赁准则下的税务影响
三、综合分析
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在进行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时,需根据所适用的租赁准则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并在纳税时考虑租金减免所产生的税务影响。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减免税及税收返还是一项涉及企业和国家财政的重要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利润,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非常重要,需要企业和税务机构共同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减免税减免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应缴纳的税款减少或免除的行为。
减免税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创新、扶贫济困等方面进行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设定优惠政策并执行。
因此,企业需要依据政府规定的政策,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要求,再进行申请减免税的步骤。
在账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对减免税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1、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企业申请到减免税,需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对减免税进行正确的处理,主要包括:(1)记录减免税的条件和金额,如根据税务局颁发的减免通知书,对减免税的金额、税种、起止时间、缴税期限等信息进行入账处理。
(2)汇总减免税款项的账务,在报表中体现减免税款项的变动和影响。
(3)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将减免税的申请及处理过程记录在台账中,并及时更新资料。
2、管理会计处理减免税的管理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1)将减免税的金额算入成本,以便准确计算成本,预测销售利润;(2)在制订预算时,将减免税的预计金额进行考虑和计入预算,以确保预算的准确性;(3)在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过程中,将减免税的贡献纳入绩效指标中,以反映减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减免税的会计处理,需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账务作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情况。
税收返还通常涉及到积累的税款余额、开发区税收财政收入、进出口税收返还等。
税收返还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投资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吸引外资等,还可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
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后,以减免债务、改变债务条件等形式对债务进行调
整的行为。
在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
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可以被视为是一种丧失经济资源的交易,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应被记录为非经常性损益。
具体
而言,债务重组的减免金额会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债务重组协
议达成之前,将减免金额记录为负债,同时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准备费用;其次,在债务重组协议达成之后,将减免金额转化为资本收益。
2.税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被认为是债务减免所带来的潜
在利益。
根据税法规定,债务减免视为债务人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减免被视为收入的部分重置其资产基础。
然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符合免税或减免税的条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
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对于旧准则有
所变化。
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会计处理被明确定义,并且需
要将其分阶段进行记录。
在税务处理方面,债务减免仍然被视为收入,但
对于符合免税或减免税条件的债务减免,可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简要介绍,并不涵盖所有相关内容。
具体情况应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随着新旧租赁准则的实施,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本文将围绕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其税务影响展开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租赁”,在旧准则下,租赁合同的减免租金处理方式为将减免租金列入当期损益。
具体操作如下:借:损益类账户贷: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按照租赁合同条款计算租赁负债和租赁期初资产的金额在租赁负债的借方列出减免金额,同时在租赁负债贷方和租赁期初资产借方披露减免金额。
二、租金减免的税务影响租户在享受租金减免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务影响。
一般来说,租赁费用是租户的扣税费用,为租金减免后的金额做出业务调整,将会对租户的税务纳税造成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1. 应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发生变化,具体影响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增值税情况来确定。
2. 扣缴义务是否发生变化,因为租金减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净额,也会导致应由租户缴纳的预提款或预提税金数额减少。
3. 关于租金减免的税务规定,租赁合同中应该有详细的说明,包括租金减免是否需要预留增值税,以及该如何对租金减免进行调整等问题。
三、扣除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旧准则下,将减免租金列入当期损益,会导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负债和损益数额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如下:资产负债表:当减免租金的金额超过应收账款余额时,负债会出现减少现象。
如果减免租金的金额小于应收账款余额,那么负债会出现增长。
利润表:当租金减免的金额小于租赁费用时,盈利会上涨。
如果租金减免的金额大于租赁费用,那么亏损会增多。
对比来看,在新准则下租金减免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是通过披露减免租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结论在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同时,租金减免对租户的税务纳税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充分考虑。
最后,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合理调整会计科目,从而达到合理利用租金减免的目的。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

一
0
C O N TE M PO R A R Y E C O N
O S● _ MC - I. ● 1
。
跌 价准备 ; 当已计提跌 价准备的存 货价值得 以恢复 的 , 恢复 按 增加 的金额 , 作相反的会 计分 录 , 即借记存 货跌 价准备 , 贷记资
产减 值损失 ,恢 复增 加的金额 以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 备金额 为
现 , 企业会计准 则中的 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 提 、 新 变动与转 回与
公允价值 、 企业 历史成本有着 密切的联 系 , 会计利润 的影响 对
也多种 多样 , 需要 的数据 资料 是资产的历 史成本 、 可变现 净值
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 旧额 ; 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不
得转 回 ,如果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 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 也
款项不能收回时 , 企业应确认坏账 , 计提坏账损失 , 而按照税法
规定 , 计提 的坏 账准备不得在 税前扣除 , 因此应纳税所得 额应
得利润增加时 , 应在年末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另外 , 对于 存货 发生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时 , 应按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 处理 , 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 准 , 方可在税 前扣除 。
2 固 定资 产 资 产 减值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调 整分 析 、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 增确 认的坏账损失 。同样 , 持有至到期
投资的减 值损 失的会计确 认和纳税调整与应收账款类似 , 计提
的减值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准则 引入 “ 允价值 ” 公 之 后 , 定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利 用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 , 规 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就有了资产减 值和公允价值变动两种情况 , 计算更为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新旧租赁准则分别指的是中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
新旧准则对于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也有所差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租金减免在出租方发生的,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金额和租期确定的总租赁收入,按照未发生租金减免的租期逐期平均摊销,确认为租赁收入。
对于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实际发生租金减免的期间确认为其他收入。
例如,原来租期为2年的合同,在第1年时发生租金减免,减免金额为1000元。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第1年时应确认租赁收入为500元,其他收入为1000元。
而旧准则对于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则较为简单,无论租金减免是在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发生的,都将租金减免的金额直接确认为其他收入。
例如,发生1000元的租金减免,旧准则的会计处理是直接确认其他收入为1000元。
在税务方面,根据新准则的会计处理,租金减免的部分确认为其他收入会影响企业的税务负担。
因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
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而来的,会计利润中包括了确认为其他收入的租金减免金额。
因此,确认为其他收入的租金减免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相反,旧准则对于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是直接确认为其他收入,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会对企业的税务负担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
新准则要求在出租方发生租金减免时,将减免金额按照未发生租金减免的租期逐期平均摊销,部分确认为其他收入;而旧准则则直接将减免金额确认为其他收入。
在税务方面,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所得税负担;而旧准则则不会对企业的税务负担产生影响。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浅析新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新旧租赁准则是指旧的租赁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租赁》,新的租赁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根据新旧两个准则的规定,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也有所不同。
一、会计处理
1. 旧租赁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旧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租赁》的规定,当发生租金减免时,租赁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租赁费用超过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则应在发生费用的当期确认为租赁费用支出;
(2)租赁费用低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减免部分应以经济利润为依据,平均计入租赁期间。
(1)如果租赁减免的条件是与租赁合约相关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评估。
如果变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重新评估标准,将重新计算租赁负债和租赁费用;
(2)如果变化不符合重新评估标准,租赁减免的部分应当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摊销。
二、税务影响
在旧租赁准则下,租金减免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缴纳。
企业仍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入税前费用,从而计算企业所得税。
2. 新租赁准则下的税务影响
(1)当租金减免被视为收入时,该部分收入将计入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
根据新旧租赁准则的规定,租金减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有所不同。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应根据所适用的租赁准则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申报。
企业还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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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减免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2011-3-22 11:0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别于《企业会计制度》。
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核算享受的各类税收优惠?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又有那些显著区别?
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特点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以下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则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2、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4、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但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
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特点
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既有很大的变化和区别,但也有共同之处,以下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1、最大变化为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由此可见,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仅是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于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必须注意是,新会计准则还规定,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这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特点和最大变化。
2、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
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对于企业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交纳相关税款的帐务处理。
但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仍需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营业外收入”科目。
3、计征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
不管是新、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以外,一律都应并入企业当年度(或处理年度)的计税所得额,照章计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不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外,均应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作计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享受减免及返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没有变化。
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而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即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
但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