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上海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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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展安排的书面方案。

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帮大家的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整方案为202X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每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每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每月。

1、企业职工: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单位人事负责参保工作。

2、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新增,由单位人事负责参保工作。

3、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建立个人档案、银行代扣档案,设置缴费类型及缴费比例。

参保前,拿上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后,按的意愿选择参保档次进展交费。

灵活就业人员交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交费档次。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每年的4月1日调整。

社保基数的缴费时间范围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作为一个缴费周期。

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那么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6.26
•【字号】沪人社规〔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
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办法,参照所在地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晨报记者谢克伟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2011年7月1日执行的新社保法

2011年7月1日执行的新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导读】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准则有哪些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表示,如此一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也有专家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

如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具体安排的补充说明,是对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

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

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必须要确定好上海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才能够计算出每个月的五险一金费用。

上海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缴费金额=单位社保缴费比例__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社保缴费比例__个人社保缴费基数。

险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个人缴纳小计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养老保险6520.0016.00%1043.28.00%医疗保险6520.009.00%586.82.00%失业保险6520.000.50%32.60.50%工伤保险6520.000.26%16.70.00%残保金6520.001.50%97.80.00%生育保险6520.001.00%65.20.00%社保(合计)1842.30684.602526.90公积金2590.005.00%1305.00%社保公积金(合计)1972.30814.602786.90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通用性。

2023养老金怎么涨一览第一,养老金调整步骤调整步骤一般分为3步骤第一步是中央下达通知,明确哪些人可以参与到本次的调整当中。

再详细一些就是确定调整的比例,以及调整的方式是什么,当然这些规定出具的依据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这里我们应该明确一点,那就是只有那些本年度在养老金新的计发基数公布之前,就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才能参与其中。

按照旧计发基数领取了几个月的养老金,后续就能领取几个月的补发,具体到手的补发金额是多是少,还是要看地方新计发基数是多少,以及自己退休时间的早晚。

第二步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适合的调整方案,当然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不能违背中央的精神。

很显然物价水平低、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严重的城市,一般在养老金的上涨中,占据的优势更少一些。

第三步就是正式补发了,仅仅是公布政策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补发到账。

当然仍旧是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全国范围内的养老金调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执行标准。

2023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2023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按照三年过渡到位的方案确定,2023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也就是说,2023上海社保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缴费上限:28017元/月缴费下限:4927元/月缴费基数:9339元/月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3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8017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

2023上海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某某某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上海社保参保知识一、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条件单位参保1.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个人参保1、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按规定办理。

2、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中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二、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材料单位参保材料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a,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b,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某某某办)出具的相关批文c,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某某某办)出具的相关批文d,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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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7月1日来源:
本地宝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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