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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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 最高限价

第9讲 最高限价

第9讲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又称价格上限,是指政府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

比如,政府规定某种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每单位10元,或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每次80元。

有效的最高限价必须低于市场均衡价格。

比如,假设没有限价时某种医疗服务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限价法令就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竞争情况下,最高限价的主要后果第一,最高限价必定导致短缺。

如图所示,自由市场的均衡价格是P0,供给量和需求量都等于Q0。

当政府规定这种商品的价格不得超过P c时,一方面,需求量因价格降低而增加;另一方面,供给量因价格降低而减少,至少不会增加。

所以,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或短缺。

比如,一种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每单位20元,需求量和供给量都等于10 000单位。

如果政府规定这种产品的最高价格是15元,那么,需求量从10 000单位增加到12 000单位,同时这种药品的供给量从10 000单位减少到8 000单位,那么,供不应求的缺口即短缺是4 000单位。

图9-1 最高限价导致短缺第二,最高限价往往导致排队。

货币的配给功能失灵。

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用手中的货币竞争已经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产品和服务,出价高的消费者优先购买,即货币充当了配给商品的功能。

但是,在有最高限价的情况下,不允许人们用更高的价格竞争,人们手中的货币不再决定谁优先买到,即货币失去了配给功能。

在上例中,假如每位只需要一单位产品,那么,想要购买这种产品的12 000人中只能有8 000人买到,那么,用什么办法决定这12 000位消费者中的哪8 000位买到这8 000单位产品呢?最容易想到和常见的办法是排队。

排队制度有如下问题:①排队造成时间和精力浪费。

排队等于让人们通过耗费时间和精力来证明自己迫切需要一种产品和服务,而在自由市场中,人们通过支付货币来证明自己迫切一种商品。

人们耗费在排队中的时间和精力不会使供给量增加,而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将使供给量增加。

欲壑难填的国土局长

欲壑难填的国土局长

欲壑难填的国土局长作者:江舟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6期对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局长卢志刚来说,2015年4月24日这天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天一早,地处海口市白龙路的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门口戒备森严,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

被告席上的卢志刚,中等个头,身穿T恤,头发梳理得纹丝不乱,正对着话筒坐着,俨然一副当国土局局长那会儿在主席台作报告时的姿态。

庭审中,公诉人铿锵有力地宣读了1万余字的起诉书,彻底揭开了卢志刚凭权敛财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另有33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任职五年,替人解难狂敛财刚过知天命之年的卢志刚,是海南著名侨乡文昌人。

具有大专文化的他,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担任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卢志刚被提升为海南省国土资源环境厅机关工会主席。

对卢志刚而言,这次调动他并不顺心。

虽说,从澄迈县调到了省城海口市,从正科级一越成为正处级干部。

但与之前位高权重、炙手可热的国土局局长相比,一种失落感油然而生。

不过,他转念一想,自己在任国土局局长期间收受的巨额财物,恐怕两辈子也享用不完。

既然来到省城国土资源厅工作,定是受到了领导的关注,如果运作得好,退休之前解决个副厅巡视员并非难事。

然而,想归想,其实,卢志刚内心并不踏实,晚上总是做噩梦。

醒来后,一想到收受工程老板们的钱财、轿车之类的事,他那颗烦躁的心就始终不能平静下来。

果然,2013年,澄迈县一些涉土官员马失前蹄落入法网。

随之卢志刚也进入了纪检部门的视线。

不久,卢志刚涉嫌受贿线索移送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

2014年1月2日,经海南省检察院决定,卢志刚涉嫌受贿罪被逮捕投入监管场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点状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一)内涵。

本意见所称的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范围。

点状用地的实施范围包括:1.乡村基础设施(含交通、水利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3.农产品加工、展销、存储等项目用地;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旅游新业态用地;5.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范围内服务于南繁育种的生产设施用地;6.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用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5 月19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加容积率用地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用地补交地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同时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增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规定补交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增加容积率地价款计收标准为:以新批准容积率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

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新批准容积率减去基准容积率后乘以用地面积。

《海口市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中没有楼面地价体系的土地增加容积率的,按不同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差价计收增加容积率地价款。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制度的衔接,规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证申请主体问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换证申请。

二、关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换证问题(一)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公益性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

1. 用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5. 填海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意见、测量报告、图件);6. 填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7. 地块的规划条件;8. 用地勘测定界图;9.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6.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7. 依法应当纳税的完税凭证;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9. 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估价报告评议结果一览表》

《土地估价报告评议结果一览表》
二等
19
海南汇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屯昌县榆林中线90公里处东侧6039平方米(合约9.05亩)批发零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
二等
20
海南瑞衡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滨海大道填海区13099.39㎡商服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市场价格评估
二等
21
海口戴德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长秀开发区(长怡路西侧长怡花园内)193.6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
三等
39
海南三赢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昌江县石碌镇市民广场一路东侧C04-01-01号地块23747.5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三等
40
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5713号)709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三等
41
二等
32
海南中力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海口市坡博路北侧411.06㎡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二等
33
海南华智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琼銮岭东侧地段211698.84平方米商务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二等
34
海南立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东方市八所镇三环路与解放东路交汇处467.50平方米批发零售用地、216.5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海口市海秀路南边侨中里面积为746.92㎡国有出让条件下的仓储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
三等
54
海南国佳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城东河口村1906.67平方米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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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20)
发文日期:2020年04月09日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0)第5号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用地,位于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土地面积为53355.5平方米(合80.0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

该宗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地上无建筑物,地块不在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已具备动工条件。

根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云龙产业园B0201-2地块规划意见的函》(海高新函〔2020〕54号),该地块规划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

二、竞买人资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以及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以外(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

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

(一)非海口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由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为国内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地块起始价为2843.84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2843.84万元。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查询,凭有效证件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索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时间:2020年4月15日9:00至2020年5月11日16:00(北京时间)。

五、挂牌时间、资格确认及挂牌地点
1、挂牌起始时间:2020年4月30日9:00(北京时间)。

挂牌截止时间:2020年5月13日16:00(北京时间)。

2、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16: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3、地点: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大厅。

本次竞买活动挂牌报价阶段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为成交价的10%。

(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还须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该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件),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本次挂牌宗地用于开发建设科技环保及高端包装产业基地,用于生产植物纤维模压制品、生物可降解制品和高端消费电子包装等产品,建设项目需符合环保要求。

该宗地须按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进行投资建设。

项目投产1年半内达产,达产产值6.4亿元(折合800万元/亩),年上缴税收总额(全口径)不低于4800万元(折合为每亩人民币60万元)。

(四)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竞得人应在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进场动工(现场施工设备不少于8台,现场施工人员不少于100人),在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项目投产(产品下线,有经营收入)。

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五)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六)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该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电话(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电话(略)
网上查询:略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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