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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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规定

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规定

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规定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我们要注意的?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给于诸多优惠,那么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具体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小编今天就来分享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资料给大家。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马凯出席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马凯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细化考核措施,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层层推动落实。

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

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要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 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此外,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

为便于理解,鼎泰丰孵化基地以园区3家企业为例,为企业讲解如何减免纳税额。

案例一、工业企业A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万元。

1. 因2016年度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25%=12.5(万)2.按照2017年度适用的“43号通知”规定,A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50%×20%=5(万)比较:A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税所得都是50万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减税幅度达60%之高。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04-21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04-21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三、预缴情形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三)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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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四、汇缴处理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文件
【案例1】
A公司为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 征收方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为42万元,2017年四个季度资产总 额平均值分别为2800万元、2900万元、2950万元、3010万元,四个季 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分别为81人、90人、95人、102人,该公司2017年已 经预缴企业所得税3.5万,请计算该公司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2017年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800+2900+2950+3010)÷4=2915万元<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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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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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字号:[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 105资产总额(万元)”和“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不过遗憾的是,《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关于这三项的原版填报说明口径都有问题。

“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的问题在于与财税〔2015 〕34 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口径并不一致,好在所得税司在2014 年度的汇算期内就及时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 〕21 号)对申报表的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使其与财税〔2015 〕34 号的要求完全一致。

而“107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填报说明的问题在于逻辑比较混乱。

在2014 年度时,如果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勾选“是”;但2015 年度汇算刚开始,税总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3 号)中将该表述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所以再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改为勾选“否”。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从2016 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迎来了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以及其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

财税〔2015 〕119 号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

” 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形势、减少税会差异,119 号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与之前的国税发〔2008 〕116 号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为了使财税〔2015 〕119 号一文落地执行,税总随后下发第97 号公告中又专门明确“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至此,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范围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194 号)规定人员费用范围,即“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基本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消除了税会差异。

4 、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范围”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也从2016 年启用了新政策。

新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 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关于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按照惯例,32 号文件只就重点事项进行规定,并不对“科技人员范围”、“职工范围”等具体口径进行解释,关于这些口径在随后下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中给予了明确。

(国科发火〔2016 〕195 号)文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

(国科发火〔2016 〕195 号)还规定:在计算归总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人员人工费用中“人员”范围的口径与“科技人员”定义一致,范围一致,并特别强调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另外需要强调的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判断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注意上述小微企业中是按季度平均值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算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 +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比之前的国科发火〔2008 〕362 号文件在口径规定上更加具体明晰,更加易于操作,有效减少了税企理解差异,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人员要求”从2009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开始至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最初的20 个城市经三次扩展发展为现今的31 个城市和15 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但二者有重合)。

根据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59 号)的要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 6 个条件,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 以上”。

在具体把握时,一般而言,认为这里的员工必须是与企业建立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不能包括临时工或者外聘人员。

6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的“人员范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统称,在实务中,共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五种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对每一种情况都有具体的条件,这里只分析人员要求。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除需满足普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两者中的一项:“a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b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

”二者满足其中一个。

4、软件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除需满足普通软件企业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三者中的一项:“a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b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c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7 、动漫企业的“人员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 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现行有效的《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 〕51 号)要求,能够享受动漫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同时达到八项标准,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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