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防污染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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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防污染管理

2-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3.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Annex III-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Carried by Sea in Packaged Form
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的船舶。
航次载油量的1/15000,以后1/30000. 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在特殊区域内,除清洁压载水和专用压载水的排放 外,禁止油船将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入海。
对小于150总吨的油船的要求
特殊区域:
地、波、黑、红、海 亚(88)、南(00)、西(99)、阿、南(08)
其中西北欧区域具体包括了:北海及其近海 区域、爱尔兰海及其近海区域、凯尔特海、 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区域、紧邻爱尔兰西部 的东北大西洋部分区域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例外情况(不受附则限制):
事故性溢油
(一)“托雷·卡尼翁”号溢油污染事故
(三)“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
船舶防污染
1989年3月24日,载有 约17万吨原油的美国油 轮“埃克森·瓦尔迪兹” 为避开一英里外的冰山 在阿拉斯加搁浅,6个 小时内,3万多吨货油 流入威廉王子峡湾,导 致阿拉斯加1100公里的 海岸线上布满石油,生 态系统的恢复时间要长 达20多年。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防止油污染规则

《船舶防污染管理》PPT幻灯片

《船舶防污染管理》PPT幻灯片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要求(特殊区域外)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L/n mile 1979.12.31以前交船总排油量不得超过上航
约》
船舶及动力装置的防污染
事故性溢油
(一)“托雷·卡尼翁”号溢油污染事故
(三)“威望号”溢油污染事故
船舶及动力装置的防污染
1989年3月24日,载 有约17万吨原油的美 国油轮“埃克森·瓦尔 迪兹”在阿拉斯加搁浅, 6个小时内,3万多吨 货油流入威廉王子峡湾, 导致阿拉斯加1100公 里的海岸线上布满石油, 生态系统的恢复时间要 长达20多年。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
南极,禁止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南极以外小于400总吨船舶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船上所设经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 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特殊区域: 地、波、黑、红、海、亚、南、西、阿、南
其中西北欧区域具体包括了:北海及其近海 区域、爱尔兰海及其近海区域、凯尔特海、 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区域、紧邻爱尔兰西部 的东北大西洋部分区域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例外情况(不受附则限制):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
我们,作为航运行业的一份子,深知船舶防污染安全的重要性。

在船舶运输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关注环保和安全问题。

维护海洋的清洁,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是每个船东和船员的责任。

因此,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遵守法律法规
我们将遵守国际和国内有关海洋环保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反污染条约》、《船舶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们将认真履行船舶环保监管管理制度,全面把控船舶生产运营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确保船舶运营合法、安全、环保。

加强人员培训
我们将加强船员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

在航行中,严格贯彻环保、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运输计划和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特别是在海上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中,正确处理污染事件,减少环境风险。

使用环保技术
我们将加强船舶的环保改造,采用先进的船舶节能减污技术,在航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优势,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同时,我们会适时改进环保装备和设施,提升船舶的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

发挥社会责任
我们深知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我们将通过自身的力量,在航运行业内倡导环保和安全理念,向全社会宣传船舶防污染安全的重要性,为保护地球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们郑重承诺,遵循航运公司有关规定,落实环保和安全工作责任,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愿意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承诺的全面落实。

此致
敬礼!
xxx船务公司
年月日。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同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处置。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船舶:指本企业所有的船舶。

2. 污染物:指船舶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废水、废油、废气和垃圾等。

3. 领导责任人:指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

4. 污染防控设备:指用于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设备、油水分离器等。

第四条责任本企业的领导责任人负有对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责任;每个船舶的船长负有对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具体执行责任。

第五条奖惩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终止合同或岗位。

第二章防污染措施第六条废水的处理与排放1. 船舶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

2. 船舶废水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合法排放,并按照相关标准排放。

3. 禁止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后再排放。

第七条废油的处理与处置1. 船舶应配备有效的废油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与检查。

2. 废油应存放在指定的集油舱中,并由专门的船舶服务商进行处理和处置。

3. 禁止将废油排放到海洋中或随意丢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第八条废气的处理与排放1. 船舶应配备适当的废气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2. 船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3. 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燃料或燃油添加剂,也不得擅自改变废气处理设备的设置或参数。

第九条垃圾的收集与处理1. 船舶应配备垃圾收集和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 船舶禁止将垃圾随意抛入海洋中,必须将垃圾妥善存放,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和处置。

船舶安全防污染预案范文

船舶安全防污染预案范文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船舶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2. 加强船舶防污染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3. 提高船舶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防污染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船舶安全防污染办公室:负责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船舶安全防污染监督员:负责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五、船舶安全防污染措施1. 船舶设备安全(1)船舶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船舶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船员熟悉设备操作。

2. 船舶防污染(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污染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2)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船舶应制定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船员熟悉操作流程。

3. 船员培训(1)船舶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防污染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2)船舶应要求船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六、应急响应1. 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2. 船舶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船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并尽快消除污染。

七、预案实施与监督1. 船舶安全防污染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的实施和监督。

2. 船舶安全防污染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 船舶安全防污染监督员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范文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范文

船舶防污染安全承诺书范文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造成船舶污染,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本船舶及其
船员郑重承诺:
遵守相关规定
本船将全面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国际公约,如国际海事组织(IMO)
颁布的MARPOL公约,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保障船舶运营安全、避免污染海洋。

保持设备条件
本船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保持船舶各项设备和装备的良好状态,特别是船舶排
污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能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污染物传播。

严格控制污染
本船将严格控制和管理船舶污染,包括船舶废弃物、污水、垃圾、危险货物等
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合理处理船舶污染物。

同时,船员将配合执行各项防污染措施,确保船舶排放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标准。

做好应急处置
本船将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船舶运营中出现
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并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提升全员意识
本船将全员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定时组织船员参加海洋环保专题培训,提高船
员应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和自觉性。

加强船舶安全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确保船员安全,有效保护船舶安全环保。

以上承诺为本船舶及其船员的庄严承诺,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
防污染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后,本承诺书立即生效。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 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1、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2、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3、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1、防止油污证书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船舶防污染管理(PPT159页)

船舶防污染管理(PPT159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事故性溢油污染带来的危害是灾难性 的,是很难逆转的。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1973
其中西北欧区域具体包括了:北海及其近海 区域、爱尔兰海及其近海区域、凯尔特海、 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区域、紧邻爱尔兰西部 的东北大西洋部分区域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例外情况(不受附则限制):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而排油 因船舶或其设备遭受损坏而排油 为减小污染程度,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不是故意或轻率行事招致的损坏 须经过海域管辖国的批准,为对抗特定污染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1.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
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要求(特殊区域外)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L/n mile 1979.12.31以前交船总排油量不得超过上航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经1978年协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公约》的简称
第1节船舶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一、《MARPOL 73/78》 公约正文20条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II-关于争端仲裁 六个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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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强制性规定部分: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 规定,《计划》至少应有下 述四部分组成:
A. 报告程序(重点)---见书上 B.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C.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排放的措施(重点) ---见书上 D.国家和地方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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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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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 可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SOPEP,以下简称“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准予装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对于同时满足上述两条件的船舶,可以以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SMPEP)替代上述两“计划 。 计划应使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或他们精通的语言编制,以方便使用。 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还应提供英文的译文。 SOPEP至少应包括“公约”所要求的下列几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1) 油类污染事故报告程序; (2) 在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需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 为减少或控制事故引起的油类的排放,船上人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4) 在处理油类污染事故中,为协调国家与地方当局的船上行动,要求在船上进行 联系的程序和要点。 (5)所有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能快速获取 “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 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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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溢油应变部署表: 按油污应急计划规定,每艘船舶应有本船溢油应变部 署表,在表中应注明: 溢油报警信号;· ——· 船员集合地点;主甲板 每个船员负责的部位和应有职责等。
(见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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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垃圾污染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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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换新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可超过5年。
(3)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二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它应代替1次年 度检验。该中期检验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并 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中期检验应在签发的证书上签注;

(4)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年度检验应在签发 的证书上签注;
船 舶 防 污 染
2.3 船舶防污染文书 2.3.1 防止油污染文书 2.3.1.1 防止油污证书 2.3.1.2 油类记录簿 2.3.1.3 溢油应急计划(含溢油应变 部署表) 2.3.2 防止垃圾污染文书 2.3.2.1 垃圾记录簿 2.3.2.2 垃圾管理计划 2.3.3 防止大气污染文书 2.3.3.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2.3.3.2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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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负责人(轮机员或轮机长)签字; ⑨每页使用完后应速交船长审阅、签章。 ⑩使用墨水笔和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油类记录簿,对持有IOPP证书的 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 准。 ⑾如果已在《油类记录簿》中错误记录,应立即通过在错误文字中间划单 横线方式删除,使错误记录仍然清晰可见。错误的记录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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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事项
①应在《油类记录簿》指定的页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置图,填写油水舱柜的 容积; ②《油类记录簿》中每页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认真填写; ③非油船,应将每页之首的货油/压载作业(油船)的字样划线删除;
④填写《油类记录簿》第二栏和第三栏应采用记载细目一览表中规定的
项号和序号,即除第四栏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三栏均应为字母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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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记录簿填写格式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 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日期 28.May. 2006 代号(字母) C 细目(数码) 12.2 作业记录/负责人员的签 名 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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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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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燃油舱的压载和清洗;
② 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③ 油性残余物(油泥和其他残油)的收集和处理;
④ 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⑤ 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⑥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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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①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②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货油/压载作业时,应填写《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 (i)货油的装载; (ii)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 (iii)货油的卸载; (iv)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v)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 (vi)压载水的排放,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vii)污油水舱的排放; (viii)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ix)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关闭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 (x)残油的处理。 ③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由主管机关制订适合的《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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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检验
(2)换证检验 (3)中间检验
(4)年度检验
(5)附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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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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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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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 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 (机舱的作 业记录)。 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有统一规定的格式, 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应逐项填入“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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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非强制性部分: 除《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26条规定的上述强 制部分外,计划应有由地方或船公司要求提供的指导, 如图表和图纸、应急反应设备、公关事务、记录保存、 计划检查及演练等。 SOPEP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油,其主要目的 是制定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和减轻其影响。 SOPEP不仅适用于操作性溢油,还包括帮助船长应付 船舶发生事故排放时所需的指导。
①上一港留存的残油量
②本航次产生的残油量 ③本船残油柜的容量及存量
④本轮焚烧炉的最大容量及使用时间。
总之,油类记录簿上记载的抵港时的残油存量应和实际的残油柜存量大 致吻合。
一般情况机舱内残油的数量应每星期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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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效力 应及时将每项作业详细地记入《油类记录簿》的第Ⅰ部分或第Ⅱ部分。船 舶事故造成任何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排放,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意外的,均应记 入油类记录簿,并说明排放情况和理由。每项记录应由该项作业的操作负责人 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页应留船保存3年。 《油类记录簿》第Ⅰ或第Ⅱ部分的记录,对于持有IOPP的船舶,至少应为 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一种。若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作记录,在遇有 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以该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油类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可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可对 适用船舶检查《油类记录簿》,可将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并要 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经船长证明为船上《油类记录簿》 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可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对《油类记录簿》的检查和制作正确副本应尽快进行,不使船舶造成不当迟 延。


(一)垃圾公告板 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关于垃圾处理 的规定。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 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二)垃圾管理计划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 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垃圾 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应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 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和各类人员职责等; (三)垃圾记录簿 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船舶,以及从事 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浮动平台,均应备有1本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一 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和MARPOL73/78附则V的附录格式相同。
⑤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 ⑥对残油的处理操作,无论是用焚烧炉烧掉或排入接收设备都要详细记录,如 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 ⑦《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不得留有空白间隔;所要求的记载细节, 应按年、月、日顺序记入空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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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止大气污染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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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1. 证书的签发 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完成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简称《IAPP证书 》)应签发给: (1)从事前往其它缔约国港口或离岸码头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从事前往其他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主权或管辖水域航行的平台和钻井装置。 《IAPP证书》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注 。 《IAPP证书》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还使用发证国的官 方语言,出现争议或不相一致时,应以发证国官方语言为准。 《IAPP证书》证书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5年。 《IAPP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将不再有效: (1)如果在本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关的检验; (2)如果证书未按照本附则的要求签注; (3)当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若转换船旗是在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如果在转 换船期后3个月内提出请求,船舶原先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应尽速将变更船 旗前该船持有的证书副本连同有关的检验报告副本(如有)转交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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