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总论1.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2.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4.“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5.工业革命与知识产权6.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基础研究7.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8.论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培植9.国家竞争中的知识产权10.《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研究11.知识产权教育研究12.“全球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3.知识产权国际化研究14.知识产权现代化研究15.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战略16.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17.论知识产权法典化18.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19.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2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21.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22.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23.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24.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25.论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26.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7.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8.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效益研究29.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30.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31.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的经济分析3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33.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34.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35.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36.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37.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38.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39.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40.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41.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42.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制度4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44.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4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6.论商业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47.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48.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49.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50.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51.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52.著作权保护期研究5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4.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55.论著作权的限制56.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57.论著作权间接侵权58.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59.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60.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61.私人复制与著作权补偿金制度62.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研究64.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认定及法定赔偿65.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66.论商标的显著性67.论申请在先原则68.论商标权的内容69.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70.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1.论商标权与商号权72.论商标权与域名73.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74.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75.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76.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77.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78.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7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80.论商誉的法律保护81.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82.商标执法问题研究83.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4.我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5.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86.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87.论专利权的主体8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89.论专利权的内容90.论可专利性91.论优先权92.论专利权强制许可93.论植物新品种权9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95.专利许可问题研究96.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97.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98.论专利文献的运用99.专利代理制度的完善100.论专利申请文书的写作10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102.专利申请策略研究103.国防专利制度研究知识产权诉讼104.论知识产权法院105.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106.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107.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108.知识产权虚假民事诉讼研究109.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110.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11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112.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1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标的研究114.被许可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研究115.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研究116.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17.临时禁令的制度完善118.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之分析119.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20.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121.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122.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陪审123.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研究124.知识产权涉外民事诉讼研究125.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126.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问题研究127.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128.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129.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解问题研究130.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立案标准研究131.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132.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33.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134.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135.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听证程序136.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与贸易137.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138.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139.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40.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4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14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合保护143.企业知识产权联盟研究144.企业知识产权的危机管理14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成长战略146.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147.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48.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149.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150.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15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研究152.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研究15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154.论专利权许可合同155.技术开发合同研究156.知识产权质押研究157.知识经济时代的许可证贸易158.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研究159.国际许可协议研究160.国际许可协议与限制性商业行为研究161.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162.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完善163.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开放许可研究16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刑法等165.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研究166.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167.WTO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168.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法169.TRIPs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170.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博弈研究171.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72.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关税法“337条款”对中国的影响173.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4.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5.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6.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7.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8.香港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9.商业秘密的管理180.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完善18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182.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8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184.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185.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186.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188.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89.标准化中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190.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1.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2.基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3.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解决机制19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195.传统制造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96.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重构197.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8.论假冒专利罪199.论假冒注册商标罪200.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品罪201.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论侵犯著作权罪203.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编写组
组 长 成 员 刘 洋、董 涛 张有立、魏 然、龙三群、张建忠、王晓浒、沙开清、 梁心新、邓仪友、赵 冰、何晓丹、张芬涛、夏 珺、
余 岚、季 节、郭 剑、邵源渊、张慧妍、毛 昊
2013 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目 录
前言 ......................................................................................................... 1 一、 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 4 二、 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评价 .............................................. 9 三、 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状况评价 ............................................ 20 四、 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评价 ............................................ 35 五、 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评价 ............................................ 45 六、 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评价 ............................................ 55 附件 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指标解释....................................... 66 图表目录 ............................................................................................... 71
所得税法对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规定

所得税法对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是指个人或者企业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所得。
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法对这一类所得征收的税款。
一、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规定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应纳税。
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税率为20%。
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为:所得额 = 转让价款 - 成本 -相关支出。
其中,转让价款指个人从知识产权转让中获取的报酬金额;成本指个人取得知识产权的金额或者确定市场价值的金额;相关支出指个人为了取得或者维护知识产权所支出的费用。
二、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应纳税。
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税率为25%。
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与个人相似,也是按照所得额 =转让价款 - 成本 - 相关支出进行计算。
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纳税规定除了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也需要纳税。
个人和企业获取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都需要缴纳所得税。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所得额 = 许可使用费 - 成本 - 相关支出。
其中,许可使用费指个人或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所获得的费用;成本和相关支出的定义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四、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或者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时,应自行按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履行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五、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或者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后,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具体的申报和缴纳程序可以参考所得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六、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处罚税务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补缴税款、追缴滞纳金等。
总结:所得税法对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的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参与方的权益,同时也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性、可转让性的证券品种,以吸引投资者参与知识产权市场,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交易和流通。
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使知识产权持有者实现资产的有效流动和价值实现,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进入知识产权领域,为知识产权创造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目前还在初步构建阶段,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制的完善知识产权法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范围、转让、许可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规则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所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以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估值和评估体系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有准确和公正的估值和评估机制,为知识产权的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估值和评估体系相对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还需要建立公正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包括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等。
税务政策需要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适应,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会引发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保护手段。
还需要完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交易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来说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和应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交易的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人转让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进行技术转让,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例如,某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比如,一家科技型企业通过转让多项技术,所得为 800 万元,那么其中的 5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 300 万元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能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投入较大,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
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这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收益时,能够减轻税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和创新中。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创作,并促进著作权的流通。
比如,某位作家将自己的作品版权转让给出版社,所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交易也越发频繁。
对于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那么,究竟该如何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型。
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个重要的优惠政策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了解了这些优惠政策类型后,接下来我们看看如何满足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
以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例,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同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优惠政策中,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而且,所转让的技术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能够为受让方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著作权转让优惠,个人必须是转让自己创作的著作权,且转让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享受知识产权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准备相关资料。
这可能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认定登记证书、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准备要齐全、准确,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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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
在我国宪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这样一个宗旨,即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我国宪法和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以上宗旨更加需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
笔者认为,税法具有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
它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
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宗旨和原则如何通过税法的调节功能得以实现,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从我国的税收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作为转让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范围之内。
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
另外,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举的11项应纳税所得中,稿酬所得,以及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被列
入应纳税个人所得。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遗产税”草案)正在研论过程中,该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其中包括“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据此,所述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些知识产权当属于遗产税的免税范围。
笔者认为,税收是经济杠杆,与前列需征收的各税种相比,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体现得更多,草案的上述规定显然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实现鼓励人们投资创作、发明活动的立法宗旨,遗产税光是鼓励发明创造这一宗旨还不够,还应当能够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功能。
第一,关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的问题。
对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很好理解,但什么是“参与创作、发明”?笔者认为,从知识产权的实践考虑,应做扩大解释。
只是出资也应被理解为参与。
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或与他人合作共同创作、发明都应被解释为“参与”。
如做“必须为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的狭****释的话,有钱的富人通过出资委托他人创作、发明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则不在遗产税的免税范围之内,这势必无利于鼓励人们创新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在富人的钱
和技术开发创新活动之间架起一座“友谊”的桥梁。
毕竟遗产税针对的是富人,而现实情况是,尽管富人有的是钱,但对于自己直接从事创作、发明的兴趣并不高。
只有做扩大解释,才能让富人为了避免缴纳遗产税而热衷于将其手中的钱投入创作、发明的创新活动中。
第二,关于“归本人所有”的问题。
何为“归本人所有”?笔者认为,归本人和与其合作者共同所有也应是其应有之意。
否则,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现象非常不利。
知识产权既然为合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可选择继续承继共有的知识产权中的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财产权利,也可选择对知识产权财产评估折价,从而获得相应现金价值。
但不论哪种继承方式,作为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属于免税的范围之内,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
否则,这势必与遗产税鼓励人们创造积极性的宗旨相违背。
另外,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带来了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后的收入能否免税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后,该知识产权将不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有。
按逻辑推理,转让后的收入就不能被免税。
如果不能免税,将必然****非职务知识产权尤其是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实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从而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独特作用。
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同时也带来了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否免税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并不使产权人丧失所有权。
因此,答案应是肯定的,即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够免税,“遗产税”草案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许可费应纳入遗产税的免税财产的观点,也符合遗产税鼓励发明创造、并且鼓励知识产权流转实施的宗旨。
第三,关于纳入遗产税免税范围的知识产权的具体项目。
“遗产税”草案只将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三种知识产权纳入遗产税的具体免税范围。
既然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引导人们开发自有知识产权的兴趣,免税范围为何又规定得如此狭窄?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
从遗产税的实质来看,其课征客体是死亡人所遗留的财产,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
既然遗产税归属于财产税系,是否应该将知识产权中凡可以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都划归为免税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都可作为应纳入遗产税免税范围的知识产权的具体项目。
由此才能真正实现鼓励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根据以上分析,如对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知识产权部分的条文做某些修改,应更有利于实现税法对知识产权的社会政策功能。
如
可修改为:“被继承人自己或与他人合作、或委托他人开发、创作、设计,并且所有权归本人所有或本人与他人共同所有的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发生转让或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所得也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
此外,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知识产权的免税功能在很多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实施“科教兴省”战略,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各省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辽宁省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倡导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的行业性协会、学会,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发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
“凡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机构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批,给予适当的减免、免税照顾。
”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国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有期限的。
当保护期届满,技术创新即进入共有领域。
因此,如何从各个阶段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者的投资顾虑,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就成为一个长期深远的问题。
我认为,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建立和完善适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又一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
4、洪小鹏/张平荣:《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中国知识产权网200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