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讨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讨我国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国内和国际间进行跨国转移定价行为,即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收地区以减少税负或避税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跨国企业间的内部交易定价,对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旨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家利益。
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和制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探讨: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
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转移定价的概念和内涵,界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关程序和审查机制等。
这将有利于提高转移定价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利润移动所带来的税收损失。
其次,加强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跨国转移定价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税收管理机制,提高对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审查能力。
同时,应加大对违反转移定价规定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涉嫌逃税的企业进行追责和惩罚。
第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我国应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合作,互通有关跨国企业转移定价信息,共同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标准。
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转移定价行为对各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
第四,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税收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同时,应加大对税法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五,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转移定价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作战,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
税务机关、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商,提高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的效率。
这将有利于形成对转移定价行为的全面监管和管理。
最后,应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向企业提供有关跨国转移定价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加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只有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可以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加强税务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以及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制定。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例如, 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 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使子公司的销项税额减少。
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 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 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响, 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我国, 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于1993 年12 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可予免税, 但不予退税, 并且,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 年1 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 予以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 如果它是在1994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话, 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 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广东省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邓敬荣摘要:运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让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的认识、具体操作方法、信息披露、国内外税务调整与规范等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法规制一.对转让定价的认识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贷款等时制定的价格。
由于关联企业之问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价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按照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问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在所得税领域里尤为突出)。
由于国内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J二存在一一定的差异,国内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也日益增多,因此国内关联企业之问转让定价也不少见。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实际J二,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所采用的价格都可以称为转让定价,它既包括不当操纵转让定价的行为,也包括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定价的行为。
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调整的都主要是前者。
因此下文所讨论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制定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的行为。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穗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探讨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探讨发展与协调前言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MNC)进行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跨国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转移定价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涉及到的跨境交易需要进行转移定价,从而产生税收影响。
因此,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正确的转移定价是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现状我国转移定价法律框架的主要法规为《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虽然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存在缺陷,具体表现在法律条款较为宽松、约束力不强,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状况。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认识和执法能力也存在一定问题,出现了一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除此之外,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也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尤其是在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如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备,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何应对这些新业态的纳税问题也提出了挑战。
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将更加趋向规范化和严格化。
从实施层面来看,税务部门将加强转移定价的监管和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分配机制,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转移定价有效性。
从理论层面上说,我国在学术研究方面也将加强对转移定价领域的探讨和创新,推动转移定价体系的完善和标准化。
此外,我国还将加强与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合作,推动国际转移定价规则的制定和实践,促进国际税收合作。
另一方面,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也将更加注重协调和合作。
在国际竞争格局下,中国将继续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应对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带来的税收挑战等议题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实现共赢。
转移定价适用法律条款(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跨国经营中的转移定价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通过价格手段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关联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以实现避税、转移利润等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确保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转移定价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转移定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独立交易原则第五条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之间进行类似交易时可能达成的价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交易双方的资产、风险和经营能力相似;(二)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条件、交易环境相似;(三)交易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相似;(四)交易双方的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相似。
第七条跨国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价政策和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第三章转移定价方法第八条转移定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二)再销售价格法;(三)成本加成法;(四)利润分割法;(五)其他合理方法。
第九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将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之间进行类似交易时可能达成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条再销售价格法是指,将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将产品或服务再销售时可能达成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成本加成法是指,在关联企业的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利润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经营风险、市场状况等因素,将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转移定价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分析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分析引言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为了获得税务和商业利益而进行的内部交易定价的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进行业务活动的需求越来越多。
转移定价税制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在跨国交易中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内部定价方式逃避税务义务。
转移定价税制的定义和原则转移定价税制是一个涉及多个国家税务体系的复杂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准则,转移定价唯一的目的是确保在非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贸易条件与无关企业间的交易条件相同。
这样,跨国企业就不会通过调整内部定价来在不同国家之间分配利润,从而避免纳税义务。
转移定价税制的原则主要包括:1.相关企业应核实其在交易中采用的定价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并与无关企业间的相同或类似交易进行比较。
2.相关企业应根据国际准则,采用合适的定价方法来确定其内部交易的价格。
这些定价方法应基于市场原则,并与无关企业间的相同或类似交易一致。
3.相关企业应保留与转移定价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税务机关对其定价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问题1. 确定关联企业在转移定价税制中,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企业被认为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权,或者两个企业都被一个第三方控制。
确定关联企业是转移定价法律分析的关键一步,因为只有关联企业的交易才会受到转移定价税制的监管。
2. 确定适用的定价方法在确认关联企业后,转移定价税制需要确定适用的定价方法。
国际税收准则提供了一些标准定价方法,如可比较未关联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等。
不同的国家可能对定价方法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政策时需要仔细考虑。
3. 定价文件和记录转移定价税制要求关联企业保留与转移定价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这些文件和记录包括企业内部交易协议、市场研究报告、成本计算和利润分配文件等。
这些文件和记录是税务机关评估企业转移定价政策和实践的重要依据。
4. 税务合规和纳税义务在转移定价税制下,相关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转移定价政策和实践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法规。
会计实务: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转移定价是税收筹划中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移。
在转移过程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
这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可以不按市场价格交易承担税收负担,而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如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在承担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从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利润,减少生产企业利润,使它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它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小。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包括接受的价格标准和转移给他人的价格标准)。
对于转移定价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
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价格产生的影影响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关联企业之间对平均利润水平的调整。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对税收成本产生影响,例如对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产品数量较大,当其产品价格趋于一定水平之后,提价导致税收损失要比从提取中获得的利益大,降价也是同样的道理。
所以,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其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正是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才对转移定价进行分析,来寻求使自己税收成本降低的方法。
目前,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使企业税收成本降低,运用相当广泛,形式也多种多样,就消费税的转移定价而言,由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口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规定是如何的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规定是如何的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
税法规定,⽣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从⽣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则不缴纳消费税。
⼀化妆品⼚为了减少税赋,利⽤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成⽴⼀家属于⾃⼰的销售公司。
⼯⼚把⽣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原来⼀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现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
⼀年下来,⽤这种⽅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36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减少其应纳税的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税收筹划呢?在上例中,如果成⽴⼀个完全与化妆品⼚脱钩的独⽴企业,进⾏独⽴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企业,从⽽达到节税的⽬的。
当然,化妆品⼚提供给独⽴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
也就是说,纳税⼈在运⽤转移定价进⾏税收筹划时,⼀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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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
在企业内部交易中利用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避税是关联企业[1]谋求高额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税制千差万别,客观上又为其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各国纷纷建立并加强了本国的转移定价税制,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在我国,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扩大在华投资规模,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非常严重,相应地反避税形势也非常严峻。
因此,对转移定价税制进行分析与探讨,将有助于加强对转移定价避税的认识,提高反避税的能力。
一、转移定价税制的法理基础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为了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分配。
在企业经营领域,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有时系出于某种商业考虑,如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企业的形象,提高其竞争力,或是调节利润以避免海外经营时面临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
但更多时候是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税收,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免税的关联企业,或是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
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的税法差异,它可以更方便地经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向低税负国转移,使企业利润在低税负国积聚,从而避免高税负国的税收负担,达到企业最大限度逃避税收的目的。
从企业角度,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
考察它的历史可以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
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
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推进,关联企业的经营从域内发展到域外[2],相应地,其税务从受制同一税收管辖权发展到受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权。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区域税收优势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在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公司的效益。
从税收角度,根据税收的“公共产品”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凡从政府获得利益者就应当负担税收。
如果获得利益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获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同时,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对关联公司而言,不论其母公司还是域外的关联公司都同域内的公司一样从域内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自然应当纳税,而纳税的重要基础就是域内企业所得。
如果域内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将在域内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域外,即使主观上是为企业经营所需,但客观上却逃避了域内税收。
这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损害了域内政府利益。
因此,域内政府一般都会进行积极的法律干预,从而维护域内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
从国际税收角度,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结果,导致各国税收立法存在差异,也导致各国转移定价制度存在差异。
如果一国的转移定价制度得不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和配合,那么,各相关国家独立的、存在差异的转移定价制度势必造成对跨国企业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进而影响跨国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而要得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或配合,则又涉及到尊重和保护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问题。
因此,一国对跨国企业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的法律干预,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就是说,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本国税务问题,而是一项国际经济政治问题。
这也是转移定价税制相对于其它领域税制复杂的根本原因。
二、转移定价税制的原则和方法
考察世界各国税法,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则。
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时,将关联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对待,以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取代不合理的转移定价,重新分配利润,并据以征税。
该原则自1977年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采用后,已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并采用的跨国公司及税务机关用于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
推究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企业角度,假定两个企业之间因所有权而带来的联系完全终止,那么各个独立的企业在各自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如何行动?不言而喻,由于企业的属性是经济的,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和竞争的需要,每个企业都会尽可能按照公平独立的价格进行交易,同时获得公平的赢利。
就税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务部门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实际上正是立法者在设想一个理性的、独立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会如何决策的结果。
二是从国际税收角度,既然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会涉及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则处理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无疑会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公平,因为根据正常交易原则确立的税制,其调整的重点不是征纳双方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
基于此,正常交易原则才成为现代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
为了具体实施正常交易原则,需要确定调整定价的方法。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价格法(CUP法)、再销售价格法(RPM法)和成本加价法(CPM法),通称传统交易法(traditional transaction methods)。
它在实践中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因为跨国公司为数众多,日常交易频繁且数额巨大,税务部门难以做到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核实每笔交易的价格;另一方面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税务部门很难找到那种真正独立的和可供比较的第三方交易价格,如专有技术和特殊服务,其转移价格合理与否往往无从比较。
因此国际上又探索出了一种新的调整方法,即交易利润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不论是传统交易法抑或交易利润法,都属于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
对税务部门而言,有种种执行方面的困难[3];对跨国公司而言,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
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有可能使企业面临被双重征税的危险。
在这种背景下,预约定价制度应运而生。
其基本含义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域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标准(如定价方法、可比因素、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一种制度。
预约定价制度不仅使跨国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必有所顾虑,也使税务机关由此摆脱了繁琐费时的事后审核工作,同时还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因此,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年美国首先采用以来,不仅发达国家竞相采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
在国际税收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全球化趋势下,预约定价制度“无疑成为避免国际税收争端的一个最具发展潜力的重要措施”[4].
三、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相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主要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2条至第58条。
此外,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立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也是转移定价税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规程》的内容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得到了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发布国税发[2004]7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强调了以强化结案后跟踪、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判工作、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充实反避税信息数据库和强化大户连查管理等措施的运用对反避税的作用。
2004年10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已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打击转移定价的主要手段,不久,中日两国税务当局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双方正式开始反避税合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重点把那些新设立企业和长期亏损但仍能继续经营的企业作为查核的重点。
从上述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指导原则“独立企业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一致的,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并且,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基本上能够保持与之同步,因此,从总体而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还是先进的。
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整体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对各种调整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尤其是对国际上认为最重要的可比性问题很少提及;有关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没有规定转移定价避税中的举证责任、国际税收合作问题;关于各种调整方法应循序适用的规定不适当,等等,从而使转移定价税制的一些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不仅缺乏合法性和明确性,更增加了管理上的困难,影响了转移定价税制实施的效率。
因此,不断加强对转移定价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税制上述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和完善,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