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规划建筑)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类型:行政处罚项目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建设部、省建设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执法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负责视违法情节予以具体的行政处罚执法标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什,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当事人;2、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下达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责任: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并有权子以检举。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
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
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
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人防工程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计划劳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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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5以上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1以上百分之3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条例违法处罚
8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条例违法处罚
9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11-1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以上
汾阳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处罚依据(规划建筑管理)
序号
适用法律法规
发布机关
实施日期
处罚依据
法定职权
备注
1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第六十二条城乡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等质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违法处罚
3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方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违法处罚
4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有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违法处罚
5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违法处罚
2
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观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条例违法处罚
7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
建筑市场条例违法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猪倌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城乡规划法违法处罚
6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怔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该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