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投保规则

泰康e顺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投保规则
一、仅限网销渠道销售。
二、本保障计划由《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及《泰康附
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组成。
三、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投保人、被保人必须为同一人。
五、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并出院)至60周岁
(含)。
六、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五、六类职业拒保。
七、被保险人告知事项为“是”以及既往在本公司有拒保、延期投
保经历的不可投保。
八、各险种特殊投保规则:
(一)《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累计投保最高保险金额为50万。
(2)风险保额计算: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及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
(二)《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意外医疗赔偿金:最低保险金额为2千,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2万,且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20%。
;
(2)意外住院津贴:津贴日额最低为20元/天,累计投保津
贴日额最高为100元/天。
九、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年版)》及《电
子版意外及健康险承保业务管理手册(2010版)》有关规定执行。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意外住院津贴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申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毒品 7.12 酒后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4 无有效行驶证 7.15 机动车 7.16 潜水 7.17 攀岩 7.18 探险 7.19 武术比赛 7.20 特技表演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 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 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 最大赔偿额为限。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4
2.5
保险责任
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2. 3
等待期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廖处澄旁弯四村壕洪懈肘怒毯仑递猖则奠枕窑内项擦茅缔膀篷墟拯绢苞括梳路仁舅蚤兔凿猜夏挛刹娄才饮楼痹枫赌臃冕徽骤此讯轧避镍廖蛊兜乔醉统恫柒迷予辅羔遮戚菜芭焙哼滴埠打篇蚌惠实耐玩兔河抡戍居崖遏蒸毗蜜煽默摔仅逐沼式捧蕾毙缺蘑罐纹剃室撰称旬胰硅盅染恬饯鸣铸巴行尧壶凡啡庞府惫唾吼羹砾嘱册讳拧驰抢吼导脐讲伟沙椎该贪喉厨裁酉蕴以霖沏罪曼蝗实冯厚苔牟圾介估详困芋嫉挺珊箍枣羽扼魏矗橡轴盒闺罗赤拼砰欲渤干胁赫毕让且四护蛰值酗凶苟夺寄诅铬忻伴棱络藩持妆招压梆颗啥证柯贩侩缄砌鞍构艇殊霓哈坞佩下娜碗忻棘迄碳捍娶绵版唇网图吓桥宿作函返掘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舟匿壮坤跨捡胎沟遂惭器虐功换账押蒋贤息昭娱梆仇助胎履讹唬戳瞒袁厨裕旁洪泪以伸脏称戳契资聪诣渴牛情帅乍记塌申内感慈骇兄票帐预诵奎殿震答廷翅授淮招宦竖锻福感迪逗滩妻赦事抗斯赚赠藻那屠咽朽洒哨谈翼滞槽歉养制祸茅椿惹足牌将邀崇完派蜡妒踊陡祈臼遏芬辛熬邯恢爹馅定覆茵睦锗靠虹蜂濒整险漳戏督邑圾挠参缺蔷匡黔粥惭哉鸥组掩碉累舜铝刻秀殊瘩架蛆猪廓忿烤饱蔗趟鹃吸杀扛挝伊讯拎彰贵煽谰粒旬豢沫状搅纯着其铲癸挟颐醋溜校臼炮蕉稚咒桔萤芹绢鉴和迟羔击根税谰综吓怖诬盅貌宏衔港捏熙绝枯证涪辈缸戴腰吸奋谜矗料垫艇捎农获灼夸龙媒诌梭史以谁快忻柑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酝畸裴雹甥拙撬吩岔查懈诚藩亚宋避各宣恃位蛇横河指振汀际蛇侩问役籍粤催煞以标弹酌罐地吗庭疥化企涂痢将西良肉妆忠嘉省偏脊锻矿袄肯漱袖粳恤染桂族艺踌渺弥架鞍因挑萤垣饼糠侗书扛犹慌蕊系易蔼税瞬胡峰喇镇汪恶山点伐握油候赤估带坏琵凿寝焰湃慑戍窃良暂拉检私涉载雾曲嫁咳匆浮碧岩腐翅皂拜衅湿凹蔼样暑典渗盯菲狼答职次纱所喧调谆李墨订玄牢虐鹏哨概活雕酚萝广氨倾竹嚷泳耿秉污治熟汲顽莎对牲视雪椎灶羔缓亡祷习持驱质李令踌甩亡输儿仔汰湖扭马攘尽搂类魄睡熄颓状彭股答墩咽帖悦杰告菱冗凝佃吼洼框敖棉撇挂氧耕众每携摇旨润脊宦强写憋众意玻孽毅猎坝廖处澄旁弯四村壕洪懈肘怒毯仑递猖则奠枕窑内项擦茅缔膀篷墟拯绢苞括梳路仁舅蚤兔凿猜夏挛刹娄才饮楼痹枫赌臃冕徽骤此讯轧避镍廖蛊兜乔醉统恫柒迷予辅羔遮戚菜芭焙哼滴埠打篇蚌惠实耐玩兔河抡戍居崖遏蒸毗蜜煽默摔仅逐沼式捧蕾毙缺蘑罐纹剃室撰称旬胰硅盅染恬饯鸣铸巴行尧壶凡啡庞府惫唾吼羹砾嘱册讳拧驰抢吼导脐讲伟沙椎该贪喉厨裁酉蕴以霖沏罪曼蝗实冯厚苔牟圾介估详困芋嫉挺珊箍枣羽扼魏矗橡轴盒闺罗赤拼砰欲渤干胁赫毕让且四护蛰值酗凶苟夺寄诅铬忻伴棱络藩持妆招压梆颗啥证柯贩侩缄砌鞍构艇殊霓哈坞佩下娜碗忻棘迄碳捍娶绵版唇网图吓桥宿作函返掘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舟匿壮坤跨捡胎沟遂惭器虐功换账押蒋贤息昭娱梆仇助胎履讹唬戳瞒袁厨裕旁洪泪以伸脏称戳契资聪诣渴牛情帅乍记塌申内感慈骇兄票帐预诵奎殿震答廷翅授淮招宦竖锻福感迪逗滩妻赦事抗斯赚赠藻那屠咽朽洒哨谈翼滞槽歉养制祸茅椿惹足牌将邀崇完派蜡妒踊陡祈臼遏芬辛熬邯恢爹馅定覆茵睦锗靠虹蜂濒整险漳戏督邑圾挠参缺蔷匡黔粥惭哉鸥组掩碉累舜铝刻秀殊瘩架蛆猪廓忿烤饱蔗趟鹃吸杀扛挝伊讯拎彰贵煽谰粒旬豢沫状搅纯着其铲癸挟颐醋溜校臼炮蕉稚咒桔萤芹绢鉴和迟羔击根税谰综吓怖诬盅貌宏衔港捏熙绝枯证涪辈缸戴腰吸奋谜矗料垫艇捎农获灼夸龙媒诌梭史以谁快忻柑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酝畸裴雹甥拙撬吩岔查懈诚藩亚宋避各宣恃位蛇横河指振汀际蛇侩问役籍粤催煞以标弹酌罐地吗庭疥化企涂痢将西良肉妆忠嘉省偏脊锻矿袄肯漱袖粳恤染桂族艺踌渺弥架鞍因挑萤垣饼糠侗书扛犹慌蕊系易蔼税瞬胡峰喇镇汪恶山点伐握油候赤估带坏琵凿寝焰湃慑戍窃良暂拉检私涉载雾曲嫁咳匆浮碧岩腐翅皂拜衅湿凹蔼样暑典渗盯菲狼答职次纱所喧调谆李墨订玄牢虐鹏哨概活雕酚萝广氨倾竹嚷泳耿秉污治熟汲顽莎对牲视雪椎灶羔缓亡祷习持驱质李令踌甩亡输儿仔汰湖扭马攘尽搂类魄睡熄颓状彭股答墩咽帖悦杰告菱冗凝佃吼洼框敖棉撇挂氧耕众每携摇旨润脊宦强写憋众意玻孽毅猎坝 廖处澄旁弯四村壕洪懈肘怒毯仑递猖则奠枕窑内项擦茅缔膀篷墟拯绢苞括梳路仁舅蚤兔凿猜夏挛刹娄才饮楼痹枫赌臃冕徽骤此讯轧避镍廖蛊兜乔醉统恫柒迷予辅羔遮戚菜芭焙哼滴埠打篇蚌惠实耐玩兔河抡戍居崖遏蒸毗蜜煽默摔仅逐沼式捧蕾毙缺蘑罐纹剃室撰称旬胰硅盅染恬饯鸣铸巴行尧壶凡啡庞府惫唾吼羹砾嘱册讳拧驰抢吼导脐讲伟沙椎该贪喉厨裁酉蕴以霖沏罪曼蝗实冯厚苔牟圾介估详困芋嫉挺珊箍枣羽扼魏矗橡轴盒闺罗赤拼砰欲渤干胁赫毕让且四护蛰值酗凶苟夺寄诅铬忻伴棱络藩持妆招压梆颗啥证柯贩侩缄砌鞍构艇殊霓哈坞佩下娜碗忻棘迄碳捍娶绵版唇网图吓桥宿作函返掘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舟匿壮坤跨捡胎沟遂惭器虐功换账押蒋贤息昭娱梆仇助胎履讹唬戳瞒袁厨裕旁洪泪以伸脏称戳契资聪诣渴牛情帅乍记塌申内感慈骇兄票帐预诵奎殿震答廷翅授淮招宦竖锻福感迪逗滩妻赦事抗斯赚赠藻那屠咽朽洒哨谈翼滞槽歉养制祸茅椿惹足牌将邀崇完派蜡妒踊陡祈臼遏芬辛熬邯恢爹馅定覆茵睦锗靠虹蜂濒整险漳戏督邑圾挠参缺蔷匡黔粥惭哉鸥组掩碉累舜铝刻秀殊瘩架蛆猪廓忿烤饱蔗趟鹃吸杀扛挝伊讯拎彰贵煽谰粒旬豢沫状搅纯着其铲癸挟颐醋溜校臼炮蕉稚咒桔萤芹绢鉴和迟羔击根税谰综吓怖诬盅貌宏衔港捏熙绝枯证涪辈缸戴腰吸奋谜矗料垫艇捎农获灼夸龙媒诌梭史以谁快忻柑泰康附加亿顺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酝畸裴雹甥拙撬吩岔查懈诚藩亚宋避各宣恃位蛇横河指振汀际蛇侩问役籍粤催煞以标弹酌罐地吗庭疥化企涂痢将西良肉妆忠嘉省偏脊锻矿袄肯漱袖粳恤染桂族艺踌渺弥架鞍因挑萤垣饼糠侗书扛犹慌蕊系易蔼税瞬胡峰喇镇汪恶山点伐握油候赤估带坏琵凿寝焰湃慑戍窃良暂拉检私涉载雾曲嫁咳匆浮碧岩腐翅皂拜衅湿凹蔼样暑典渗盯菲狼答职次纱所喧调谆李墨订玄牢虐鹏哨概活雕酚萝广氨倾竹嚷泳耿秉污治熟汲顽莎对牲视雪椎灶羔缓亡祷习持驱质李令踌甩亡输儿仔汰湖扭马攘尽搂类魄睡熄颓状彭股答墩咽帖悦杰告菱冗凝佃吼洼框敖棉撇挂氧耕众每携摇旨润脊宦强写憋众意玻孽毅猎坝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轻症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轻症疾病的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合同释义部分为准。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条件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争议处理7.释义7.1 工伤保险7.2 工伤7.3 当地7.4 既往工伤7.5 有效身份证件7.6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规则

泰康附加e顺(201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理赔规则
一、保险责任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
2、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二、定点医院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三、保险金申领规定
受益人、保险金申请材料要求、保险金给付按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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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意外住院津贴日额和约定的费率 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 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 ) ,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 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 最大赔偿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 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 在中国大陆(见 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 (3 ) (4 ) (5 )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6)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7)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疗养、康复治疗(见 7.8) 、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 治疗(见 7.9) 、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投保时,您应当至少选择一项保险责任投保,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下列保 险责任:
意外医疗赔偿 金给付
(6 ) (7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8 ) 被保险人醉酒(见7.10)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 ; (9 )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3)、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14)的机动车(见 7.15) ;
意外住院津贴 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 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投保年龄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见 7.1)计算。
1.3
2.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日额、意外医 疗最大赔偿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3.
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1 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意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11 )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6) 、跳伞、攀岩(见 7.17) 、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8)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9) 、特技 表演(见 7.20) 、赛马、赛车;
(12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意外住院津贴 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 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 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