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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律追溯既往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也日益繁荣。
然而,非法集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
本文将以一起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法律追溯既往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房地产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梦想家园”项目,可获得年化收益率高达15%的回报。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公司成功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达数亿元。
2017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梦想家园”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遂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而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追溯既往问题1. 追溯力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新颁布的法律,如果其溯及力问题不明确,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在本案中,非法集资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由于“梦想家园”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2016年,法院在2018年判决时,已超过追诉时效。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追究“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 追溯既往的合法性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对其进行了追究。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追溯。
(2)法律追溯既往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连续犯罪可以追诉。
(3)法律追溯既往的公平性。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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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新版华律网使用手册

新版华律网使用手册华律网使用手册华律网使用手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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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案件委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文章投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以城市规划调整为由,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的设计方案。
开发商认为此举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合同,继续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开发商是否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继续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法律适用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约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向开发商提供符合规划条件的土地,并确保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设计方案,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2)城市规划调整:虽然城市规划调整可能导致原设计方案不再符合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规划调整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街道办事处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调整设计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3)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城市规划调整并非不可抗力,街道办事处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的行为,不属于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构成违约。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然而,电子商务案件的涉及面广泛,诉讼管辖问题成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并探讨不同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和争议情况。
诉讼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常住地管辖原则按照常住地管辖原则,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常住地是指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指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地点。
三、侵权地管辖原则按照侵权地管辖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情况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情况。
下面了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和解决办法:一、跨境电子商务案件跨境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管辖权问题更为复杂。
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可采用以下解决办法:1.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管辖。
2. 被告居所管辖:根据被告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权。
二、互联网侵权案件互联网侵权案件涉及到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诉讼管辖面临挑战。
解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可采用以下措施:1. 削减诉讼权力: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和有专门审判机构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机制,削减传统法院的诉讼权力。
2. 线上解决争议:推广线上解决争议的机制,通过网络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
3.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规则,实现全球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跨境诉讼。
结论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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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案源拓展的新天地
加盟华律网之前,虽听过和了解过这种推广模式,但我没有真正投进这种案源拓展方式,相对来说还是有着一定的顾虑的。
但实际作出推广之后,我觉得,确实产生了不错的效果。
现在,平常时间经常接到不知名的当事人打来电话咨询各种法律问题,虽说从未谋面但通过对案件的解答和回复,彼此也建立了很好的关系,甚至成为了朋友
在现如今的网络时代,每天让人接触到的各式各样的信息让我们目不暇接,到处是新闻、广告标识、宣传图片。
这也恰是证明了如今网络的力量,真是强大。
在律师行业中,有一个被人们称为“二八”定律的现象,即“两成人占去了八成的案源,而八成人仅占两成的案源。
”其中占去八成案源的两成人属于知名大律师,而其余的八成人就得在剩下的两成案源中展开竞争。
这也不禁激励了不少律师,让他们开辟出自己的一条案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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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淄博律师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