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营造一个积极进取、竞争拼搏的良好育人环境,鼓励、鞭策广大学生党员不断进取、奋发向上,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发挥党员的先进性。
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和规范学生党员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全体学生党员。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处分的种类:根据党章等的有关规定,党员违纪处分暂定为七种: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五条学生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不能积极主动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不主动思考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思想汇报内容不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没有深刻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者;(二)不参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两次以内,或不能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材料者;(三)不能按时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四)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不遵守学校纪律行为,情节轻微者;(五)有影响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干部开展工作的言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六)拒绝配合教学、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干部开展寝室卫生检查、早操抽查、晚自习检查等工作;(七)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学生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不能按时参加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和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超过3次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十次以上者(三)不遵守学校纪律,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者;(四)在考试中,有考场舞弊、交头接耳、对答案、翻书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者;(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抄袭他人知识产权者(六)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或阻挠学院内教学、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干部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七)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八)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遵守学校纪律,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者;第七条学生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所在寝室内有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并造成较严重事故,而且本人知道有关情况,应该制止或报告而没有制止或报告的;(二)所在寝室内有同学夜不归宿的现象较严重,屡次受到上级批评,本人没有或不积极做工作,有时还起到负面作用的;(三)所在内同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出现严重心理问题,而且本人知道有关情况,应该制止或报告而没有制止或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或学生遇到的困难,采取漠然视之,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分析,有关党员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五)打架、斗殴、酗酒、通宵校外上网不归、观看宣传淫秽书刊或影片等不良现象者;(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情节严重者;(七)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遵守学校纪律,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者;第八条学生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或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本学期无故旷会5次(含5次)以上,或参加会议及党组织组织的活动不到其活动或会议等全部次数一半的;(三)有严重阻挠系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干部开展工作的言行,在广大同学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者;(四)违反校规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者第九条学生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一)触犯国家刑律或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制造动乱,参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应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流程

学校考务组
违纪认定和证据收集:学校考务组人员(研究生院培养办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违纪作弊材料(手机、纸条、处理文件等)的查验、拍照和保管工作。考务组人员检查《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中违纪处理事实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属实,是否承认作弊事实,在《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上注明并签字。
三
研工部
情况通报和现场处理:研究生院培养办把违纪情况通报给研工部,研工部联系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学院副书记安排辅导员到现场配合考务组进行处理,如有替考或手机微信群体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或遇特殊人群应要求副书记到现场处理。辅导员向考务组了解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违纪后果。
七
学院研工组
后续关注:将学生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件通报其导师,做好违纪学生的后期关注,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
处理原则:客观公正及时、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完整、处理程序合法。
考试违纪处理及举报电话:研院培养办68985544、研工部办公室68984877
五
考务人员、辅导员
证据材料交接和存档:关于学生违纪的所有证据及处理材料原件应及时整理存档。记过以下的处分的学生违纪材料由学院存档;记过以上(含)的处分材料报研工部存档。
六
学院
研工部
处分决定和正式公布:学院和研工部依据《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2018〕37号文)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送达学生本人。
四
学院研工组
违纪学生谈话和处理:学院研工组安排辅导员与违纪学生谈话,并根据证据材料做进一步情况调查,填写《调查笔录》。谈话过程应有2名老师同时在场。辅导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要求违纪作弊学生撰写检查,承认作弊事实并反思其错误。学生所写检查中的内容、细节应与事实相符,所有调查材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日期,谈话过程告知学生需录音留存。学院研工组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在《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上注明并签字。记过以下的处分需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研工部备案;记过以上(含)的处分需研工部根据事实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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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部)须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送达通知书(见附件1)上签字(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学生处存档)。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在校内布告栏进行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及公布范围。
第八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证据充足,下列各项经学校查证核实的均为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九条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受处分学生应当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见附件2)、《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均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一同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违纪学生凡是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示,如实陈述所犯错误事实或能检举、揭发他人的,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干扰调查以及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从重处分。
分则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非法的社会、政治、文化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二)非法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不听劝阻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学校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七)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
第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的:(一)未取得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的,给予记过处分;(三)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老师或该课程考试要求将禁止使用的物品(有关书籍、笔记、草稿纸、答题纸、计算器、电子词典、手机、寻呼机等)放到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扰乱考试秩序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的;(二)偷看、传接答案、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四)偷看他人试卷,或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五)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交卷后再趁人不备修改的;(六)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但经过考前允许的除外;(七)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考前偷盗试卷或有组织作弊的;(三)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作弊的;(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及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术行为不端的认定,以校学术委员会等权威组织的认定结果为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对无故旷课的给予如下处理:(一)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一)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1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2天以上3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6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一周(含周六、日)以上13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两周(含周六、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根据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处以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或用言词侮辱等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的,加重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应给予处分。
(一)谩骂、侮辱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以暴力威胁或殴打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赃款赃物价值8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两次以上或赃款赃物价值800元以上的被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分别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社区(含学生生活区、学生公寓,以下同)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的,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及其他原因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