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主体资格认定及备案
劳务用工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甲方主体资格1. 甲方应当是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2. 甲方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乙方主体资格1. 乙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 乙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劳动岗位的要求;(3)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工作经验。
三、劳务用工合同主体资格的特殊规定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劳务合同的乙方,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为签订合同。
3. 退休人员: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但根据实际情况,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4. 特殊行业人员:如飞行员、海员等特殊行业人员,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总之,劳务用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用工主体

“用人单位”与“用工主体”的区别虽然两个词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意思,但其所表达的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用工主体则不同,用工主体没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也就是说法律上对这种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因此,要区分二者的不同,就要从二者的法律责任出发:“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主体,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工资,存在加班行为时需要支付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没有任何义务的,只是“用工单位”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个劳务派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用工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受劳动法律调整,因此当发生纠纷时,适用民事法律法规。
另外,在建筑领域经常出现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具体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转包、违法分包后,包工头雇佣的工人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此处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民事范围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两个词语的不同含义,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用语是十分严谨的,需要我们仔细研读和思考。
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用心陪伴你(1043940462)11:32:47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用工备案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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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湘人社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8日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中央在湘企业、驻湘部队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企业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篇一:关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作者:何永强)20XX-10-2020:43:00by:hans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是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不能独立的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摘要: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新型劳动争议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始终是一个难点。
我们试图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入手,通过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寻找出便于应用的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方法和途径。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认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概念不同。
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常留意劳动纠纷的人们也许会留意到,有那么一些案子会涉及到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多发生于工矿企业以及建筑类企业。
像这种类型的纠纷,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那么,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请参考下文。
▲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一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共计五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条系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
工程项目用工管理的规定

工程项目用工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广东建工集团工程项目用工管理指导意见》(粤建集(2008)77号)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各用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的用工行为,避免不规范操作,以完善公司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提高对用工风险的控制能力,减轻用工成本,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区及省内外其他地区的劳动力在公司属下的工程项目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用工关系的人员,均应纳入公司的用工管理。
第三条公司为用工主体,工程项目部为企业用工直接管理单位,劳动用工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招用,应本着遵循“三先三后”,严禁招收使用童工、未成年人工的原则。
第二章用工管理具体办法第四条用工方式1、工程项目的用工,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我省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行以劳务用工为主要用工方式。
公司经营部门在项目选择合作单位时,应与相关部门会审把关,原则上选择应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能独立承担其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合作单位;2、工程项目部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单位,要分清管理关系和理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合作方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承包协议,并要求其招用的人员进入劳务公司管理,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工手续和申报程序1、工程项目部设立和项目《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工程项目的用工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如劳务分包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班组承包协议》给项目部备案。
2、项目部招用的人员(含合作方招用的人员)进场三天内,须由劳动者提供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平安卡、健康证明书(体检表),特殊工种及八大工种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项目部核对,项目部留复印件存档,并由项目部建立《用工花名册》(附件1)格式登记,花名册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3、项目部招用人员统一纳入劳务公司管理,并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一、受理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提供资料(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1、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一)一般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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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主体资格认定、备案流程及所需资料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1
号
一、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就业登记,首先到县就业局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县就业局办理用工备案。
提供以下材料:1.《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职工录用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做招用人员的就业登记。
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交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交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从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做解除人员的失业登记。
提供以下材料: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复印件。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在我单位任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章)
年月日
附件2 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单位社保编号:
机构和用人单位各保存一份。
附件3
用工登记备案内容
附件4
职工录用花名册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名录用人员已审核。
审核人签名: (登记备案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就业局、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已审核。
审核人签名: (登记备案章)
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就业局、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注:1.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本人档案、失业管理机构各一份。
2.传递程序:随表提档案移交→审档→认定养老金缴纳→认定失业金缴纳→办理失业金或调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