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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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转诊制度

生育保险转诊制度

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保证病人得到及时准确的治疗,同时降低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制定生育保险病人转院转诊制度
1.坚持首诊负责制的原则,不准推诿患者,不得将本院有能
力治疗的患者转往他院,转院时确保患者转诊安全。

2.转院条件
(1)专家会诊不能确诊的疾病
(2)本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抢救的疾病
3.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须由定点
医院办理网上转院申请,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批。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
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

4.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
付。

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
转入的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
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
费用。

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灵活
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
领差额部分补贴。

5.病房医生办理转院时医保手册同转院申请单一并送到医
保办,转院记录及时准确。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录1第一部分2第二部分3第三部分4第四部分5第五部分1第一部分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2第二部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省辖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暂缓缴纳。

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医保-ppt课件-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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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2、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是多少?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 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 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 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五、关于门诊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1、门诊统筹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选定的门诊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只需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缴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 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统筹基金 发生地 或发生状况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
一级
300 94% 97%
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 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从2019年起, 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 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 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 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自动启用, 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误区三:有些参保人员认为住院时,是将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先扣 掉再使用统筹基金报销,于是在住院前突击消费,将卡里的余额全 部用完。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期限是多久?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期限是多久?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期限是多久?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㈠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㈡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㈣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

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

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沈劳社函[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沈劳社函〔2008〕65号)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发〔2008〕1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

实行市级统筹后,两地参保人员可持市级医保IC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就医、购药。

为此,决定原来属两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全部授予市级定点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原两区各定点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计算机联网、签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协议等相关手续。

二、原两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均按市级统筹的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三、原两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结算办法,均按市级统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原两区的各定点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附:1.医疗保险定点药房名单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结算标准等明细表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时代的发展,沈阳的生育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在怀孕分娩期间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

在沈阳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一、报销范围1.产前检查费用: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多次产前检查,这些检查项目包括孕妇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

这些检查费用均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规定执行。

2.分娩费用:分娩是孕妇最为关注的一个环节,生育保险可以覆盖孕妇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费用。

分娩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均可在保险范围内报销。

3.产后恢复费用:产后恢复是孕妇和新生儿都需要关注的问题,生育保险也可以覆盖产后恢复阶段的相关费用,例如产后恢复康复腿、产后按摩理疗等费用。

4.新生儿护理费用:新生儿的护理费用也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

5.其他相关费用: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外,生育保险还可以报销一些其他相关费用,如孕妇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产后康复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1.报销比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医疗费用的50%至80%,具体比例根据医保政策执行。

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报销申请等证明材料。

2.报销上限: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上限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项目而定,通常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费用。

在报销时需要注意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超出限额范围的费用将无法报销。

3.报销流程: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和报销申请,经过相关医保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

报销流程一般为医疗机构直接与医保机构结算,孕妇在出院时无需支付费用。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缴费比例为6‰。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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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

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1.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2.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见下表。

沈阳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说明:1.生育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2.符合计划生育晩育(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增加2个月生育生活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

3.行剖宫产术同时施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100元。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五、妊娠分娩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

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参保人员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八、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须由定点医院办理网上转院申请,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批。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领差额部分补贴。

九、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按规定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登记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领。

十、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双方父母家)的参保人员需在生育前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请异地就医手续。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时间报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申领。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

2.女方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女方未就业由所在社区出具。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生育申请表》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的公章。

投靠配偶的另需提供:1、男方单位出具的《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男方未就业由所在社区出具。

2、男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男方户口不在当地,需要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3、男方房产证复印件,如男方在当地无房产,居住在父母家或亲属家,需提供房主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社区证明;如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用提供社区证明;男方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社区证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投靠双方父母的另需提供:1、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的房产证复印件。

3、如户口不与父母在一起,需提供社区证明。

注:以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均用B5纸复印或打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20日按规定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支取现金),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参保人员。

十一、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原件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

2.《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各种材料内容要求: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

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票据专用章。

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日清单或门诊医疗费用的处方明细。

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

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门诊医疗费用的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门诊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十二、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十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十四、业务经办时间每月的1-20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及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全月办理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登记及转诊、转院手续。

(节假日除外)业务经办区域划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咨询电话:12333单位参保业务:在和平、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皇姑区的人员。

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51号咨询电话:单位参保业务:在沈河、大东、北站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河、大东区的人员。

东陵分局:东陵区长青街105号咨询电话: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新区、南湖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东陵、浑南新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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