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一项重要金融服务,它是指企业将其资产从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家金融机构的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金融资产转移到具有更加活跃市场以及更便宜的利率等各种优势的新金融机构上。
金融资产转移通常涉及到多个企业组织,因此,需要遵循专业的金融服务准则,以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国家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是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操作准则,旨在促进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财务稳定性和权力公正性。
第23号准则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完整的、真实的上传资料以及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2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
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按照“两阶段定价”原则,以保证活动的公正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首先,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前,必须先进行“定价和估计”,即确定资产价值,以确保资产转移后不会产生财务损失。
其次,企业在实际完成金融资产转移之后,还要进行“核算和报告”,即检查实际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以确保财务安全。
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对所有涉及到的客户、服务提供者、金融投资者等负责任,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详细的规则,有助于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控,以及有效地管理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遵守第23号准则的要求,企业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财务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指南讲解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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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
用指南
颁布时间:2006-10-30 10:4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
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
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
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致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
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加: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
(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
减: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说明:
1.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
远期合同、互换等;
2.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比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
格买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