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年7月9日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1.09
•【文号】财税[1994]78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1994]78号1994年11月9日)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
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发文日期:2009年01月19日【部分失效】【主动公开】失效时间:2014年07月01日失效原因: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4.05
•【文号】财税字[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财税字〔20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落实增值税转型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
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
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
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 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
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
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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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年7月9日财税[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
收入影响较大。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
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
登记。
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
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
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