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1-10-21 14:18 浙江税务网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形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四)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二、按照有关税收文件规定,下列凭证、合同免纳印花税:

(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监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监管线专用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四)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为研制和提供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发[1990]200号)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摘自国税地[1988]25号)

(六)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摘自国税函[2009]9号)

(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摘自财税[2008]81号)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摘自财税[2008]137号)

(九)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摘自财税[2006]100号)

(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摘自财税[2008]24号)

(十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

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摘自财税[2008]24号)

(十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摘自财税[2004]39号)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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