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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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浅议如何提高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生产现场的管理。

如何对生产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劳动工具的管理,如何控制罪犯利用风险性工具在生产现场作案,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基层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的困境。

我狱根据司法部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了对监狱劳动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推行“5S”活动,对生产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我们监管环境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定义及特征监狱劳动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不断提高监狱劳动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依法实施劳动改造,要不断优化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各种资源配置,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坚持依法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和各项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推进监狱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狱管理能力,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制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

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目前我国监狱劳动基本是无偿的,罪犯的劳动收获主要体现在对他们改造表现的评价上,并根据这方面的评价结果对他们予以行政或司法奖励。

其次,罪犯劳动管理采取严格的区域分割与封闭,其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由监狱安排,其劳动指标是制度规定的。

其三,罪犯进出劳动场所是必须经干警同意的,其劳动之间的休息也需要经干警批准的,否则就作为违纪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3篇)

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一、引言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场所,其根本任务是惩罚罪犯,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劳改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本文将详细阐述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包括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管理和奖惩制度等方面。

二、劳动改造1. 劳动改造的原则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改造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改造与惩罚罪犯相结合,使罪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改过自新。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劳动教育,使罪犯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3)劳动与休息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罪犯的身心健康。

(4)生产与生活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注重罪犯的生活保障,提高罪犯的生活质量。

2. 劳动改造的方式(1)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内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以实现劳动改造的目的。

(2)社会劳动:罪犯在监狱外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方从事劳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改造。

(3)技能培训: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劳动改造的管理(1)劳动计划:监狱根据罪犯的刑期、劳动能力等因素,制定劳动计划,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任务。

(2)劳动组织:成立劳动小组,明确劳动分工,确保劳动任务的完成。

(3)劳动考核:对罪犯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作为其改造表现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改造1. 教育改造的原则(1)法治教育:对罪犯进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2)道德教育: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3)文化教育: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素养。

(4)心理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 教育改造的方式(1)课堂教育: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课程学习,如法律知识、道德教育、文化知识等。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也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

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存在着劳动条件不平等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罪犯劳动的种类、强度和待遇与普通劳动者存在巨大差距。

一方面,罪犯被限制在监狱、劳改场所等封闭环境中劳动,不能接触到正常社会劳动环境;另一方面,由于罪犯被判刑,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劳动强度和工时方面缺乏保障,容易出现过度劳动的情况。

这种不平等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融入具有负面影响。

其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劳动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漠视以及侵害罪犯权益的情况。

特别是一些监狱或劳改场所,往往以尽可能多地利用罪犯劳动力为目标,忽视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保护。

例如,一些劳改场所强制罪犯加班以达到生产指标,违反了法定劳动时间,剥夺了罪犯的休息权;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恶劣的劳动环境,罪犯的安全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对罪犯劳动制度进行重构,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刑罚执行目标方面需要重新思考。

当前,我国法益保护的理念日益凸显,重点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罪犯劳动的重视。

然而,劳动是改造罪犯、使其接受刑罚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帮助罪犯意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培养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罪犯劳动制度的目标定位,不仅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要着眼于罪犯自身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在劳动中重建正确的行为观念,实现人的价值的综合性发展。

最后,我国罪犯劳动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价机制。

由于各地监狱和劳改场所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对罪犯劳动的监管和评价相对薄弱。

这使得一些地方在罪犯劳动实施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罪犯劳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劳动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目前监狱押犯结构变化、减刑假释政策的变化,加上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着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导致劳动自觉性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

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的重心由“物”转向“人”,这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趋势。

现代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立足于此,来思考影响和制约劳动效率提高的关键因素,并探索如何来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确保完成奋斗产值,这已成为创新监狱管理的新课题。

一、推进专教共管制度和互监组制度,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劳动改造,是重新塑造罪犯权利意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必要的手段。

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并不是为别人创造价值,是为自己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劳动。

监狱不是福利机构,更不是慈善机构,它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暴力机关。

罪犯在监狱的吃、穿、住、用、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以及医疗卫生和医疗防疫等,都是由国家先期投入,罪犯必须在改造中用劳动所得进行后期补偿。

罪犯在劳动中所得产品,利润非常低。

摒除罪犯错误的劳动观点,这对调动劳动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犯虽然在密闭的环境中,但作为信息时代,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困扰,来自家庭、来自社会、来自同改的,我们一直坚持“人性本善”,人的思想和灵魂是可以改造的,思想又是行为的向导。

因此,教育改造在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只有端正了他们的劳动改造态度,才能正确的看待劳动,行为方面才会有一个良性的循环。

个别化和集体教育相结合,落实专教共管制度。

打击治标,教育治本。

科学地运用第四大改造手段----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则是通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矫正罪犯错误的认知、不良的行为习惯、人格障碍和治疗心理疾病,使罪犯心理健康,心态正常,积极主动的去改造自己。

对待那些无理不完成生产任务、消极怠工的罪犯,没完没了的指责,或者一味采取严厉的严管、禁闭,只能导致这部分罪犯的“破罐破摔”,充其量只能维持一种短暂的、表面的、静态的、强权高压下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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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创新摘要:《中户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显然,组织和管理罪犯劳动是有法可依的。

为了方便的组织与管理罪犯劳动,我国的监狱创立了很多自己的企业,专门为罪犯提供劳动的场所。

但这一特殊的企业由于其自身原因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存在着很多问题。

例如:企业的人事管理,企业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经济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监狱干警作风和技术要求等问题。

关键字:罪犯劳动监狱企业监狱干警所谓罪犯劳动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一是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

除坚持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二是加强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不同工种和岗位进行选材适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目前罪犯劳动在组织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和发展。

㈠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用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

”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

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作用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

最典型的是某监狱在车间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三个月、誓夺三十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偏离监狱方针的状况。

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致使监狱工作的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前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㈡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没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有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会议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底,导致了国家财政拨给监狱的经费不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改革。

同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温暖体。

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把对罪犯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当作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有时偏离监狱的工关工作方针,甚至有的违背法律法规,比如非法印刷出版社,生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产品等。

有的监狱在生产安排中,那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那种产品,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方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危害罪犯身体健康,以此追求最大化的积极效益。

二、对罪犯劳动改造存在的问题的建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高了“三化”治监方略。

“三化”即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把监狱的饿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㈠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姜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执行。

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的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

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㈡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

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几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通过对监狱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判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效率。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请度的可能性。

二是选择既能很好的适合某种监狱生产的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长。

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

㈢监狱干警作风要正能力要强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向罪犯传授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

监狱干警的作风直接影响到队罪犯的改造工作的优劣,因此,监狱干警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一个好的形象,在罪犯心中形成模范意识。

此外,干警的技术要求业要过硬,在组织和管理罪犯生产劳动的时候,不会出现太多的问题。

确保罪犯能正常有序的进行劳动。

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统筹兼顾。

鉴于工作全面发展就是要树立全面意识,确立整体观念。

对监管改造、监狱企业等各个方面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切实推进监狱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只有不断的完善监狱企业管理制度,改进新技术,对罪犯的劳动组织与管理进行不断的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监狱企业存在的问题。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重视这个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摘要: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监狱需要长期坚持的做法。

劳动改造罪犯要以罪犯劳动能保持现实存在、稳定高效运行为基础,以依法、科学、文明组织与管理为保障。

监企分开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组织与管理罪犯劳动的观念、体制、协调机制、管理方式、组织实现形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无论是监狱系统内部还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改革推进慢、企业管理人员心态不稳、制度建设滞后、缺乏创新精神、法律和政策缺失等严重阻碍改革的问题。

为此,需要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从创新罪犯劳动组织形式、推进监狱生产立法、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罪犯劳动运行监管、稳定企业管理人员、强化劳动改造考核等方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这样才能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巩固和提高新体制的成效。

三、罪犯劳动改造人员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监方略。

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就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

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

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1)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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