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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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创新

摘要:《中户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显然,组织和管理罪犯劳动是有法可依的。为了方便的组织与管理罪犯劳动,我国的监狱创立了很多自己的企业,专门为罪犯提供劳动的场所。但这一特殊的企业由于其自身原因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企业的人事管理,企业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经济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监狱干警作风和技术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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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罪犯劳动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一是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持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二是加强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不同工种和岗位进行选材适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目前罪犯劳动在组织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和发展。

㈠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用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作用等缺点。在“罪犯技术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最典型的是某监狱在车间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三个月、誓夺三十万”的豪言壮语。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偏离监狱方针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致使监狱工作的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前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㈡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没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有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会议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底,导致了国家财政拨给监狱的经费不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改革。同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温暖体。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的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把对罪犯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当作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有时偏离监狱的工关工作方针,甚至有的违背法律法规,比如非法印刷出版社,生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产品等。有的监狱在生产安排中,那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那种产品,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方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危害罪犯身体健康,以此追求最大化的积极效益。

二、对罪犯劳动改造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高了“三化”治监方略。

“三化”即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监狱的饿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㈠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姜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的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㈡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几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通过对监狱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判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请度的可能性。二是选择既能很好的适合某种监狱生产的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

㈢监狱干警作风要正能力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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