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一)本单位罪犯劳动岗位组织情况1、罪犯劳动项目。
监狱严格以“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为原则,引进劳动项目,并严格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
2、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级入监甄别等情况,结合监狱生产实际,建立科学的分流模式,合理对罪犯进行分工。
3、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
4、劳动报酬。
监狱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
(二)劳动现场组织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1、严格落实省局下发的《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对生产现场进行“7”管理,严格落实罪犯“三人互监”制度,实行错时上厕所、模块化移动等管理规定,实行罪犯标识管理,严禁罪犯在生产车间无序流动。
2、充分保障罪犯的劳动、学习、休息时间。
严格落实“5+1+1”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通过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提高罪犯劳动积极性。
3、加强劳动保护。
监狱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存在问题:1、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管理还存在调配不合理的情况;2、监狱皮包、pe袋等项目因生产工序多、物料多,且监狱厂房设计有缺陷,存在现场清理不及时较乱的情况;3、疫情期间外协人员无法进入生产车间,且警察对生产工艺不熟悉,废品率增加。
工作建议:1、加强罪犯排查,严格审批岗位;2、加强现场规范化管理;3、加强警察教育,提高业务能力。
(三)本单位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做法,效果如何,下一步应如何完善和规范.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罪犯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奖励条件切实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罪犯劳动和改造质量的双丰收。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质量评分: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表现评分: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 工作报酬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评分和工作表现评分等因素综合计算。
2. 工作报酬将在发放日期前由监狱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 工作报酬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放,具体方式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
4. 工作报酬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5. 工作报酬将在罪犯服刑期满后结算,未结算部分将作为罪犯的个人财产。
6. 工作报酬将在监狱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发放,任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7. 工作报酬将作为罪犯改造的一部分,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增强自尊心和自我价值感,促进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教育效果。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1(精)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一、《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性质《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是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有关运用劳动改造罪犯、依法组织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监督控制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考核奖惩、并保护罪犯劳动合法权益为内容的罪犯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通过劳动改造罪犯,造就社会新人的一系列执法过程中的管理、改造活动。
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课程。
本课程是监狱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是监狱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与掌握罪犯劳动管理的知识技能是从事监狱工作和现代监狱管理的必备课,是监狱管理专业培养监狱一线干警的基本专业技能的一门必修课。
二、学习目标罪犯劳动管理是监狱的基础性工作,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罪犯劳动改造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具备相应的罪犯劳动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了解罪犯劳动管理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本课程的具体目标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个方面的能力标准与要求进行描述。
1、专业能力1)掌握罪犯劳动管理基本专业知识2)了解监狱劳动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3)依法安排罪犯参加劳动4)熟悉监狱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流程5)能完成常规岗位工作任务6)能预防与处理罪犯劳动现场异常情况的能力2、方法能力1)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相互转换的实际应用能力2)科学计划安排工作的能力3)融会贯通监管、管理与劳动教育的能力4)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结合解决问题的能力5)善于观察、分析、归纳、总结思考不断总结经验能力3、社会能力1)能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依法、科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理念2)处事公道,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爱岗敬业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4)具有团队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5)积极乐观向上,不怕困难的精神6)具有不断探索并不断完善,学习提高精神三、学习内容本课程由罪犯劳动管理概述;罪犯劳动管理职权与岗位职责要求;罪犯劳动项目选择;罪犯劳动技能测定、培训;组织罪犯劳动;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罪犯劳动安全事故的防范、事故处理;劳动竞赛管理;罪犯劳动绩效管理;罪犯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十个学习情境组成,总计48学时。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作者:周勇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既然是基本人权,那么它就是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属性,不能因为他们受到了刑罚而剥夺他们理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作者简介:周勇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6-02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的劳动,不仅具有获取生存条件的功能,而且还有助于矫正思想、端正作风和行为的作用,对培养勤劳的生活习惯、领悟人类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所谓劳动报酬权,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和其它基本人权一样,它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以及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
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整个社会的一员,尽管他们暂时身处狱中,但经过一段的时间的改造,他们会重新获得自由,走向社会,去生存去发展。
如何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尽快适应重新认识的社会,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基础。
因此,劳动报酬权也是监狱服刑人员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可以一方面全心的接受监狱管理部门的教育改造,同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今后再次走向社会铺垫一定的经济基础。
实践也证明,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给予服刑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能够使他们养成自食其力的思想意识,学会谋生的技能,有益于思想和行为改造,对于服刑人员重新走向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法律及其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执法理念是监狱执法者的理想 、 信念和灵魂 , 是监狱执法的
价 值 体 现 。 包 括 公正 的法 治观 、 道 的 刑 罚 观 、 它 人 正确 的 改
求 尚未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省份 , 认真借鉴经验 , 尽早
出台相关规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维 护 了 罪 犯 的 合 法 权 利 , 定 了罪 犯 的 肯
造观 、 平稳 的安全观 , 体现公正理念 、 等理念、 平 人本理念 。 在监狱执法 理念中, 执法为 民是宗 旨, 法律至上是根本 , 公
正执法是核 心, 程序 公正是屏 障, 权力监督是保证 。
当前 形 势下 , 狱执 法 理 念 应 当 以我 国 《 狱 法》 《 监 监 、 刑
明确 规 定 。 罪犯 劳动 报 酬 是 《 狱 法 》 监 明确 规 定 罪 犯 的一 项 权 利 , 也 是 监 狱 人 民警 察 执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如 何 更好 、 合 更 理 地 规 范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制 度 , 而 更 好 地 规 范 民警 执 法 行 从 为 , 我 们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题 。 是 20 0 2年 北 京 市 监 狱 管理 局 已经 全 面 推 行 发 放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0 3年 福 建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也 已经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 20 21 0 0年 3月 , 法 部 制 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司 在 范 围 内 征 求 意 见 5月份 向各 省 市 监 狱 局 转 发 了福 建 、湖 。 北 、 东 、 庆 四 省市 制 定 的劳 动 报 酬 管 理规 定 或 办 法 , 广 重 要
建设的原则, 为构建和谐社会、 进一步提高监 管改造质量作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有 非常深远 的意 义 。 三 、 我省 建立 并施行 罪犯 劳动 报酬制 度的意 义 在 在我省 建立并 实施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在狱 内参加劳动 的 对
( ) 行 罪犯劳 动报 酬是监 狱 工作 法治化 的本质要 求 一 施 我国《 劳动法 》 3 规 定: 劳动者 享有取 得劳动 报酬 的权 第 条 “
关键 词 劳动 报酬 监狱 劳动 改造 监 狱 工作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罪犯 劳 动报酬 的概念 及其 内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1.5—2 10 .5220)0 80 0 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 的规定 因此 , ” 在我 罪犯参加 劳动应 当获得 劳动报酬 是有 明确法 律依 据 的 。 遗憾 的是 ,监狱 法》 《 虽颁 行 已有
应 享有 的一种 法定物 质报 酬权 利。 建立 并 实施 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进依 法治监 、 是推 加快 监狱 工作 法治化 进程 的本质要 求 , 是 维 护 罪犯合 法权益 , 贯彻 “ 首要 标准” 的客观 需要 , 彰显现代 行刑 理念 、 力适应 监狱 体制 改革 形势 的现 实选择 。 是 努
1罪犯 劳动报酬 具有“ 重性” 即既具有 劳动改造 这一特殊 监狱 管理局经过广 泛调 研 , 国 内率先 制定并 实施罪犯劳 动报酬 . 双 , 在
属性, 又具 有创 造社会 财 富这一劳 动 的普遍属 性 。
2 罪犯 劳动 报酬权 是罪 犯应享 受 的一种法 定权 利 。 中华 人 狱系 统罪犯 劳动报 酬 管理试 行办 法》 . 《 。北京 、 福建 等省市在 国 内 民共和 国监狱 法》 7 第 2条规定 :监狱对 参加劳 动的罪 犯 , 当按 率先推 行的罪 犯劳动报 酬制 度 , “ 应 实现 了从生产 奖金或 生活补贴到 照 有关 规定 给 予报酬 ” 这 是我 国法律第 一 次对罪犯 的劳动报 酬 劳动 报酬 的转变 , 不仅 仅是 简 单名称和 形式上 的变化 , , 这 而是具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
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日本为代表的奖金制。
日本《监狱法》第27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全部归国库所有;国家在获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收益后,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服刑人员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
其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为代表的权利主义。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丫监狱对犯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
规定犯人因参加职业培训、转学他业或上课而被免除劳动义务的,可以从狱方领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犯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报酬和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
服刑人员综合账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障监狱经济秩序,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服刑人员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账务反映真实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四)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账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二)监督服刑人员财务收支活动;(三)审核服刑人员财务报表;(四)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条监狱监区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包括:(一)对服刑人员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二)定期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服刑人员财务状况;(三)协助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服刑人员本人负责自己的财务收支,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章账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服刑人员财务收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监区审核;(二)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办理收支手续;(三)财务管理部门对收支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四)监区对收支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八条服刑人员收入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奖金、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服刑人员支出包括:(一)生活费用;(二)医疗费用;(三)劳动工具购置;(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服刑人员资产包括:(一)现金;(二)存款;(三)实物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合理使用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产;(三)账实相符原则:资产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服刑人员财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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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升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行, 为监企分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探索出一条规范监狱企业运行的路子, 从而提升了监狱 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 国际社会的做法对我国的借鉴 1 .外国对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 (1) 法国的具体规定是: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依法 获得劳动报酬, 计算标准是根据罪犯的技能水平、 所从事的 劳动工种和技术要求等来决定, 和社会上同工种的劳动所得 差不多。 法国规定的罪犯劳动报酬标准与其它国家相比应该 算是比较高的, 但是法国法律同时规定罪犯劳动所获报酬并 不能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按照规定, 已决犯要把他的劳动收 入的二分之一上交国家; 六分之一用来作为司法费用和用于 作为受害人的赔偿金; 六分之一作为储蓄金, 在释放时返还 给罪犯, 用来作为回归社会初期的基本生活费用; 最后六分 之一的劳动所得, 才允许罪犯自己用于在监狱内的日常消 费, 也可以寄给需要其赡养的亲属。 〔4〕 (2) 德国在 《德国刑罚执行法》 第43条作了相关规定: 首先肯定了罪犯从事分配的劳动、 其他劳动或辅助性劳动, 应当给予报酬。 其次根据罪犯的劳动成果和工种将报酬分为 几个等级。 如果罪犯的劳动成果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其所 领取的报酬不能高于基本报酬的百分之七十五。 另外该法第 44条还规定, 劳动报酬和培训补助费的三分之二罪犯可以自 由支配, 甚至还可以更多, 其余的收入可以作为救济款, 以 保障罪犯和需要其赡养的亲属在其回归社会后最初一段时间 的生活费用。 〔5〕 和法国相比, 德国规定的罪犯可自由支配 的比例比较高。 (3) 美国的具体规定是: 美国联邦监狱和各州监狱在 罪犯劳动及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但相同的是各州 都肯定了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给付劳动报酬。 由于美国刑 罚中强调“劳动赔偿” 这一方法, 强制用罪犯的劳动所得赔 偿给受害人, 这就要求监狱对罪犯的劳动必须给付报酬。 美 国联邦法律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5.5美元, 然 而在各州的很多监狱达不到这一标准, 多数罪犯的工资只有 每小时1美元至1.5美元。 〔6〕 所以在美国, 罪犯的监狱劳动 报酬与社会上同工种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相比是比较低的。 (4)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76条规定: “①对囚犯的工作, 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②按此制度, 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 购买核定的物 件, 以供自用, 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 ③此项制度并应规 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 设立一项储蓄基金, 在囚犯出狱 时交给囚犯。” 2 .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由上述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概括他们 在设计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方面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都肯定了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给付劳动报酬。 同时规定了计算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主要应按照其劳动的态 度和提供的劳动产品的数量、 质量以及劳动的工种而加以区 别对待。 第二, 罪犯劳动报酬数额, 普遍比本国同行业、 同工种
二、 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现实意义 1 .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 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 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2 .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 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 办法, 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 不同岗位、 不同劳动 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 减少警察人为控制的随 意性, 体现了公平、 公正、 公开的考核原则, 规范了监狱的 执法行为。 3 .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实行劳动报酬后, 一些罪犯 特别是“三无” 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 获得报酬, 解决了一 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 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 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4 .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劳动报酬发放, 体现了对 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 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 采购日常用品, 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 个别罪犯还 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 尽赡养、 抚 (扶) 养 的义务, 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 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 性, 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5 .降低重新犯罪率。 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 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 由于受世俗偏见, 刑释人员就业更 是难上加难。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 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 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 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 大 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的概率。
动报酬制度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的范围、 标准、 考核条件、 支配、 发放和管理、
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罪犯劳动报酬; 监狱劳动; 劳动报酬支配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 (2014) 05-0069-04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因付出了 一定数量、 质量的劳动后, 应当有权利从监狱企业获得的 相应劳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72条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罪犯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069
·总第489期·
【法学论丛】
动义务却是如此。 监狱企业和罪犯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法 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是 义务性规定, 且是第一位的。 在监狱, 罪犯没有权利对参加 劳动还是不参加劳动进行选择,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依 法强制他们参加劳动。 不仅劳动本身被强制, 就连劳动的场 所、 任务和时间等等都是强制的, 罪犯必须服从。
【法学论丛】
·总第489期·
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朱美云
(江苏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 罪犯作为人类成员、 社会成员和国家成员而享有劳动报酬权既有其正当性又有其特殊性, 推行罪犯
劳动报酬制度提高了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有利于罪犯人权保护, 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 借鉴国外罪犯劳
基金项目: 本文系校级重点课题“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项目 (10XWA13) 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 2013-10-17 [作者简介] 朱美云 (1971-), 女, 江苏如皋人,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 国际人权法。
理 论 界 2014 第 5 期
一、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正当性和特殊性 1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法理基础 (1) 作为人类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从权利的本源来看, 人权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 所 必须享有的权利, 仅仅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是 没有任何其他条件的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二 条 规 定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 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 国籍或 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既然所有 人都享有人权, 那么作为人类的一员, 罪犯尽管是因犯罪 而被监禁, 同样也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享有人权。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 第 (三) 项规定: “每一个工作的人, 有权享受公正和合 适的报酬, 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 活条件, 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1〕 (2) 作为社会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动物, 社会成员之所以犯罪而成 为一名罪犯, 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主观过错, 其实更是社会 中许多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迪尔凯姆 (法国社会学 家) 论证了犯罪的相对性原理, 甚至提出了犯罪可能还具 有一定的社会积极功能。 犯罪深深根植于社会本身, 是社 会运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犯罪是社会中的犯罪, 罪犯属于 社会中的罪犯, 他们基于其社会成员身份而依然享有基本 人权。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七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 特别要保证: 第一, 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报酬: ①公 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 特别是保证妇女 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 并享受同工同酬; ……” 〔2〕 因此, 社会除了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并对 其处以各类刑事惩罚, 但同时更重要的是, 社会还负有教 育、 挽救犯罪人的责任, 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到整个社会共同 体当中来。
(2) 罪犯劳动目的的特殊性。 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监狱劳动的目的同时具有惩罚、 矫正和经济三个方面的目 的, 这其中的惩罚和矫正目的是社会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所不 具备的。 罪犯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 富的生产活动” 不同, 它是监狱秉承“改造人” 的宗旨, 对 罪犯实施的一种矫正其犯罪思想及行为的行刑活动, 劳动只 是手段, 改造才是根本出发点与归宿点。 同时, 罪犯劳动的 改造性离不开劳动的惩罚性。 劳动惩罚性给罪犯带来的身体 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体验, 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改造性。
(3) 作为国家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各国宪法对“公民” 的普遍定义是: 一个人, 只要他具 有了某国的国籍, 他就自然成了该国公民, 该国就有义务保 护该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民” 在法律概念上是中性 词, 不论是守法者还是犯罪人, 判断他是不是该国公民的唯 一标准是他有没有该国国籍。 罪犯虽然受到刑罚, 被剥夺了 自由等, 但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公民资格, 他们依然享有作为 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权 利, 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 于政治权利之一。 我国 《宪法》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 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综上所述, 虽然人们在监狱劳动上面赋予了多重目的, 使监狱劳动和普通公民的劳动明显有许多不同, 但劳动是人 类生存的基本手段, 劳动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 罪犯只是 被剥夺了自由, 作为人类成员、 作为社会成员、 作为国家成 员, 他们同样享有生存权, 同样也应享有劳动报酬权。 2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特殊性 (1) 劳动主体的特殊性。 监狱劳动的主体是罪犯, 由 于人身自由的被剥夺, 使得他们和普通公民相比在劳动中的 地位明显不同。 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义务, 但对普 通公民来说, 劳动义务并不是指强制参加劳动, 但罪犯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