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权初探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问题探析

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问题探析作者:李忠萍田晓辉张金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2期摘要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作为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具有普遍性,亦有其特殊性。
我国目前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及司法制度的影响,服刑人员劳动权保障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作者简介:李忠萍,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师;田晓辉,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师,副教授;张金阳,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研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73-02从1992年我国第一个人权事业白皮书到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2012年人权被写入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的人权发展已经逐渐得到重视,开始更多的关注刑事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其中也包括了服刑人员的人权司法保障。
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具有其特殊性,但亦应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必要的保障。
一、服刑人员劳动权20世纪初,西方国家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人权的范围和内涵得到更充分的确立和完善,从最初以自然法为理论依据的“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第一代人权,逐渐发展到包括经社文等多项权利的第二代人权,而劳动权则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内容。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将这一目标进一步具体化,而后,多项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的《宪法》、《劳动法》等均对劳动权予以规定充分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经描述了劳动权的基本涵义和内容。
其一,劳动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基于其人权的性质,国家和社会应保障每一个人作为一国公民应享有这一基本权利,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其二,劳动权具有一定的外延性,还包括其作为基本权利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关权利。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中所指“服刑人员劳动权”采广义劳动权概念,即指监狱服刑人员在参加劳动过程中所应享有的一系列相关劳动权利。
二、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现状为了说明问题,增强课题研究的实效性,课题组对吉林省某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工伤处理情况、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调研。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服 刑人 员 , 可 能 挫 伤 服 刑 人 员 向 善 的 积 极 性 , 有 损 我 国 就 也 监 狱 的执 法 形 象 。
21 0 1年 1 月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 J u lo h n z o n
J n ,0 1 a . 2 1
No 1 .
第1 ( 期 总第 1 1 8 期)
【 学研究 】 法
关 于 服 刑 人 员 劳 动 报 酬 权 的 思 考
一
的劳动成果 未达到最起码 的要求 , 所领取 的报酬 不得高于 其
基 本报 酬的 7 % ; 5 犯人从事分 配的劳动 疗法活动 的 , 领取 可
与 其 工 种 和 劳 动 成 果 相 适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 ) 法 国 , 判 刑 (在 2 被
者工资 的一半应上缴 国家 , 留给犯人 的部分 还得分 三份 ( 三 种劳役金 ) 犯人可 自由使用的劳役金 , : 留做司法费用 和受害 人赔偿金 的保证劳役 金以及 留做犯人 被释 放后使 用的储 蓄 劳役金 。 ) 大利《 (意 苎 监狱法》 明确规定 , 根据 实际提 供劳动 的 数量和质量 以及劳动的工种 , 对各类服刑 劳动人员确定报酬 额, 该报酬额平均不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 23 对受刑人发给 /, 报酬的 7 1 受刑人与非受刑人酬金之间的差额交 给救济 和 /0, 扶助受害人 基金会 。比利 时《 狱规则》 监 规定 , 监狱 内犯人劳 动收入的 4 1 / 0上缴 国家 , 剩余 的 6 1 / 0在扣 除 了损坏赔 偿费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

而 当今对 于罪犯的劳动观念转变为 了惩罚与教育相 结合 , 劳 维 护 与 尊 重 。
其实每一个人都是 古典经济 学中 的理性经 济人 , 发给罪
让罪 犯尝到 了甜头 , 以有 效地 调动罪犯 劳动 改造 可 动 权 派 生 出 的 一种 权 利 。 , 劳动 权 的 核 心 内容 就 是 劳 动 报 酬 犯工资 , 权 。既然罪犯有 劳动 的权 利, 么罪 犯当然就有 获得劳动报 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 ,使罪犯 在为社 会创造 劳动价 值 的过 程 那
除 劳 犯的伙食费、 被服 费 、 药 费 、 术 津 贴 费 、 用 钱 , 医 技 零 以及 用 于 被 剥 夺 的前 提 下 , 了 生 存 权 外 , 动 就 是 其 最 重 要 的 人 权
罪犯教育等 方面 的开支 , 即排除了假 定工资。
一
之一 了。作 为劳动权的核心 , 劳动报酬权 的实现 对于罪犯而
【 摘
要】我 国通过劳动来教育改造 使罪犯, 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 , 更是 罪犯 的一项权利 。罪犯获得 劳动报 酬既
有深厚 的理论缘 由, 也有我 国法律的依据 。 给予罪犯 劳动报 酬具有 多方 面的现 实意义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也是 当今我 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有 力的措施 。
公 民 的 一 项 权 利 ,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义 务 。罪 犯 只 是 被 剥 夺 了 动报酬 则会 使罪犯劳动积极性高涨 ,不 少罪犯会踏 实工 作, 也
监 监 人 生 自由 , 没 有 丧 失 我 国 公 民 国籍 。 由此 而 知 对 于 罪 犯 而 生 产 纪 律 也 会 好 转 , 狱 安 全 大 大 提 高 , 狱 干 警 的 工 作 强 并
言 是 对 其 价 值 存 在 的 肯 定 与 认 同 。罪 犯 也 是 人 , 能 因 为 其 不
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

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关键词: 罪犯;劳动;权利内容提要: 一般意义上讨论劳动权,通常是指享有人身自的人的劳动权,即人身权利没有受到限制的人的劳动权,罪犯于其人身自受到严格的限制,于其需要接受监狱组织的“劳动改造”,因此其是否享有劳动权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从基本概念人手,对罪犯劳动中的权利从法理角度进行探析,并与外域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厘清我们认识中长期存在的一些误区。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监狱把罪犯劳动当作是犯人感受刑罚的有效载体,罪犯劳动大多数表现为体力劳动,带有惩罚性质。
唯有如此,罪犯才可能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自内心产生悔罪心理,罪犯改造才不是空话。
但是,罪犯被送进监狱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且因此罪犯的待遇不应当具有惩罚性质。
相应的,“监狱劳动不应被视为附加刑罚”,国家负有保证“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的国际法义务,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完全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一、罪犯劳动中权利的相关概念及内涵在监狱学上,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人,通常指犯罪之人。
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在押犯。
在我国,广义的罪犯包括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的人,但是于被单处附加刑的人其人身自没有受到剥夺和限制,其诸多权利的行使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所指罪犯是狭义的罪犯,即在押犯,只限于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罪犯。
罪犯劳动,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广义上是指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在其刑罚执行期间所从事的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从事的劳动。
狭义上仅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场所,主要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监狱法》及其他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组织安排下所从事的劳动。
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

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第一篇: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推开了封闭的国门,各行各业都互相借鉴、学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在监狱刑罚执行领域也一样,近三十年来,充分吸收国外监狱制度中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以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为例,浅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刑罚执行上的借鉴、实践运用以及取得成效。
1.《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表明我国对罪犯的人权2.一是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
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二是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
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岗位,不同劳动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减少警察人为控制随意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规范了监狱的执法行为。
三是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实行劳动报酬后,一些罪犯特别是“三无”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四是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劳动报酬制度发放,体现了对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采购日常用品,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个别罪犯还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尽赡养、抚(扶)养的义务,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五是降低重新犯罪率。
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由于受世俗偏见,刑释人员就业更是难上加难。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大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率。
现行女犯劳动报酬结算模式与

现行女犯劳动报酬结算模式与女犯劳动激励机制建立初探上海市女子监狱姚迪徐佳薇【摘要】:劳动改造系罪犯入监改造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向罪犯灌输正确价值观、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手段。
自本年初,笔者所在监狱女犯实行新版劳动报酬管理规定。
依据该规定进行劳动报酬结算,较原有女犯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更为全面与具有针对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显现出了一些局限性,本文旨在立足于现行女犯劳动报酬结算办法实行现状结合对女犯其他激励机制进行探讨,以期能实现对于女犯更为有效地进行改造。
【关键词】:女犯、劳动报酬、激励措施劳动改造是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的重要部分,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长久的实践经验。
我国《监狱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实际情况中,自罪犯入监后,经过新收期间必要的学习阶段,便会开始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
劳动改造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对罪犯的服刑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因为劳动具有改造和教育功能,从我国三大改造手段的作用、方式和相互关系来看,它们的作用都是使罪犯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增长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①对女犯进行劳动改造,不仅能够帮助女犯矫治恶性恶习,更能从其劳动的实际情况中获得女犯改造实际情况的有用信息,从而更有效地掌握女犯改造状况,有益于及时、动态地对女犯持续进行各项矫治措施。
一、制定公平合理的女犯劳动报酬结算办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世纪我国监狱建设迈向监企分离发展趋势以来,劳动改造越来越突出监狱的综合改造职能。
而劳动改造地位的转型凸显,也使得对于罪犯的劳动报酬发放问题如何做到更为公平合理显得愈发重要。
《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①《对新时期劳动改造的研究与思考》,作者陈晓强。
规定。
”②这是我国法律明确地对罪犯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表明我国对罪犯的人权。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范文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对于服刑人员的权益保障日益重视。
其中,劳动权作为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之一,其法律保障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现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
司法实践中,各监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组织服刑人员参与劳动,使他们在接受改造的同时,能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权的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律规定。
如对服刑人员劳动的种类、时间、报酬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二)执法不严格部分地区在执行劳动权保障政策时,存在执法不严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部分监狱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如限制其参与劳动的范围、时间等。
(三)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当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服刑人员往往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包括劳动的种类、时间、报酬等方面。
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其能够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权。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权保障政策,加强对监狱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当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受到侵害时,应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如允许服刑人员提起申诉、控告等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作者:周勇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既然是基本人权,那么它就是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属性,不能因为他们受到了刑罚而剥夺他们理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作者简介:周勇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6-02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的劳动,不仅具有获取生存条件的功能,而且还有助于矫正思想、端正作风和行为的作用,对培养勤劳的生活习惯、领悟人类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所谓劳动报酬权,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和其它基本人权一样,它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以及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
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整个社会的一员,尽管他们暂时身处狱中,但经过一段的时间的改造,他们会重新获得自由,走向社会,去生存去发展。
如何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尽快适应重新认识的社会,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基础。
因此,劳动报酬权也是监狱服刑人员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可以一方面全心的接受监狱管理部门的教育改造,同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今后再次走向社会铺垫一定的经济基础。
实践也证明,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给予服刑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能够使他们养成自食其力的思想意识,学会谋生的技能,有益于思想和行为改造,对于服刑人员重新走向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法律及其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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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报 酬 权 是 劳动 者 基 于 履行 劳 动 义 务 而获 得 的不 受 非 法 限 制 和 剥 夺 的权 利 。我 国 罪 犯 的 劳动 报 酬 权 是 劳
受到 限制 或 剥 夺 的 , 违 反 了人 权保 障 的 现代 基 本 法治 理 念 , 背 了我 国 宪 法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权 利 和 义务 的 一 它 违 不
1 .不 适 用 《 监狱 法 》 《 动 法 》 和 劳 的相 关 规 定
2 .适 用《 法 》 限 制和 剥 夺 劳 动 报 酬 的 规 定 刑 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被判处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 刑和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的 犯 罪 分 子 的 劳 动 报 酬 受 到 了 限 制 和 剥 夺 。从 法 的 位 阶 来 看 , 法 属 于 上 位 法 。 监 狱 法 属 于 下 位 刑
我 国《 狱 法 》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罪 犯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监 第 “ 法 律 、 规 和监 规 纪 律 , 法 服从 管 理 , 受 教 育 , 加 劳 动 。《 接 参 ”监 狱法 》 第七 十 二 条 规 定 : 监 狱 对 参 加 劳 动 的罪 犯 , 当 按 照 “ 应 有 关 规 定 给 予报 酬 并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劳 动保 护 的规 定 。 它 规 ”
用《 动法》 劳 的相 关 规 定 。否 则 就 造 成 立 法 的 不 统 一 。
、
我国罪 犯劳动 报酬 权的现 状
从监狱发展史来看 ,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及 至于资本
主义 社 会 的早 期 , 直 都 推 行 报 应 主 义 的监 狱 政 策 , 劳 动 一 把 当作 惩 罚 、 削罪 犯 的 重 要 手 段 , 给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 随 着 剥 不 刑罚思想的变革和人权思想 的发展 , 方 国家罪犯 的劳动 , 西 逐 步 由无 酬 变 为有 偿 。 目前 , 界发 达 国家 都 规 定 应 给 罪 犯 世 的 劳 动 以 一定 的报 酬 。然 而 , 我 国罪 犯 的劳 动 报 酬 权 问题 在 不仅 未 被 立 法 与 司法 所 重 视 , 而且 是 受 到 限制 与 剥 夺 的 。
致性原则 。从促进犯 罪分子改造 、 维护 市场交易的平等 等方 面来说 , 当承认 和确 立服 罪犯 的劳动报 酬权 。要 建 应 立公正合 理的劳动报酬制度 , 必须确 立合理 的劳动报 酬标准 , 将罪犯劳动改造的 范围限制在社会公益 事业里 , 并对
劳动 报 酬进 行 合 理 的分 配 。
国罪犯 的劳动报酬权就被刑法“ 正言顺 ” 名 地限制和剥夺 了。 劳动报酬权是基于劳动 者履行 了其劳 动的义务 而 获得
的 不 受 非 法 限 制 和 剥 夺 的 权 利 。 服刑 人 员 首 先 是 中 华 人 民
为 : 狱 企 业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国 有 企 业 , 服 刑 人 员 在 监 狱 企 监 而 业 履 行 了劳 动 的义 务 , 与其 形成 了 劳 动关 系 。 只不 过 罪 犯 是
劳动能力 的, 都应 当参加劳动 , 接受教育和改造 ” 。这样 的规
定 , 质上 限 制 了被 判 处 拘 役 的 犯 罪 分 子 的 劳 动报 酬 并 且 剥 实 夺 了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以及 死 刑 缓 刑 两 年 执 行 的犯 无 罪 分 子 的 劳 动 报酬 权 。
法 , 位 法 不 得 和 上 位 法 冲 突 , 司法 实 务 中应 当适 用 上 位 下 在
法 。从 两部 法律 颁 布 实 施 的 时 间 来 看 , 行 刑 法 自 19 年 现 97 l O月 1日起 施 行 , 监 狱 法 自 19 而 9 4年 l 2月 2 9日起 施 行 , 按 照 新 法 优 于 旧法 的原 则 , 是 适 用 刑 法 的 规 定 , 样 , 连 监 也 这 就 狱 法 中仅 有 的~ 点 保 护 罪 犯 的 规 定 实 质 上 也 被 “ 除 ” , 废 了 我
第3卷 第 2 O 期 2 1 年 4月 01
文章 编 号 : 0 14 7 ( 0 1 0 —0 4 0 1 0 — 3 3 2 1 ) 20 3 —3
Vo . O No 2 13 .
A pr 01 .2 1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权 初 探
党 崇 武
( 北师 范 大 学 政法 学 院 , 肃 兰州 7 0 7 ) 西 甘 3 0 0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用 本 法 。 国家 机 关 、 业 组 织 、 适 事
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 劳 动合 同关系 的劳 动者 , 照本 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执 依 行。 按照这个 规定 。与中国境 内的企业 、 ” 个体经济组织形成 劳动关 系的人就 是劳动者 , 那罪犯 当然也是 劳动 者 , 是 因 这
关键 词 : 犯 ; 罪 劳动 报 酬 权 ; 权 保 障 人
中 图分 类 号 : 9 6 7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我国《 刑法 》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在执行 期间 , “ 被处 拘 役的犯罪分子每月 可以 回家一 至两天 , 参加劳 动的 , 以酌 可 量发给报酬 。《 ” 刑法》 四十六 条规 定 :判处 有期徒刑 和无 第 “ 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在监狱或 者其他执行 场子所 执行 , 有 凡
一
特殊的劳动者 , 们的劳 动具有惩罚性 , 他 但这 还不 足 以成 为 限制和剥夺罪犯的劳动报酬权的正当理由 。 司法部于 2 0 年 1 月 2日颁布 了《 01 1 罪犯工 作补偿办法 ( 试行) , 》从事实上承 认了罪犯 的劳 动者身份 , 否则 又怎 么会
有 工作 补偿 呢 ? !既 然 承 认 了罪 犯 的 劳 动 者 身 份 , 应 当适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