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 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第八条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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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996年7月2日和8月10日,美国西部电网先后两次因线下树障引起跳闸,导致两条345KV和三条500KV输电线路停止运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解列,950万用户受到影响。
从政治上讲,保护电力设施是为了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
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
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保护设施;安全问题;对策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高发,且立案难、破案率低。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内铜制零件卖价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
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但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电力设施盗窃案件,企业员工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被盗物资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符合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且必须由电力企业出具相关价值的依据。
最终导致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就四川成都地区来说,每年电力企业统计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数量相差非常大,而且电力设施被盗后大多被拆解成为铜片、铜丝等物品,很难固定证据,也导致了破案率降低。
在四川成都地区还曾经出现过电力企业员工当场发现盗窃份子并挡获后交给公安机关处置,但却因被盗物品并未带离现场而认定为“盗窃未遂”的真实案例。
199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案例分析

199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案例分析电力设备(power system)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
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
那么对于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查阅!电力设施的问题与对策4篇一)一、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分析1.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来说,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
所以,各级政府都要肩负起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方面的工作。
作为电力企业来说,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输电线路沿线的乡镇的工作的联系,从而让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信息变得畅通起来,积极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找出存在的设施安全隐患,减少电网故障。
最大化的减少因为过失破坏、故意破坏造成的电力设施的问题,电力企业也要向政府部门积极争取相应的政策,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1.2推行属地管理机制电力资产是国家委托给电力企业来管理的,基本的产权跟用电者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公众使用的电力是通过这些电力设施来输送的,只有保护好电力设施,才能保证群众的日常生活用电。
作为公用设施来说,其特点决定了线路比较长,网点比较多,单纯的依靠电力企业去督查和管理,力量是比较薄弱的。
需要尽可能的推广电力设施属地管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结合经济杠杆的作用,实施划片承包,并加大与公安机关的联防力度,这样才能更好的调动群众的参与程度,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1.3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在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要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电力设施的重要性,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深入持久的进行电力法律和条例的宣传,正确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进一步的关注,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
1.4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首先要建立一支良好的保护队伍,这是肩负起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主力军,要保证这支队伍的思想和业务都要跟得上,保证整体素质,这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论建立电力设施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性

关 键词 建立;电力设 施保护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 号 T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7—6 1(电企业赖 以生存 和生产 的基础 , : 也是电力用户进行 电 力消费的物质保证。电力设施 的健康状况不仅决定着供用电的秩序 ,而 且直接影响到公共安全 。电力设施受 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 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 为。我国在 《 电力法 》中有专章的规定 ,国 务院也出台了相应 的行政法规。但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疯狂地靠盗 窃电力设施非法牟利 ;因在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取土 、 爆 破、垂钓、放风筝 、抛掷物体等造成停电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事件也常有 发生 ,给电网安全运行和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 的威胁 。在当前 全国供电形势仍然紧张的情况下 ,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仅直接威胁到电 网安全 , 而且使原本严 峻的供电形势雪上加霜,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及 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 保护电力设施是一项系统的工作 ,所涉及到的工作对象关系复杂 、 利益交叉。在法律 上不仅 涉及到 《 电力法 》、 《 刑法 》、 《 民法 》、 《 物权法 》、 《 侵权责任法 》、 《 行政法》的内容 ,还涉及到 《 安全生 产法 》、 《 森林法》、 《 消防法》、 《 同法 》、 《 合 建筑法 》、 《 城市 规划法 》、 《 公路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 ,各行政 区域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了相关保护办法。这样 ,就要求承担着保护 电力设施 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了解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体系,做到能用法律武器 来保护 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营。 ' 电力设施 的法律 定义
了。
2)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 ,若是破坏了电力设施 ,则会 由此引 发一些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 ,保护电力设施既保证 了人民正常的 生活、工作秩序 ,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及电力设施 所 有者 的合 法权 益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法律知识讲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法律知识讲座近两年来,三台境内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情况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发生人为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达71件,造成的设施损失达一百多万元,造成事故损失无法计算。
具体来讲,较典型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如:案例:犯罪嫌疑人刘庆富,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三台县芦溪镇永江5村5组人。
刘犯于2005年8月至10月5日期间携带榔头、扳手等作案工具,在三台县芦溪镇永江5村老屋基山上的绵阳至三台110KV输电线路铁塔上,多次盗窃塔上角钢、铁片、螺杆、螺帽等,致使铁塔于2005年10月6日倒塌。
造成绵阳丰谷国网220KV站设备被烧,三台电网瓦解,全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全部停电,永安电厂前池溢流坝底被冲毁,四户村民房屋被水淹等,共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189万余元。
刘庆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2006)三台刑初字第48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条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在《刑法》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出了法律规定,把破坏电力设施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电力法》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相应地作出了禁止规定,而《条例》则是对上述两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反映了保护人民利益、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愿望和要求。
由此可见《条例》丰富了国家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一讲《条例》中什么是电力设施和保护的范围;应遵守的规定和法律禁止的行为。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含义和内容1、什么是电力设施:所谓电力设施,是指一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的总称。
也就是说,凡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以及厂、所区域外的供电、输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等,都属于电力设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6815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3.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力争全省电网投资规模超过1200亿元。
现就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网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到“十二五”末,全省电网对内建成以500千伏电网为骨架,220千伏电网为支撑,110千伏及以下网络为基础,布局优化、结构合理、联系紧密、城乡协调、安全可靠、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输配电体系;对外构筑特高压交直流的坚强智能跨省区跨流域的水火互济、购送灵活、交换方便的全国电力资源配置大平台,形成东接三华、西纳新藏、北联西北、南通云贵的全国电力交换大枢纽,为把我省建设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一)电网发展规划要认真把握和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电网发展规划编制要根据电力发展规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科学预测电力需求,适度超前发展电网;电网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应、适当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既注重建设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骨干电网项目,又要高度重视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低压电网项目、入户工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要适应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的输电规划要坚持优先保证省内用电和资源地用电的原则,适应民族地区留存电量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政策的实施。
四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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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629【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具体划分为:(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三条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或根据需要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保护电力设施措施。
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群众护线组织,加强护线工作,落实群众护线责任。
第十六条群众护线组织应接受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力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林区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要的区界上,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下列地点设立安全标志: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2、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重要铁路、航道和桥梁的区段,应标明线路区的宽度和电力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三)地下电缆、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九条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条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
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征得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的书面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二十三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第二十四条火力发电厂引水、排水设施露出水面部分向江心延伸4米,及引水设施取水口上、下游300米,排水设施排水口上、下游300米水域内,禁止停泊船只、挖沙、养殖、设置障碍或进行其他作业。
禁止在引水设施上装卸货物,锚抛船只。
除埋设于水面下的水工构筑物外,船只航行应距水工构筑物外沿4米外绕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由电力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
擅自接用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拆除。
擅自接用电器设备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未经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对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批准。
第三十一条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修剪、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在不引发新的事故的前提下,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并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互相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或砍伐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并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
(三)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需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五)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其生长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所有者应当修剪或砍伐。
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其他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如危及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电力企业负责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