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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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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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形式证据制度
(一)形式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形式证据制度,又称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 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 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 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 大陆国家最为盛行。在德国、奥地利等 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 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 《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 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 国法规全书》等。英国由于其地理位置、 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虽然证 据制度中含有形式主义的因素,但没有 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章围绕从历史到今天存在着的四种不 同的证据制度进行讲授,讲授的重点是 自由心证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解决诉讼争 议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 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 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 早期。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在神示证据制度下,神的启示被视为无可 争议的“证据”,神被奉为万物的创造者,是 宇宙的主宰,神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神意代 表着公正、正义,违背神的意志、欺骗神灵必 遭天谴。在这一认识前提下,人们相信可以凭 借神的启示发现是非善恶并进而惩恶扬善,实 现神的意志。
获得神的意志的方式是通过某些确定的仪 式来完成的,主要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 斗、抽签和卜筮等。这些仪式因地域、历史文 化传统、宗教信仰的不同往往存在一定差异。
(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评析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形式证据制 度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重要 成果,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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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节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3)第二节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0)第三节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21)第四节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30)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38)第一节认识论 (40)第二节方法论 (45)第三节价值论............................... (64)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76)第一节遵守法制原则 (78)第二节实事求是原则 (81)第三节证据为本原则 (84)第四节直接言词原则 (86)第五节公平诚信原则 (89)第六节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94)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98)第一节证据的真实观 (100)第二节证据的定义 (107)第三节证据的资格 (113)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121)第一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23)第二节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30)第三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35)第四节本证与反证 (142)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 (148)第一节物证 (150)第二节书证 (155)第三节视听证据 (159)第四节证人证言 (163)第五节当事人陈述 (167)第六节鉴定结论 (175)第七节笔录 (179)第八节电子证据 (183)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189)第一节司法证明的概念 (191)第二节证明对象的概念 (198)第三节证明对象的构成 (202)第八章司法证明的环节 (214)第一节取证 (216)第二节举证 (228)第三节质证 (235)第四节认证 (247)第九章司法证明的方法 (255)第一节证明方法的概念 (257)第二节推定 (263)第三节司法认知............................................... . (276)第十章司法证明的责任............................................... . (285)第一节司法证明的概念............................................... . (287)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292)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301)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308)第十一章司法证明的标准................................ . (314)第一节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316)第二节外国的证明标准 (324)第三节中国的证明标准 (332)第十二章司法证明的规则 (343)第一节证明规则的概念.................................................(345). 第二节外国的证明规则. (351)第三节中国的证明规则 (361)第十三章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375)第一节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377)第二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386)第三节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395)第四节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409)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1、概念: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与混 合式诉讼制度想适应。 2、产生: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 二,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 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为了防止法官主观擅断,又对自由心证做 了一些限制: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一 , 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 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与纠问式诉讼形式相适应的证据 制度。 (二)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一, 刑讯逼供合法化; 第二, 有相当的合理性; 第三, 等级性; 第四, 预设性。 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A、遇到的实际问题: NEW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法违法。 NEW (1)一律排除 (2)证据可以采用,依法处理违法取证人员 (3) 分别对待 2、合法形式,不真实内容,不具证明力。 B、解决的三原则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介绍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划分为 1、控诉式诉讼: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2、纠问式诉讼:法官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当事人等不享有诉讼权利; 一直和野蛮的刑讯紧密联系一起;过程一般不公开,秘密进行,无言 词辩论的形式 3、 当事人地位平等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 尊重被告人地位 混合式诉讼 法官中立 法官主动 法庭调查必经程序 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 的关系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 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22 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P2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由于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也各有不同。

(一)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P24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

P24(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P25(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原因有二:一是在知识世界的怀疑论;二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证据法学历史

证据法学历史

证据法学历史证据法学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法学分支,它早在古希腊时期已经有所涉及。

在那个时期,证据通常是通过口述,借助见证人的证言进行收集。

这种证据法学模式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当时的法官们也开始使用书面证据作为法庭上交的证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法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系统和复杂的学科,其发展受到社会和法律系统的不断变革所影响。

法庭系统和法官角色的变化,以及技术、科学和社会经济因素的不断变化,均对证据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尤其是在19世纪工业革命期间,推动了证据法学的发展。

蒸汽动力和电力的产生,使得证据取证的过程更加高效和可靠。

同时,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也使得积累证据的能力得到了增强。

在这个时期,很多国家开始出现有关证据规则的立法或修订,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证据法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很多国家制定法律规定证据规则,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这个时期,大量的判例也被创造出来,并形成了为现代证据法学提供基础的理论框架。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证据法学正经历又一次深刻的转变。

证据的获取和处理方式变得越来越数字化和自动化,这使得证据法学面临着重大挑战。

要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保持证据法学的先进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新的证据技术和人文法学的思考来对证据法学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证据法学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其荣辱成败直接决定了一个社会是否能够行使正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证据法学逐渐适应了新的环境和需求,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价值。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反映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关键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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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汉密尔顿VS艾伦· 伯尔 1837年:普希金VS丹特士
9
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 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的、超验的司法证明制度。 2. 神示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3. 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神示证据制度之下,司法人员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而更像一个人工 主持人的角色。
人类社会的诉讼模式由控告式分化为纠问式与抗辩式, 这促成了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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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知情陪审团
• 英国的陪审制度源于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大公国。 • 知情陪审团审判方式下,法律不必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因为陪审员是根 据自己的“知识”而非证据来判案,因为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 证明”模式,不需要证据规则。 • 后来由于陪审团的“知识来源”可能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因此产生了所 谓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6
日本的“盟神探汤”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7
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中,神 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铁火判”以及 “浮水神判”。
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有“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 曼社会里,当人们出现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裁判的那 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果他 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 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 的自然过程,即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 甚至在基督教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 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求被吃掉, ‘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 面包、奶酷吧’。”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神明裁判的 八种形式:
1. 2. 3. 4. 5. 6. 7. 8. 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 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 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 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 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 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 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 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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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文书证据规则的演进:
文书审:是神明裁判后期的一种证据制度,指在与某文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
系有关的诉讼中,法官必须具只能依据该文书进行裁决。 后文书审演变为契约之诉,文书审的原则也进化为文书证据规则。 ① 从原始文书的不可阙如规则到最佳证据规则 原始文书的不可阙如规则指当事人在某种诉讼中必须提供原始文书,否则就不 能主张权利或得到裁决。 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时一般要提供原件,在例外情况下, 如原件损毁或遗失、无法移动、或为第三人或官方保存时,可以提交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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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主询问和反询问制度(direct and cross examination)
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 关联性规则(relevancy) 传闻法则(hearsay)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意见规则(Opinion rule): 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 补强证据规则(rule of corroborative)
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 们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一个背景,而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 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其作用,并且都 从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 ——伯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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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 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 ——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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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神判的历史亦极久远,自吠陀时代即已通行。《吠陀经文》、《摩
奴法典》、《若那罗陀法典》,《述祀氏法典》、《毗湿奴法典》、《布里 哈斯帕提法典》皆有关于“铁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 “秤称神判”、“食毒神判”、“触审神判”的记载。例如,《摩奴法典》 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 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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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特点: 法定证据制度是通过法律事先规定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 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 特点: ①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② 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得证据的合法方式。
③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 评价: ①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② 在证据运用上过于死板,违背理性,而且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8
司法决斗
正像许多聪慧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也有许多愚蠢 的事物却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 ——孟德斯鸠
尽管被视为迷信,但司法决斗绝非背离理性而存在,其产生和运作植根于特定 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具有独特功能。现代诉讼制度的许多基本要素,如对 抗制、当事人诉讼武器对等、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公开审判、言词主义、 直接主义、集中主义等,皆可从司法决斗中找到对应特征。
4Hale Waihona Puke 神判法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方法。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
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 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 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
13
陪审制度的变化与证据制度的发展:不知情陪审团
1303年休果案,开启了不知情陪审团的发展。 1352年,英国法律赋予被告人要求那些了解案件的陪审团回避的权利,完 成了从“知情陪审团到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 英国的诉讼制度也由原来的控告式发展为抗辩式,使证据成为审判的中心, 从而推动了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证据规则产生的原因(彼特· 摩菲): ① 外行审判的需要 ② 对虚假证据的担心 ③ 刑罚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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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
产生于13世纪,盛行于16~18世纪,消亡于19世纪。与纠问式诉讼相联系,随着 教会法的兴起而形成。
产生原因:
① 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② 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③ 崇拜权威的思源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通过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完成对案件统一化的控制,司法证明 的模式由自由证明转向法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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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
产生原因:
17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趣,激发人们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 法定证据制度展开猛烈的抨击,并最终导致了诉讼制度的改革。
确立:
① 1790年法国杜波尔第一次提出“自由心证”原则。 ②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草案,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 信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③ 1808年法国颁布《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自由心证”原则。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 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 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 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 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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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 通过证据资格法律化,限缩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范围 ② 强调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心证形成的制约 ③ 裁判理由制度 ④ 明确心证达到的具体标准。 ⑤ 吸引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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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
贞 : 王 闻 不 唯 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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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纠问式诉讼与证据制度:
12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由控告式转变为纠问式。司法官成为刑 事诉讼案件中的主动的追诉人和审判员者。
大陆法官早期的证据制度是以司法官员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职能为基础: ①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② 收集证据具有片面性; ③ 被告人无法行使举证权利; ④ 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徒有虚名; ⑤ 法官享有运用证据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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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从文书见证人的不可或缺规则到证言佐证规则: 文书见证人不可或缺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交了文书,就必须传唤文书制作时的见 证人来证明其真实性,否则文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证言佐证规则指当事人使用文书证据时不必传唤证人出庭,但必须提供佐证证 明文书内容真实性。 ③ 从契约不容翻悔规则到口头补证规则 契约不容翻悔规则是指契约的内容是不可改变的,法官不能允许当事人用证言 等其他证据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或补充。 口头补证规则指审判中契约的内容可以有条件地改变,即如果发现契约中包括 有欺诈、强迫或过错等因素,法官就可以允许当事人使用口头补证证明该契约 的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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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所谓自由心证,即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 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的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它要求两点:一是法官根据的是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评价: ①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② 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很容易受到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为法官 的主观臆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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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超验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
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 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 性; 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头渊源,这些东 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须服从的,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 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须是普遍有效的, 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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