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4.11【实施日期】1998.04.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
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

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近年来,我国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进行机构改革,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需求。
甘肃省作为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不例外。
为了提升行政效能,加强资源整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
首先,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甘肃省提出了加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甘肃省将建立“甘肃发展促进委员会”,以集中统筹和协调经济发展工作。
该委员会将整合各级政府的力量,加强沟通合作,推动资源整合和项目协同。
通过这样的改革,甘肃省将能够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
其次,在加强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方面,甘肃省提出了“人民满意县市行动计划”。
该计划旨在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通过依托信息技术,甘肃省将建立“云政务”平台,整合各县市的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这一改革,甘肃省将能够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需求,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此外,甘肃省还将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机构改革。
甘肃省计划建立“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
该委员会将整合各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加强环境治理能力。
通过这一改革,甘肃省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甘肃省还将进行广泛的机构优化和职能划分。
通过对各级政府机构的调整和合并,甘肃省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此外,甘肃省还将对政府职能进行重新规划,实现职能优化和高效运行。
总而言之,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旨在提升行政效能,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在加强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以及机构优化方面,甘肃省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举措。
相信通过这一改革,甘肃省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7•【字号】甘政发[1990]71号•【施行日期】1990.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7日甘政发〔199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事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农林水牧渔业、气象事业单位;(七)社会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业单位;(八)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九)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各级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组织、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二)制定和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控制计划;(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六)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七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8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为了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我县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改革、管理、法制化“三位一体”协调推进工作格局的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采取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全面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起运转顺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形成机构编制与实有机构、人员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格局,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到2013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原则。
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严格管理、按编定员原则。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实际设置的机构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
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一、党政群机关(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6.*机构性质指机构的性质,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
7.*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9)其他机构。
8.*机构编码为选择型指标,请选择与本部门相对应的编码,如甘肃省省委宣传部选择宣传部,甘肃省教育厅选择选择教育厅。
9.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文号,机构改革中的涉改部门则为最新的一次部门“三定”规定文件文号,党群、政府部门以2010年改革的文号为准,事业单位以成立时的批准文号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2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地方设置标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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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六条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第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九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
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
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坚持一项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作部门。
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若干岗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设立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机构规格为处级。
(二)市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机构规格为科级。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
(四)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规格确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制定方案。
(一)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4.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5.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撤销、合并机构的依据和理由;2.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责的转移情况;3.撤销、合并机构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三)变更行政机构名称、规格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驻)机构。
派出(驻)机构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参照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对全省行政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
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分配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专项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相关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
行政编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4—5名;(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3—4名;(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二)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三)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四)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构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国家公务员。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二十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设立目的、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该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处级建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
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台、社、团、中心,不使用厅、局、办、厂、公司、学会等名称。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以举办宗旨、公益服务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
在批准设立时,应明确职责配置,合理界定职责范围。
除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构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一)改变机构名称、加挂牌子;(二)改变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三)机构合并、分设、划转或者转制;(四)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五)职责任务消失;(六)其他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变更、撤销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方案包括下列事项:(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转移情况;(三)变更、撤销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四)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清算意见。
第三十四条按本办法的规定批准设立、变更、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定编标准,核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没有定编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核定。
第三十六条核定事业编制,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直属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市州事业编制和乡镇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
(二)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
(三)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时,应当核定人员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