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企业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2021年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方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工程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平安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工程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局部,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监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那么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工程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企业及工程经理在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碰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不对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据;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三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四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形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第十五条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七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Jd=Xi/N ,其中Xi=1KYi+Mi, Yi=Yin,责任人周期记分值:Jr=Yi+MiJd: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Xi: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Xi:单个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K: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的历次考核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Yi:单个项目的历次考核记分累计采集值;Yi:项目单次考核的记分采集值;Yi: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n: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个数;Mi:复查时拒绝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记分值;责任人同时有多个项目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责任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扣8分;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扣8分;;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四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改正的,每次扣10分;第五章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应用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考核实行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分值为100分;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Xd=Jd-Ad-Bd+CdXd: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d: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Cd: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责任人质量安全诚信分值:Xr=Jr-Ar-Br+CrXr: 责任人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r:责任人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Cr: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有效期均为两年;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不良行为扣分值:1、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每一起给相应的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2、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立即直接予以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记分: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二在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发生下列质量问题的,应给责任单位的扣分值: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结构裂缝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5、主体结构存在裂缝、露筋或尺寸偏差等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6、对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引起用户反复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二)二良好行为应加分值:1、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一项目一个项目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减半加分;2、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或“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按下列规定加分:1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2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道路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道路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及以下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以上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其他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以上工程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均为减半加分;3、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8分,责任人各加1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4、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各加20分,责任人各加40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由相应责任主体持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质安总站申报;第二十六条由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由省质安总站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按照“谁认定、谁考核”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其他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经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考核标准加分;应由责任主体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或需申报奖励信息文件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报的,不予考核加分;第二十八条鼓励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处罚信息;责任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责任主体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减半执行;责任主体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详见附件6,责任主体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实施评价;经责令仍不申报的,按扣分标准予以加倍执行;第二十九条责任主体自行申报的行为信息,由受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标准实施并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第三十条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各方在招投标中评判、取舍;第三十一条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对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在本地区内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不良及良好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责任主体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提出核实与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附件2规定的记分情形实时予以调整;第三十四条动态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4、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5、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6、责任主体处罚信息申报通知书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十四条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三十条8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每发现一起记分三十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1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例第二十一对应的法律法规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序记分类别项目规范标准条文查抽测条款号工单位的记分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1212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121312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12141212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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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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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版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版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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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分值 设定
责任人到岗与 履职违规
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状况验证 责任人到岗 与履职违规
廉政建设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5种情形)
☆ (一)(到岗)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阶段,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 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 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05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记录
自纠记录
06
安全 生产
施工 现场 安全 防护 措施 情况 涉及 安全 的临 时设 施情 况
07
(1) “三宝”“四口” 、 、临边防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2)施工用电安全护措施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 (3)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规定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牌 (5)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 线等,是否采取了专项防护措施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注明处数、部位) (1)是否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 距离 (2)是否存在在建工程住工人 (3)工人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搭现象 (4)工人宿舍内是否存在使用“三炉”现象 (5)施工现场、工人宿舍、食堂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消防设 施、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是否存在未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行为 (2)是否存在未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行为 (3)是否存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行为 (4)施工单位在上一工序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 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6)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是否及时组织核实检查并做好记录 (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是否责令承包单位报送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8)是否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9)是否按规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10)是否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方式进行抽检 (11)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 撤出现场并跟踪落实
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 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 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 除)。
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 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 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事前书面请假)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 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事前书面请假)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宣贯
编写过程简介
现状(部分) 1、现场状况不尽人意(质量问题不少,安 全隐患多) 2、建筑市场乱,用工随意性大,激励机制 不健全 3、责任主体不作为,责任人员到岗履职差 4、干预多,处罚难,监管阻力大 5、领导要求高,问责力度大 6、区域发展不平衡,监管效果不理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全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 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 故发生, (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工程监理单位自查自纠记录表 (填表要求)表四
本表检查频率: 1、监理部:在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地基处 理每施工段一次,机械成桩每施工段一次,人 工挖孔桩前10根一次,每增加30根加一次,地 下室每10天一次;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 每10天一次;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每15 天一次。 2、监理单位:在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地基 处理每施工段一次,机械成桩每施工段一次, 人工挖孔桩前30根一次,地下室每45天一次; 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每45天一次;在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每90天一次。
共5章24条 ,7个附件,4份附表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6条,2个附件) 第三章 记分的实施与管理(8条,3个附件) 第四章 违规处理(5条,2个附件) 第五章 附则(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至第三条 共3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动态管理定义 管理对象 实施主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无 2、已配备(查施工单位人 员到位情况) 3、未使用 4、有落实(查施工方案) 5、有采取相应(查施工方 案及现场检查) 6、不存在(查现场操作人 员是否人证合一) 7、 无该现象 (查岗位证书) 8、有教育培训(查监理部 有无对技术安全交底检查 记录) 9、有按规定(查监理部有 无对技术安全交底检查记 录及安全措施支取情况及 和现场配带情况) 1、有审查(查总监对施工 方案的审查记录) 2、未存在(查施工方案) 3、未存在(查监理部监督 记录) 4、有验收并签字(查验收 记录表) 5、有进行核查、签收、备 案(查相关检查记录) 6、无(现场检查,如存在 问题,应注明处数、部位)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 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 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 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附件2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 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 【一般规定】
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 目管理机构日常的工程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 查自纠活动的频率应不低于表一(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 频率)、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规 定(最低要求),并分别按表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 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 构自查自纠记录表)要求做好记录(格式化)。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 机构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自 查自纠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检查 相结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 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定义)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 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 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实施主体)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记录
自纠记录
04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情 况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按监理通知按期整改 (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4)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5)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 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6)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7)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便上岗现象 (8)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或在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9)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含安全帽、安全带) 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 害 (1) 是否存在总监尚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已施工、 安装或搭设的以 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现象: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特种设备安装、 拆卸(含塔吊、施工升降机) 、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地下暗挖工 程、脚手架(含料台) 、拆除、爆破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 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 火措施。 (2) 经总监审批签字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还存在违 反安全强制性标准或针对性差的现象 (3) 是否存在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现象 (4)是否按规定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的验收并签字 (5) 是否对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签收、备案 (6)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一章 第四条至第九条 共6条 第四条 共五项 侧重施工过程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五条 共三项 侧重验收环节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六条 共三项 侧重工程实体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七条 共三项 侧重廉政建设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八条 共三款 、第九条共两项 规定了记分周期和起算值
文件组织讨论情况 1、分别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讨论会 2、提交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会议讨论 3、提交全省建筑业会议讨论 4、上网征求意见 5、多次组织工管处、建筑业处、法规处、城建 处讨论 6、总站内部多次组织讨论
主要条文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