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章-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管理习题及答案

《政府采购管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第一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一、名词解释:1.采购2.政府采购3.政府采购制度4.政府采购管理5.政府采购的公共性6.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7.政府采购的经济性8.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二、填空题:1.政府采购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其基础性条件。
2.从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看,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经济行为。
3.传统的政府采购大多是进行的,现代政府采购则以为主。
4.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精神就在于使政府采购遵循,增强政府采购的,便于政府采购的,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判断题:1.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在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责任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 )2.政府采购对象品种繁多,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导致的。
()3.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同义使用,其内涵完全一致。
( )4.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
()5.一般的商品采购和政府采购都是为了共同满足私人和公众的需求,追求共同的目标。
()四、单项选择题:1.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特点的是:()A.资金来源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政策性C.采购内容的单一性D.过程的公平性2.区别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重要一点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特点,即:()A.政府采购的政策性B.资金来源的公共性C.采购规模的庞大性D.采购内容的广泛性五、多项选择题:1.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A.政府采购的主体与客体B.采购方式C.采购程序D.采购原则和采购管理2.政府采购的特征主要体现为:A.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C.政府采购的经济性D.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3.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A.规范性 B.集中性 C.计划性D.透明性六、简述题: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2.如何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3.为什么说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是紧密相联的?4.试论述政府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来影响产业发展?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一、填空题:1.公共选择理论反对,提倡。
浅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在我国从1995年于上海试点,并进一步在全国各地展开已经历经12年了,这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这些年来,虽然很多地方因实施政府采购而节约了财政资金,获得了效益,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贿赂,抑制了腐败,但是,相比较英美等国200多年政府采购的实践,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欠缺完善的体系、理论和方法、监督管理、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机制等等。
在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类主体,对他权利的保护和发生争议后的救济途径目前还是我们的弱点之一,文章将在下面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第一案”引发对供应商的法律关注引起各方强烈关注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凸显了在公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采购方滥用行政主导权和优益权,推卸职责,导致采购方和供应商事实上的不平等,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
更让人疑云重重的是中标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人”,在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才两个月。
带着种种疑问,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
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
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
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败诉后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称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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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 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
采实施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 机制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
1进 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监 管机 构与操作机构 的分 离。 . 政府采购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 管理和操作不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 ,特别是需要
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 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 将机构分没落到实处,由管理者制定采购办法、程序和标准 ,由采购
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 , 主要通过建立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 者具体操作和采购 ,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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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 购 , 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 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 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 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
采购监督机制 , 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 持久的廉洁 的供应商、 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
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 时间的考 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针对性的措施,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制度建设滞后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 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
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对采购过程和供应商的监管不力,导致 不公平现象和腐败问题出现。
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难以了解政府采购的规 则和标准,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容易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冲击。
01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内产业提 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02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产业发展现状和实 际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03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国际惯 例和国际经验的影响,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所带来的新挑 战。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 制度的完善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GPA救济制度概述 •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1
政府采购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优 化政府采购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 有重要意义
13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三)投诉 1.投诉的提出 (1)范围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2)期限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一)磋商(不是必经程序)
• (二)质疑程序 • (三)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的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 • • • • (二)质疑程序 1.应遵循的原则 (1)不歧视原则 (2)及时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有效性原则
• 2.质疑程序期限的规定
• 3.质疑审议程序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源自•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陆悦陈兵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10期摘要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承载着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化解争议、规范约束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功能。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一国政府采购制度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尺。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救济事由和对象范围过窄、受理机关设置不合理等。
本文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尽可能地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为人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关键词政府采购救济供应商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概述(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内涵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WTO《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各国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制度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种途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询问。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活动的事项内容广泛,但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方式和程序、采购文件不明确而产生的疑问。
第二,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请求,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
质疑是内部的救济程序,质疑的范围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第三,投诉。
投诉是外部救济途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行政复议。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投诉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采购中的违法和违法救济方式

采购中的违法和违法救济方式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可能会出现。
这可能会对规范的采购流程和公正的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采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一、采购中的违法行为1. 假冒投标:在投标评审过程中,某些供应商可能使用假冒或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投标,以获得不当利益。
2. 恶意串通投标:供应商之间可能进行非法的串通,通过提前协商、共同定价或分工合作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参与,破坏公平竞争。
3. 贪污受贿:采购人员可能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以影响招标结果。
4. 滥用职权:采购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不公正的待遇或有利条件。
二、采购中的违法救济方式1. 投诉举报:当发现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提供相关证据和细节,以便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法律救济:受到采购中违法行为侵害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可能包括起诉行为,寻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 取消合同:如果合同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达成的,采购人可能有权要求合同的取消或撤销。
这可以是通过法院或相关机构来实现的。
4. 给予禁止参与资格:对于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其参与今后的采购活动。
这可能是通过制定黑名单或者在公共采购平台上公布其违规行为。
5. 合规培训: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采购流程中,采购人可以开展合规培训,加强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法律意识,提高规范和透明度。
总结: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公正公平。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采购人应积极采取合适的救济方式,以维护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预防措施,提高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合规意识,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才能保障采购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救济制度之现状及完善建议

共利益 实现 的重要功能 ,具有很浓 的行政管理色彩 。同
时, 我 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具 有很 强的规范采购人行政权
的 目的 倾 向 。 由财 政 部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制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解决 政府 采购 纠纷 的重要 制 度需要 坚 守公正 这一 底 线。但 公正并 不会 自动 生成 ,需要具 备一定 的条件 。公
正结果 的获得首先需 要依赖救 济主体 独立之 品质 。 救 济 主体的不 中立 、 不独 立是导致 结果不 公的重要 因素 。 只
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之立法 目的可以得知 , 投诉
处 理 重要 的 目的是 为 了 防止 和 纠正 违 法 的或 者 不 正 当的 政
府采购行为 。 如果投诉处理解决的民事纠纷 , 就不会具 有 强烈的规范和约束采购人不正 当行为的功能。 在政府采购 过程 中确实存在着行政 民事两种不 同性质的纠纷 。 由于 民事纠纷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纠纷 ,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
投诉处理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体系中 处于核心地位, 投诉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解决政府采
购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 。 就 实然状态的投诉处理 而言 , 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 投诉处理救济主体的 不独立则是投诉处理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 在 当前整体重构我 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现
实语境下 ,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也许是一种更为现实、有效的路径选择。
欣、 陈根 强 . 政府 采购监督 管理部 门投诉处理 决定 司法审
查若干 问题研 究. 中国政 府采购 , 2 0 0 9( 5 ) ,第6 2 页。 】 笔 者认为作为政府采 购纠纷 解决机制的投诉处理排除行政
裁决的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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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 1.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1)定义 • 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从决定采购方式、选择 供应商、竞标、开标至决标为止的采购过程中所 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采购当事人双方还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而且争议 的发生是由于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单方面 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性质明显。 • (3)调整范围 • 主要是针对采购机关违反采购程序,损害供应商 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
(2)范围: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 事项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进行询问的权利。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对 供应商的询问权进行限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2.对询问的处理 • (1)一般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的询 问作出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的答复。答复供 应商询问时,不应当涉及商业秘密。 • (2)具体分工 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进行答 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应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 • (3)时限规定 法律并没有对于答复时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未对采购人不及时答复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 但这并不代表采购人可以随意的对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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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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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疑的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没有法律效力。 5.对质疑的处理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 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 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做出的答复, 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书面通知其他 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二)质疑 1.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 2.质疑的条件 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 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3.质疑的时限 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超 过这一时限,采购人可以不接受质疑。
第十三章 政府救济机制
本章重点
• • • • •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救济机制 国外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缺陷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概述
•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Biblioteka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意义
• 通过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保障 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 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 台湾学者罗昌发:“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 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 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 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 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 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三)投诉 1.投诉的提出 (1)范围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2)期限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最主要的救济对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
相关法规规定
•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能够行使质疑权的人是其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 受到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 享有异议权的人为供应商。 • 《招标投标法》: 异议权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一、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救济机制
一、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背景: • 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 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单列一章做 了专门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 政权利救济机制的正式建立,并且使供应商能 够从法律的高度来谋求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而为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矛 盾或争议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渠道。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一)询问 (二)质疑 (三)投诉 (四)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一)询问
1.询问的形式和范围: (1)形式:供应商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做出答 复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