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05-),女,汉族,重庆垫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发布、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公司会计监督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820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Model of company accounting supervis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会计监督制度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部分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应当明确: 1.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审批经办人员的报批的经济业务. (1)结合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当期的采购、销售、开发等具体计划,审批经办人员报批的经济业务. (2)注意“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对一些突发经济业务,充分考虑能否为公司带来效益予以审批或否决. 2.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及权限: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办理必要经济事项,并办理报批. (1)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按照采购、销售等计划办理必要的经济事项.

(2)上述经济业务的办理均需审批. (3)审批后的经济事项到财务部办理必要手续. 3.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会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二、会计机构内部设置出纳,存货,成本,销售会计主管的不同岗位.以上岗位的设置以便会计机构对不同的经济业务予以充分监督,对同一经济业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1.)出纳人员: A.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B.认真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C.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签发空头支票.并设有签发登记制度,认真办理 D.严格按照.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者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字,并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 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置。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3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政府采购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争议的有效、及时解决比较有利。 二、质疑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 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2007-02-06 09:57:56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材料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诸多职权,使人大工作具有了法律性和权威性,要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权的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去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履行人大

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在思路上与时俱进,在工作上持续创新,以制度建设和代表工作为两大支点,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增强监督活力,有力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保障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的做法是: 一、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现代文明社会,制度高于一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制度。人大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和维护者,其本质内涵就要求自身的工作要有规范性,一切按规范行事,而制度就是规范的总和。因此,03年换届后,我们把制度建设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专门责成一名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工委和人

员分头落实。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的原则。坚持以《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和指导,每一项制度的制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把握了全面的原则。既注意解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一标中的,又注意从整体上完善人大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努力涵盖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一切有章可循、一切照章行事;把握了创新的原则。既坚持对过去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炼提高,又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拘常规,敢于创新、敢于实践;把握了统一的原则。所有规章制度的突破、发展和提高,均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坚持与上级人大制定的规定相一致,坚决维护法制统一;把握了实用的原则。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双重作用,一是约束作用,二是激励作用。两者同步并举,才能收到完全成效。

XX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中通建设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会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会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会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会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会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会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会计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会计部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会计部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 2002 年1 月 1 日起实施。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摘要: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2009年 扩大到600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 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 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的监督不到位 使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 益偏低;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 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要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提高我 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强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监督 0 引言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 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2009年扩 大到600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 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 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 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 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 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要促进我国的政 府采购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 度迫在眉睫。 1 建章健制,保证采购业务有章可循,事前监督准备工作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各地区的政府采的特点和流程,制定《部门单 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要求各部门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监督和管理 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其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教育制度,用制度保障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三是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基准,完善政府 采购相关监督制度,形成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四是建立 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 配套的惩治和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这是加强政府采购反腐倡廉能力建设的重要 内容和有效途径。 2 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政府采购置于全方面监督之下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管理的 项目基本上是源头治腐的项目。对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场 外采购、违规采购、不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或未按程序办理采购事项的单位 进行点名通报。二是强化社会各层对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对场外交易和违规采购进行监督,并将举报内容按主管部门分类,报政府办签署意见后交由有关部门查处。三是强化新闻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对性质恶劣、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 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规范有序。 3 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采购资金结算得到有效的控 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新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对采购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逐渐强化,一些具有广泛竞争意义的方式,如招标等开始应用。从政府层面讲,一方面,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加、政府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支出遵循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市场性规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买方市场的形成,需要政府更多运用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通过采购方式的改进和监督管理的完善,获得更好的采购效果。加上随着市场开放的推进,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也日益增多,诸如世界银行等组织也明确要求贷款机构利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部分政府工程采购开始使用招标方式。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涉及采购方式规范的法律--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本意是对招标投标这种特殊的竞争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一般是针对公共采购进

行的,且基本包含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内。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在起草时却针对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并不只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行为,而是一种规范所有招标投标的程序法。1999年《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招标投标法》就成了政府项目采购特别是政府工程进行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投标法》是一种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律,只能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并不能代替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这种涉及政府这一特定主体进行采购的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自1996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规制。最典型的如深圳、上海等地,其中,深圳利用特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定地方法律的条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于1998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些制度对政府采购做了初步的说明和界定,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有了基本规定,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做了规定,在我国属于最早进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实验,其时间比《招标投标法》更早,具有开拓性。 1996年,我国立法部门也开始着手《政府采购法》的起

小议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会计核算手段

小议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会计核算手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进行的,实行会计核算是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 标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进行的,内部会计监督包括会计核算的全过程。监督的内容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监督,而重点是合法性的监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明确提出建立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可以说,对单位实行会计核算是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内部监督。 一、把好内部会计监督的第一关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 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这是讲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原始凭证,应依法加以区别: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所谓不其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录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通过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 2、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所以《会计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们在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时不要因为第二种情况出现的问题较普遍,而忽略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

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起诉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8-05-30T16:07:22.9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0期作者:马诗雨[导读] 摘要: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政府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采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确保我国能够有效率、高效、科学的进行采购,现在从当前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采购监督机制,但是还出现很多问题,在制度完善之前还行,需要注意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并且加强程序方面的设计,让后期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执行,所以我国 一定要依照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 400000 摘要: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政府监督方面的机制也在逐步完善,采购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确保我国能够有效率、高效、科学的进行采购,现在从当前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采购监督机制,但是还出现很多问题,在制度完善之前还行,需要注意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因素,并且加强程序方面的设计,让后期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执行,所以我国一定要依照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制定,确保我国采购监督机制能够科学有效的执行,本文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特点;现状;完善对策 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和特点 1.1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一些科学合理的手段,监督政府的采购行为更为准确的说就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全方位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一种督查。 1.2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特点 从宏观的方向上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监督机构当中的一个部分,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过程中,将监督权力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权力限制权利等情况,不管是司法机关、质检机关还是财务部门都能够制约政府的采购权力,通过公权力来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也体现出法人的权利,法人能够投诉采购商,政府购买物品让法人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把监督政府采购的权力体现出来。 2 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有效的法规落实 在政府工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并非只是单纯的对具体采购的活动也对采购管理、采购过程、采购程序,采购政策等统称。在当前的条件下,当前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制约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县级政府部门,往往受地方经济情况的影响,很多县级部门在面对庞大的行政单位采购开支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而一些独立进行核算的事业单位,在采购的过程中压力较大。这些充分说明两个事实,首先,某些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法没有有效执行,盲目进行采购机制,其次,财务机关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落实造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没有较强的约束力。 2.2 缺乏对采购过程的有效监督 当前从各地政府采购模式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主要是集中式采购、分散式采购、半集中半分散式采购,分别应对行政单位采购、事业单位采购以及行政单位下属事业单位采购,三种采购模式有一定的区别,集中采购主要指的是行政单位进行采购项目的拟定,并且向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财务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审查行政单位的采购项目,在此过程中,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是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的方式只是流于形式,着眼于采购项目的整体,也就是项目实施合理性,没有对采购过程的监督进行加强,这种监督模式造成政府在采购货物来源、采购形式以及采购价格方面产生较大的漏洞,特别是在采购形式方面,没有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督造成招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逐步变成单一来源采购,造成采购渠道固定化,对货物的质量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2.3 缺乏对采购当事人的有效监督 从当前的民法通则方面进行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当中,采购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素养,可以进行个人采购或者独立部门采购,但是在调研当中发现许多行政机关单位采购当事人是某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一些非专业的行政人员,由于当前采购监督体制出现漏洞,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比较“重事而轻人”,这就会造成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漏洞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不合理情况,导致投标人或供货商选择使用非法手段进行交易。 3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 3.1 强化法规落实 第一步,需要加强政府机关的内部管控工作,对财务管理职能进行健全,利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采购行为,并且与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配合,相互监督各主体之间的采购活动,严格将各种法律法规落实在此过程中,财务机关和行政机关一定要联合进行监督体制的建设,并且设立专门的监督负责人,与纪检部门进行联合,共同进行监督,监视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所有环节,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发现,并且保证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产生纰漏,科学合理的展开采购活动。 第二步需要进行专门的采购监督负责人。在工作时间的过程中,需要摒弃单位领导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弊端通过培训、招聘等方式,培养出一些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共同构建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体系,政府机关需要加强审查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并且对采购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加强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全面保证采购活动的监督。 3.2 加强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首先需要加强事先监督工作,主要包含了审核采购项目、对采购过程中的数据和准确和立项依据进行判断并且加强可行性分析工作,让采购环节当中的风险降低,保证采购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其次,在事中监督,主要监督采购的各个环节,在此过程中,监督的重点主要包含主管采购部门的采购质量和程序、投标方是否具有一定的资质或者采购的产品的合格情况以及质量情况,需要对财务资金的利用进行重点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可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与此同时,事后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采购监督机制,事后监督主要是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跟踪,从立项、资金使用、采购以及效益方面进行评估审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且对采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核,最后需要制作相关的采购项目档案。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 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模式。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3)“把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主管监督事务。”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颁布日期: 2019 年0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19 年01 月 25日 第1页共4页

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在常务副总,主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做到如实反映和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会计法规,税收政策,遵守财经纪律,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 第二条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坚持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即时上报各级领导。 第三条本公司岗位牵制制度 1.财务印鉴必须由出纳和主管会计分别执掌。 2.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等工作。 3.会计不得兼管现金及实物。 4.仓管员不得兼管库存账,不得兼管及从事采购业务。 5.成品库必须实行双锁制,由两人各执一把钥匙,共同负责库存实物的安全,未经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办理出库。 第四条财务人员的聘用,必须控制在公司编制人数之下,经行政人事部招聘,由财务部评选,公司领导审定。进入本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能严格保守财务(商业)机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工作任务; 6.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财务人员奖惩 1.公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挽回损失等,应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并应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 2.对财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六条确因特殊原因需调离岗位的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会计法规规定,在调离前认真清理本人所经手账目,在监交人参与下完成交接手续。 附则 第一节:本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自总经理审批并发布后生效。 第二节: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13-08-29T16:45:10.07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9期供稿作者:韦建强 [导读]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韦建强/浙江省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若干对策设想。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自1996年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到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其科学性与有效性。我国政府在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完善监督机制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具有了基本法律依据。然而,政府采购工作内容多样,发展快速,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发展要求。 (二)有关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首先,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明晰。《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实行“采”“管”分离的管理体制。但是,各地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之后的划转设置异象纷呈,序列紊乱,导致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落实上渠道不畅。其次,采购单位、采购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主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权责关系不清是导致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导致参与各方缺乏有效协同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周期长、效率低。最后,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关系不明确。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日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也在职能角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但是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待形成更好的合力作用。与多头监管同时存在另一个极端的问题就是监管缺位,一些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监管形式化,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有关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评标办法等方面。如采购机构对采购事项信息公开不充分,或采购程序不透明,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给违规操作造成了可能空间。再者,政府采购内容多样,一个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及办法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对这一工作过程,使得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及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采购评标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或规范的专业培训,也是导致评标结果公正性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措施构想 (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前提保障。具体措施包括: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等制度办法。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地方各层次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 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程序规划化和标准化建设,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更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更具可控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的监督效力。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是监督管理的首要环节。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发布程序,切实保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宣传工作,以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参与,从而提高采购结果质量。三是完善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和准入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需经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批准,并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及标准。四是完善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标准与办法制定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开发布,并为评标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从而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理顺政府采购主体管理机制 明晰政府采购有关主体权责地位,理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管理机制是改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必要保障。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权责界定,理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工作重点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且必须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预算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采购职能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要对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报表形式向其汇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采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各采购实体的分配等情况,以便于采购主管部门通过反馈信息进行监督,同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实体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 (四)加强构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效力,需要加强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以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一要加强纪检、审计、公证的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再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程序的过程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审查,加强工作人员纪律检查等。二要加强供应商的监督。供应商作为利益相关者,其监督通常最为直接、有效。对借质疑名义搞不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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