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因此,能否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人大、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点:
①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督。
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具有多样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④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
三、行政法制监督完善要按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为人民利益。
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并不是单纯的只表现在行政法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欠缺,而是表现在监督体系和监督体制的不科学、不合理,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或者监督受制于监督对象。
①完善监督立法②完善行政诉讼法③加强社会监督④推行政务
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⑤健全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保护、奖惩制度。
要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要多管齐下,结合各方面因素,才能真正提高行政法制监督效能,实现依法行政。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不够独立,存在利益捆绑。
目前行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设置在行政体系内,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失职甚至受到干扰。
2. 行政监督权力分散、监督职责不清。
我国行政监督职责分散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中,造成监督权力的分散和监督职责的重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3.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落后,监督手段单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审计检查,缺乏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避免利益捆绑,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2. 整合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责任。
应将各个行政监督职责整合,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明确监督责任,减少监督权力分散和重叠的问题。
3. 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拓宽监督手段。
应出台行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监督的范围和职责,并拓宽监督手段,采取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众参与等。
4. 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能力。
对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监督力量充足;同时加强对内外部举报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1-9-17 9:07:05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毕业论文(一)行政监督的职能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法》)笫2条规定:“监督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 1、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
执法监督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乂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2、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失的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执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从而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始终,努力做到创新、求真、务实,取得实效。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
所以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述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有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和建设,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 、转变政府职能、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发 挥 了不 可 或 缺 的 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国 我 的行 政监 督机 制 还 不 够 健 全 和 完 善 , 政 行 管 理 中 凸 显 出来 的政令 不 畅 、 构 庞杂 、 机 决 策失 误 、 于事 , 行政 人员 寻租腐 败 、 人浮 以及
竺篁 固
论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口 朱 娜
( 州科技学院 , 南 郑 河 郑州 406) 50 4
摘
要: 行政监督是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依 法治国, 行政法治的根本保证。 目前 , 我国 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
政监督体 系, 发挥 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 功能。 但还存 在一 系列明显的缺 陷, 漏监 ” “ “ 、虚监” “ 、难监” 比比皆是 。 为此 , 必须进一步改革 和完善我 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 努力转换薄弱环节, 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 阶段 的实践 中, 政监督机 制的创新与尝试 已初见成效, 行 这 将成 为我 国行政监督发展 和完善 的基础 。 关键 词: 行政监督 法治 完善 民团体 ( 、 妇等) 群 众组织 、 事业 工 青、 、 企 单位 、 民个人 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 公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的监 督。 内部监 督可 以划 分为专 门监督和 非
审计监督、 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 行政监督。 内部 非 专 门监 督 , 括 : 下 层 包 上
级监督, 即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主 管 按 行 政 隶属 关系 自上而 下或 自下 而上进行 直线 监督 ; 平行 部门监督 , 即政府 职 能部门就 其所辖事务, 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 内对 在 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 二 , 政 监 督 的对 象 是 与 行 政 主 体 行 及其活动相应 的一个综合体系, 涵盖 了政 府行政活动的各个 方面 。从 结构 上看 , 容 纳 了整个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 人员 :从功能上看,涉 及政 府的政治、 经 济 、 会 和 文 化 职 能 的 各 个 领 域 ; 过 程 社 从 上 看 , 括 信 息 情 报 、 策 抉 择 、 划 规 包 政 计 划、 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 指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 上 , 难发 现 , 阶段 我 国 行政 监 督 具有 面 不 现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一、明确监督范围和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
其次,要确定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
同时,要对裁量基准进行公示和解释,确保公众对裁量基准的知晓和认可。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
具体而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理方式等,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资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要将案卷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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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
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
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二、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系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西方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般看来,它们行政监督体系主要由下列四个环节组成。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西方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此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人事监督。
2.财政监督。
3.质询、调查、弹劾、投不信任票等方式的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有多种方式,但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
另一种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各国不尽相同,美国等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
而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
行政诉讼监督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益。
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公民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四)社会及新闻媒介的监督。
西方各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两种。
利益集团形形色色,监督形式也多种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