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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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中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政府机关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置行政违法行为的机构和程序。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察体制改革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将监察委员会列为国家权力机关。

这标志着中国行政监督体制进入全新时代,监察权力得到加强和规范。

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效推进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专业化,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保障了公民权利。

三、行政监督机构建设
中国现行行政监督机构包括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务监察机关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监督的领域日益扩大,同时也有不少局限和缺陷。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四、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为解决监督机构的监督盲区和力度不足等问题,中国将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如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

综上所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主要包括监察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行政监督机构建设和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中国政治生态的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区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

区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

区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根据市编办《关于开展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X机编[2018]17号)的要求,我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深入街道、镇和区直有关单位,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认真开展调研。

重点围绕历次机构改革以来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我区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和现状区自组建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

第一次机构改革从1996年3月开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为原则,以转变职能为重点,以发展经济、加强服务为中心,合理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达到理顺市与辖区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的目的。

1997年12月,又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从“有利于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有利于理顺条块关系,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搞活经济,增强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出发,对区属各街道进行了机构改革,由原有的8个街道合并为5个。

第二次机构改革从2001年11月开始,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以达到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党委部门运行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

通过两次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善了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设置了机构,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大幅精简了人员编制,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了机关作风,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了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目前,我区区级党政工作部门由原27个减至现有的23个,其中,党委部门6个,政府部门17个;设立街道办事处5个,镇政府2个。

行政编制从原356名减至2001的274名,后区域调整以及为解决军转干部安置等问题,市对我区行政编制进行了调整,目前我区行政编制为351名二、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历次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体现在:1、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目前政府仍包揽太多的管理事务,包括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却管不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

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

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

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中国古代的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集权的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着严格的控制和指导。

而随着封建王朝的兴衰更替,管理制度也不断发生变化。

清朝时期,康乾盛世中央政府极力压制地方豪强,严格落实职官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中央权力的绝对统一。

而近代以来,中国的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

20世纪初,中国的中央政府受到列强的侵略和割据对抗的困扰,政府的权力受到削弱,地方政府的分权倾向逐渐显现。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着手全面改革现代行政管理体系,推行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尝试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力划分得更为明确,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管理制度的框架。

然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和政治局势的影响,这一制度并未能完全落实,地方政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难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现代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管理体系。

在毛泽东时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力更为集中,地方政府基本上是中央政府的执行工具,地方政府的权力较为受限。

直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管理关系也逐渐趋向协调与合作的方向。

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中央与地方管理制度取得了不少进步。

二、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制度的特点1. 分权管理:中央政府将某些管理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工作。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效率,也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保障地方利益。

2. 协调合作:在中央与地方管理制度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要进行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制定政策和规划,实现中央与地方管理工作的互补与协调,促进全国统一发展。

3. 责权清晰:中央与地方管理制度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各级政府的权力不互相侵犯,不重叠,避免管理工作中的混乱和纠纷。

4. 政策灵活:在中央与地方管理制度下,中央政府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灵活地制定政策和措施,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促进全国各地的协调发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及参考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及参考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工人阶级2.1954年《选举法》3.分为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4.以宪法为前提以保障人权为目的5.5年以上党龄互选方式产生二.选择题1-5 CDADA 6-10 CDBBC三、名词解释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一般包括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

(P2)2、中共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一种根本的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共处理党内关系、甚至一切政治关系的最高原则。

(P66)3、人大代表视察权——即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专题调查和视察活动,了解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收集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P108)四、简答题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P4)答: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简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P77)­答:⑴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⑵ 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⑶ 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⑷ 组织和动员社会;⑸ 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五、论述题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P100)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完善政府法治监督体制的因应对策

完善政府法治监督体制的因应对策
闻 舆 论 监 督 的 范 }J加 大 新 闻舆 论 监 督 的 力 度 、 强 新 韦, 增
提高行 政效 率为 中心的 围家机关 内部 的监 督 。 括 : 包 行
政 监 察 、 计 监督 、 价 监 督 和 质 量 监 督 等 专 业 性 行 政 审 物
上 说 都 是 法 律 监 督 。 弹 纠 不 法 、 进 效 率 、 化 政 府 在 增 优
形 象 等 方 面 可 以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从 而 有 力 地 推 进 政 府
的廉 洁化 、 治化 和 高效化 。 法 …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着 民 主 与 法 治 建 设 的 不 断 加 强 , 随 我 国现 行 政 府 法 治 监 督 体 制 逐 步 形 成 ,并 迈 上 了 新 台
阶 .在 现 阶 段 已形 成 了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人 员 及 其
以 行 政 行 为 为 指 导 中 心 的全 面 约 束 体 系 。 我 国 现 行 的
中 国共 产 党 组 织 作 为 执 政 党 对 政 府 的 监 督 , 是 一 种 对 这
政 府 和 工 作 人 员 贯 彻 执 政 党 的 路 线 、 针 、 策 , 守 国 方 政 遵 家 法 律 以及 其 他 行 政 活动 所 进 行 的 全 面性 监 督 , 们 要 他 对 同 家 大 政 方 针 和 群 众 生 活 等 m 大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 通 要
家 权 力 的机 关 是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此 , 为 各 级 人 大 执 行 机 关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因 作 都 必 须 接 受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监 督 ; 家 司 法 机 关 对 政 国 府 的监 督 ,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法 院 实 施 的 监 督 , 我 即 在 国 , 种 司 法 监 督 是 一 种 有 直 接 效 果 的 国 家 监 督 , 监 这 其 督 的依 据 足 国 家机 关 之 间 职 能 的 分 工 和 法 治 保 障 原 则 :

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

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

2022.135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党内监察,进而转为行政监察为主的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行政监察又擢升为国家监察。

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设步入新时代。

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关键词:监察制度;党内监察;行政监察;国家监察;权力运行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22)01-0035-07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文/舒绍福 李 婷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比较视域下的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研究”(17BZZ086)作者简介:舒绍福,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100091;李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北京市,100091。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

”[1]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勇于自我革命的历史,是一部激浊扬清、坚定不移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

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

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 肇始:党内监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就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率先开创了党内监察。

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首次建立了党内专门监察机构,开启了早期的监察实践。

依法行政思考题

依法行政思考题

思考题第一讲1、依法行政提出的现实意义是什么答:2、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阶段有哪几个?答:第一阶段,破茧而出;第二阶段,初步形成;第三阶段,逐步发展;第四阶段,趋向完善3、依法行政的两个重要标志是什么?答:1.国发(1999)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2.《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依法行政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答:依法行政总的发展趋势——建设法治政府具体目标是: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但不越位、不错位;保障民生、民主、民权。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确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警示、纠正和制裁,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和满足。

政府提供的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贪污腐败、渎职失职等违法行为得到公正、公平、及时制裁;弘扬社会正义与道德,净化社会风气。

7.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成,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气氛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指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机制以及相关程序的总称。

该体制的现状是基于长期实践和改革经验形成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同时,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也面临着一些发展趋向,这些趋向是基于社会需求和改革目标的。

本文将分别探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我国行政监督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人民检察院等多个机关和部门来共同组织和实施。

这些监督主体各自负有不同的监督职责和权限,形成了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体制。

2.程序性的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法定程序进行。

这一特点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得到加强,例如通过设立监委、制定《监察法》等措施来完善程序性监督。

3.职能监督与纪律监督有机结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除了职能监督机关外,还有纪律审查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职能监督主要关注政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纪律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行为人的纪律约束,法律监督则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

这些监督机关相互协作,形成了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机结合。

4.地方与中央监督相结合: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既有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有地方对地方的监督。

中央监督主要由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机关承担,地方监督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承担。

这种地方与中央的监督相结合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分级负责原则和地方自治的特点。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趋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程序性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将进一步加强程序性监督,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行政监督程序和规范的监督机制,保障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

2.推进职能监督和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未来,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将更加注重对职能监督和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能够有效约束行政行为的法规制度和纪律机制。

3.加强地方自治和地方监督:随着我国地方自治的深入推进,未来行政监督体制将更加注重地方自治与地方法治的有机结合,强化地方监督的作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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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作者】王世雄【作者简介】王世雄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正文】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注:《毛泽东黄炎培当年延安话民主》,《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注:参见浦兴祖、竺乾威:《当代中国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注:刘长江:《论建立预防性的监督机制》,《理论文萃》1999年3月。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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