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第一篇: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 :在关键字:供应链企业物流研究一、引言1、研究背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政治体系的变革,政治系统中越来越强调行政权力的地位,这既有利于政府处理日益增加的事物,也有利于加强行政集权化。
在这种变化趋势下,行政机关开始集自由裁量权、行政司法权和立法权于一身, 集权化的形式越来越明显。
行政权在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较量中, 其地位越来越突出, 呈现出逐渐膨胀的趋势, 即使以三权分立闻名的美国, 也不能逃脱这种变化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的无节制扩张必然引起民主的倒退, 因此, 当前世界的主流思想都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自主地位不受干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将政府的行政权纳入法律体系的监管下,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约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各国采取的主要做法。
在我国, 党和政府在行驶权力时, 也非常重视民主的建设, 决不允许官员滥用行政权力, 因此历史非常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时, 我国就认识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并着手进行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民民主观念的不断加强, 人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 我国政府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 十分注重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去, 而政府也非常愿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因为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此外,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内部自体监督体制的建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这种建设的成果。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来自行政组织的内部自体监督和来自外部的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行政监督体制, 这是行政监督体制的一大创新,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行政机关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谈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摘要: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不足之处,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应当予以完善。
应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法制监督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国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因素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1.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不是政府“办事的参考”,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规则”。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法律不仅不会也不可能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有时还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并养成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的情况,立法不配套、法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致使行政机关钻了“无法可依”的空子。
所以,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政务公开法、财产收入申报法、监督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任免、考核等方面的立法等,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合法性的可操作性,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是教育。
深入普法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要把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放在首位,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抓好司法机关的法制培训,建立一支懂法律、守规矩、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队伍;三是要着眼于未来,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四是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五是要切实加强普法教育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
在普法形式、方法上,要注意把普法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相结合,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最具权威性,但却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对于人大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种可行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使得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群众的诉求找不到合适的监督渠道,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传媒对行政执法监督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有偏颇,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构建分工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将检查机制落到实处,强化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完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要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与备案制度,严格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要完善社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加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与完善【引言】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尽管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理论基础的分析,研究现阶段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正文】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及理论基础。
1、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01】2、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
A、近现代西方行政监督的理论,源于启蒙运动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
孟德斯鸠认为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予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
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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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
标准和依据。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
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4.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
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
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过低,并且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力难以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即使监督也多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
5.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如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监督职责的发挥,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职能得以顺利实施和行政权力得以合理行使的重要保证,是完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建议。
1.完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从整体上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权力与义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制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优化制约机制。
其次,在制定监督法基础上,还应单独制定罢免法、追究法、个案监督条例等,以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
性的目的。
另外,对于不符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对于监督职权重复交叉、相互冲突的进行协调,对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整合现有的法律规范资源。
2.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为营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法治环境,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指导,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程序。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都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使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只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健康发展。
3.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法制监督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要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
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中监督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就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做好事前
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4.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中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力度的疲软和监督手段的单一。
因此,必须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法制监督协调机制,做好监督的总体规划,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冲突,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同时,行政机关要诚意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积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5.整合监督主体的力量,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的独立性
单一的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已不足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地位,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合理、科学。
即只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才能使监督力量更强大。
各监督主体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杜立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
社,2004.
[2]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00,(6).
[3]崔自力.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