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乏 蹄技 术 协 作 信 息
2 0 1 4 ( 1 4 ) 虑 第 J I 7 7
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杜波/ 黑 河边境经 济合作区财 政局
摘 要: 在 我 国公共财政 支出管理 中, 政府 采购作 为一项最基 本的 内容 , 政府 采购的 实施 , 可以有效的 节约公 共财政 资金 , 提 高 财政 资金 的使 用效率 , 加 强政府宏观调控 , 同时也 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 的发 生 , 所 以为 了确保政府 采购制度 的顺利 实施 , 则 需要 建 立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目 前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初 步构建起 来, 但 由于还存在许 多不完善的地方 , 所 以在运行上 并没 有取得 良 好的效果 。文 中对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 的不足进行 了分析 , 并进一步对完善我 国政 府采购监督机 制的对策进行 了具体 的阐
述。
关键词 : 政府采 购 ; 监督机制 ; 救 济机制 ; 外部监督 ; 公正监督
为了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 政府 处理决定不满意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主体了解当事人的观点、看法或目的、 意 采购法 的出台 , 为政府采 购制度的建 立奠 是提出行政诉讼 。 但在 目前质疑和投诉规 图的制度 。 定了 良好 的法律基础 , 但 任何制度 的实施 定 中却 存在着不 足之处 , 无法有 效的保 护 3 强化 外部监督 。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 都离不开监督机制 , 这是制度得到正步运 供应商的利益。而且政府采购中心是由各 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 落 行的有力保障 。目前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存 级财政 部门进行 设置的 , 作为具 体的政 府 实其监督 的核 心地 位。各级财政部 门要定 在着设计 上的缺 陷 , 再加之政 府采购 过程 采购 采购人 , 其与财政 部门存在 着紧密 的 期将有关 的政 府采购法 规文件 、 采 购资金 中部分 人受利益 的驱 使 , 不严格按 照法律 联 系 , 这必然 会导致供 应商的利 益受到 影 预算 、 采购计划 、 采 购信 息 、 采购结 果及举 制度来实 施采购行 为 , 将政 府采购变 成了 响 。 报电话定 期在指定 的媒体上公 布 , 进一步 滋生腐败的场所,使政府采购蒙上了阴 3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作为一名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行国库 影 ,所以 需要根据我 国当前的 具体 国情 , 优秀 的政府采 购人员 , 不仅需要 对相关 的 收付 制度 , 增 加试 点部 门 , 规 范政 府 收支 来构建完 善的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 , 从 而保 法律法 规要熟悉 , 而且对 于国 际贸易的政 行 为 。试编政 府采购预 算 , 改变政府 采购 障政府采购的 良好的运行 。 策和规 则 、 采 购程序 、 市场情 况都要 掌握 , 预算编 制滞后的局面。监察机关及审计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不 同时自身还要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 灵 关要提前介入政府采购项 目的监督 , 与政 足 活处理 采购过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问题 。 府采 购的 使用部 门 、 管 理部 门 、 执 行 机构 l 政 府采 购监督 主体监督 不力 。政 府 但 目前 我 国政 府采 购 人员 由于 其素 质参 和 仲裁 部 门协作 , 实施 全 面的监 督 , 努力 采购其资金 来源于 财政资金 , 我国宪 法赋 差不齐 , 无法 保障能够 更好的完 成政府采 防止 腐败现 象的发生。 予了人大有财政监督的权力, 但却没有否 购。再加之没有明确采购监督人员的责 4 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对政府 决 财政预算和 决算后果 的权利 , 而且在 对 任 , 对 其行为履行 过程 中应 承担 的法律责 采购 招投标全 过程进行监 督 , 对政府 采购 人大 监督权 消极 不 作为 时也 没有 规定 相 任也没 有具体 的规 定 , 这必 然会 影响监督 合 同进行公证 , 监督 供应商和 采购 人的验 关的法律追 究责任 , 这样就导 致人大在 对 职能作用的发挥 。 收 工作 , 将 验 收单 存公 证处 备案 , 以 实现 政 府采购 时不能有效 的落实监督 权 , 而且 二、 完善 我国政府 采购监督 机制的对 政府 采购 的全 面履行 , 最大 限度地 发挥公 监 督权行使 的主动性不 高 , 存 在监督权 缺 策 证的职能作用 。 位的现 象。而监察部分只负责对行政机关 l 建 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 S 规范政 府采购从 业人员 的行 为 。制 人员、 行政人员和公务员进行监察 , 再加 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已构 定从业人员的选拔、 管理和培训方面的法 被 害人财政部 门 、 质检 部 门和 技术部 门在 建起来 , 但还不 完备 。附属 的政府 采购监 规 ,制定 采 购人 员的 从业 标准 和 行 为准 内部分工上 存在着不 明确 性 , 部分行政 部 督之 规定 由于 能够 及 时地适 用 于出 现的 则 , 实行定 期考 核 制 , 既要 考 察其 专业 水 门工作 人员 在监 督过 程 中存在 着 消极 不 需要监督 的政府采购 行为 , 既可补 充单行 平 , 又要考 察其道德状 况 , 实行持证 上 岗 , 作为的行为, 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另 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不能完全及时地满足 使其感到压力并激发动力, 从而按规范行 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缺乏宣传的力度 , 使广 政府采购发展之需要 , 又可以有效地弥补 使权力。 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 大媒体和 民众都其都缺乏 必耍的 了解 , 这 政府采 购法的缺 陷和 不足 , 因而不 失为完 行定期 轮 岗制 ; 采购 中心 要有 一套 明确 的 就导 致对政府 采购缺乏 关注度 , 自然就 会 善 政 府采 购监 督法 律体 系 的一 种 合 理选 岗位 设置和操作流 程并对外 公开 , 接受 社 导 致监督缺失 , 而且 在法律层 面也没有对 择 。所 以 , 笔者建议针 对政 府采购发 展 中 会各 界监督 。另外 , 应通 过立 法对 其消 极 公益 诉讼的程 序进行 明确 的规定 , 所 以社 新 情 况 、 新 问题不 断产 生 的特 点 , 我 国政 不作 为实行严格 的法律制 裁措施 , 以督促 会监督权在落实上存在较大难度 , 很难有 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结合型模 其认真地履行自已的职责。 效 的发挥 出应有 的作用。 式, 除对政府采购 法中集 中规 定 的监 督制 三、 结束语 2 政 府采购 法律制度 的程 序设计不 完 度加 以完善 以外 , 还 可以通过 制定相 关法 政府 采购作 为“ 阳光采购 ” , 需要在 采 善 。目 前对 于我国政府 采购缺乏 全过 程的 规 、 规章 , 使政 府采 购法 中对 监督 机 制的 购过程 中加强监 督机制 的建 立 , 确保 采购 监督 机制 , 无论是法律 法规还是 具体管理 规 定更加细 化 , 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 , 还应 行为 的规 范化 , 对采购行 为进行 有效 的制 条例 ,都只局限于采购的招投标阶段、 执 强化网络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 以积 约,避免政府采购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 行情 况及人 员情 况等 内容 的监督 , 而对 于 极 适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 实现财政资金 的有效利用 。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罗 阳艳
( 衡 阳市南岳 区财政局 湖 南 ・ 衡阳
摘
4 2 1 9 0 0 )
要: 政府采购机制是 关于政府进行采购活动的一种 法律 法规, 它对 于政 府进行 日常采购的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 国的政府
采购监督机 制还在 不断地 完善 当中, 在这 个过程 中出现 了一些 问题。文章主要探 讨 了 现 阶段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中存在 的问题。 根据问 题提 出了自身的一些建讥
( 一) 建立更加完善 的政府采购监 督法律法规系统 1 . 将 目前我 国政府采购领域 中最重要 的两部法律《 政府采购 法》 和《 招标投标法》 中的法律制度规定得尽量详尽、 合理, 减少 其中的差异, 保持政府 采购 立法体系的权威性和统 一性。
2 . 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 包括对供应 商准入管理的规定、
三个 部分, 具体如下。
( 一) 我 国有关 政府 采购 的法律法规体 系存在 一定缺 陷 1 .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 政府采购法》
和《 招标投标法》 在采购对象的界定 范围、 公共采购 的主管机关、 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
要保证这些 资料 的准确无误,必须有专业人 员对有疑 问和不实
一
过于简单、 笼统, 透 明度低, 造成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 内容
是否科学、 合理难 以审查监督, 审计也没有依据, 监管工作难度 增大。 二、 对 我 国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的几 点 建 议
、
现阶段政府采 购机 制存 在的问题
我 国近些年来相继颁布 了《 采购法》 《 监督法》 等法律法规及
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建立监督惩罚机制的几点思考

购事业向前发展。本丈就如何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进行监督惩罚做 了筒要 的探讨。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6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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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 府采 购规 模 的不断扩 大 , 府采 购 中的一 些“ 租” 政 寻 行 采购 机 构却 往往 隶属 于承 担 政府 采 购监 督管 理 职能 的本 级财政 为 如商业 贿赂 等 也不 断增 多, 这些 “ 租” 为对政 府采 购 的发展 机 关的 内设部 门。 寻 行 按照 《 府采 购 法》 政 的相 关规 定 , 政部 门应 当 财 造 成 了巨大 的 损害 , 在很 大程 度 上影 响着政 府 的 公信力 。 何 行使 对集 中采 购机 构的 监 督权 但 这样 一 来 , 也 如 财政 部 门既当 “ 裁 有 效 的防 范这些 “ 租” 为 已成 为政府 采购 相 关研 究 中的一 个 判员 ” 当“ 动员 ”使采 购 权 力更 为集 中 。 寻 行 又 运 , 重 要课题 。 三 、 立严 格 的监督 惩 罚机 制 , 建 遏制 政府 采购 寻租 行为 政府 采购 寻 租 的 内涵 界 定 ( ) 大监督 主 体 范 围, 高寻 租 查处概 率 一 扩 提 ( ) 租 一 寻 政 府 采购 中寻 租行 为 产 生 的一个 重 要原 因 是公众 与政 府之 “ 租 ”R n.e kn ) 词 最早 是 由美 国明尼 苏 达大 学经 济 间 的信 息 不对称 , 寻 (et e i - S g 以致 无法 对寻 租行 为 进行 有效 的防 范和监 督 , 学 教授 安妮 ・ 克鲁 格提 出来 的 。而有 关 寻租 的理 论和 分 析方 法 对 寻租行 为_ 监督不 能只 靠 司法 部 门和审计 部 门的力量 , 发动 自 勺 要 却 是 由戈 登 ・ 洛 克( od n ul k 教授 正 式提 出来 的 。 塔 G roT lc ) o 政 府纪 检部 门 、 司法 部 门、 采购 主管 部 门 、 务部 门、 财 公众 共 同监 尽管 迄今 为止 经济学 家都 没有 给 出寻 租 一个统 一 的定义 , 但 督 采购权 力 的运 用和 供应 商 的行 为 , 党 内监督 、 把 法律监 督 和群 他 们 分析 寻租 时沿用 的寻 租概 念都包 含着 以下 含义 : 寻租 是一种 众 监督结 合起来 , 别是要 充分 发挥 舆论 监督 的作用 , 特 将批评 、 建 非 生产性 的寻利 行 为 , 结果 导致社 会 资源的 浪费而 不是 社会福 议 监督 、 报监 督 、 告 和 申述监 督 等群 众监 督形 式纳入 监 管机 其 举 控 利 的增加 : 寻租 破 坏 了市场 的公平 竞争 , 成 经济 资源 配置 的扭 制 当 中, 寻租行 为无 处藏 匿 。 机 构 ( 法 、 造 使 在 立 司法 、 行政 ) 督和 监 曲, 阻止生 产效率 的提 高 , 从而 降低整 个社 会 的经 济效 率 ; 寻租是 社 会监 督的 多视 角 、 方位 监督 下 , 府 采购 人员 与供应 商进 行 全 政 对经 济利 益 的人 为转 移 , 政府 公权 力垄 断有 关 。正 因如 此 , 与 塔 寻租 将要 冒很 大 的风 险 。 洛 克 在后 来 的研 究 中认 为 寻租 是指 那种 利用 资 源并 通过 政 治过 ( ) 第三 方监 督 方法 , 低监 督成 本 二 采用 降 程 获 得特 权 从而 对他 人利 益的损 害大 于租金 获得 者收 益 的行为 , 政府 各个部 门作 为政 府采 购产 品的直 接消 费者 , 具有最 强的 这一 概念 几乎 涵盖 了寻租 的基 本含 义 。 动 力去监 督政府 采购权 力 的运行 状 况 , 因为政府 采购 寻租的 后果 ( ) 二 政府 采 购寻租 多 半是 由使用 采购 产 品的 用户 承担 的, 通过 严密有 效 的监督 , 减 所谓 政府 采购 寻 租 , 文给 出 的定义 是 : 指在 政府 采 购 的 少 寻租行 为 的发生 , 直接 的 受益 者也 是政 府用 户 。 本 是 最 公众 是 由成 过 程 中, 供应 商及 政府 采购 人员等 利益 主体通 过 讨价还 价 、 赂 、 千上 万的群 众组成 的利 益群 体 , 个个 体 因政府 采购寻租 而遭 受 贿 每 买通 等非 生产 性 活动 谋 求直 接 获取供 应权 等 非 生产 性利 益 的行 的损 失是 难 以察觉 的 , 因此缺 乏 进行 严格 监 督的激 励 , 即使公众 为。 或其利 益代表 有 心对政 府采 购实 施监 督 , 由于 组织 、 术 、 力 但 技 权
关于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关于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加深,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平竞争失衡、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应运而生。
本文就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分为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方式及监督的规范等方面。
一、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购买的商品、服务完全由商家掌握,政府机构只有在履行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目的。
而往往商家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不对等,对政府造成重大损失。
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主要是帮助政府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出公平公正的决策。
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方式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政府采购过程阶段监督。
对政府采购决定、竞争模式、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监督招标过程中的政策、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
确保商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提供服务,并对履行质量、规范性进行检查。
3、政府采购结算监督。
对商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报销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防止商家篡改合同总金额以及不合理增加文书幅数等。
三、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范和标准,对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督效果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同时,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并保障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杜绝监管机构与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勾连等不利因素的情况。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可以有效的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保障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开和合法合规,维护政府和商家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和行业监管机制,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并推动政府采购行业的进步发展。
四、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应用范围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不仅限于一些政府采购媒介、采购流程,也可作为一个服务整个市场的工具,由此可以桥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孔,提供公平、合理的商业环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上 、机 制上 规 范政府 采 购行 为 ,确 保政府 采 购 的规
范 运作 。当前 应着 力抓 好推 行政 府 采购 制度 的 有关 基 础 性 工 作 ,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采 购 项 目责 任 制 度 、 工 作 情 况 公 开 制 度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受理 办法 、合 同管 理 办法 、政 府采 购 中介代 理
新 闻媒 体 和社 会 各界 。政 府 采购 机 构 内部 的监 督 是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中 最 基 本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 在 设
置 政 府 采 购 的 组 织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结
构 、岗位 职责 划 分和 轮换 、内部 操作 规 程 等 内部管
维普资讯
《 南财政 与会 计》2 0 云 0 2年 第 7期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变 了 过 去 分 散 采 购 随 意 性 大 、难 以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弊 端 ,有 效 地 抑 制 了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不 正 之 风 。但 目前 也 还 存 在 法 规 制 度 不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不 规 范 等 问 题 ,尤 其 是 缺 乏 一 套 规 范 化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为 此 , 笔 者 就 如 何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问 题 谈 点 粗 浅 的 认
督 , 不 仅 可 以 保 护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对 维 护 国 家 利益 和 法律 的严 肃性 、权 威性 也 是必 不 可少 的 。 从 一 定 程 度 上讲 , 供 应 商 的 监 督 是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最 及 时 的 监 督 方 式 , 由 于 政 府 采 购 直 接 涉 及 到 供 应 商 切 身 利 益 ,他 们 一 直 密 切 注 视 着 采 购 的 进 展 和 全 过 程 ,他 们 对 政 府 采 购 是 否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和 公 正 原 则 最 有 发 言 权 ,所 以 要 从 保 护 供 应 商 的 知 情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采购在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有效性。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思考,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要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有牢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有通过法律的束缚,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制定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要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提高其监督管理效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量和技术支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公正、透明。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标准。
要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明确监督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推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换,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队伍。
因此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思考
《完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思考》摘要: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以“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购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采购在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供应商诚信履约体系未有效建立、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过大以及自身采购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还不够完善,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展望未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建设,应从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和提高采购绩效管理的更高层面考虑,将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环节有效衔接起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整体环境许耀摘要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以“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购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采购在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供应商诚信履约体系未有效建立、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过大以及自身采购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还不够完善,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其中,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部门(中央部委)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预算单位自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按现行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A单位为中央驻沪事业单位,是我国专门从事极地考察的科学研究和保障业务中心,年度采购金额超过3亿元,占预算总额近70%,且采购项目种类繁多、行业专业跨度大,涉及船舶、航空器、建筑设施、工程机械车辆、科研仪器设备、生活保障等,采购管理难度较大。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履行职能需要而进行的各种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的使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效率,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展开思考。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行政干预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来解决。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资金多、项目大,对于合法合规非常重要。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节约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采购评审制度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证明,对政府采购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2.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其科技化水平。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可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管。
浅谈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根 本 目的, 腐 败 、 范 管理 才 治理 规 是最终 目 。 标
法律 约 束 力 , 难体 现 集 中采 购 很
的计 划性 和规模 效应 。
( ) 府 采 购 行 为 不 规 范 三 政
相 对 匮 乏
2 . 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 出
优化 的重要 手 段 。规范 政府 采购
实上 ,上述 指标 仅是 政府 采 购带
久, 宣传力度不够 , 而原先 出台的 标与 定标 过程 中, 民主评 议不 足 , 来 的经 济效 益 的具 体 体 现,而非
制度 又 缺 乏 冈 I 生,对 采 购人 没 有
公开 不够, 程序不 严密 等 。
( ) 府 采 购 队 伍 专 业 人 才 四 政
有 的单 位不 按程 序 申报 ,先 斩 后 “
备 了素 质较 高 的人 员 , 断增 加 不
近 几年来 , 政府 采 购范 围 主 奏 ”使 政府采 购监 管部 门不便 追 人员 编制 。 是 , 从业 时间短 , , 但 由于 要 涉及 到货 物 、 务 两 大领 域, 服 规 究 , 有默 许 ; 只 二是 采 购 方式 选 择 对政 府采 购所 必备 和掌 握 的有关
种单 一 , 购规 模 小 , 体 采 购 量 采 总 可 塑性 不 大 ,难 以发 挥 政府 采 购
自 采 购 , 有形 成 有 效 的书 面 行 没 控制 , 而 使得 有 关单 位 在 已批 从 复 自采 项 目的基础 上 , 自扩 大 擅 自采 范 围或增 加 自采数 额 ;三是 采购 程序不 严密 。 在采 购活 动 中。 擅 自简 化采 购 程序 ,缩短 采 购周
企业 经济业 务 日益 多样 化和 复杂 化 ,企业经 营环境 出 现 越 来 越 多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
还有 侍 在 实 践 中发 腱 完 善 ,相 关 的法 规 带 l J 度 不够系统,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 的一些 具 体 制 度 设 计存 任 缺 陷 ,相 配 套 的实 施 细 则至今尚未出台, 管理办法不完善, 在 定 程度 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的可操作 性和权威性 ,发现的 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 视 ,监 管 难度 大 、效 果 差 。 2 、监督管理主体 明确 , 责任落实不 到位 。原 则上 各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是 政 府 采 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很多地方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 单独设立 ,或虽然分设 ,但职责界定不明 确 ,弱化 监督部 门对采购代理部 门的监
完善政 府采 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督 管理 工作 的思考
地 达 到 1作 目标 , 高 工作 效 率 。 = 提 在聘 用 人 才 时 就 应该 坚 持 以 能 力定 岗的 原 则 ,社 绝 走 后 门 、靠 关 系 的现 象 发生 ,严 肃 人事 制 } 1 田文洁 山东省 苍 山县财政局 2 7 O 7 0 度。而l应 通过合同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7 部门职责章程等方式对每个岗位的玎 责与 f j 全面掌握采购流程 的基础上进行 的监管 , 权 限做 出 明确 的说 明 , 责任 落 实列 个人 , 将 【 文章 摘 要 】 根本无法满足监管工作的要求 ,不能正常 使 发现 的 问题 能够 迅 速 进 行 人 员 责 任 定 《 府 采 购 法 》 颁 布 施 行 后 ,我 国 政 顺利地开展监管工作 。而且具 体采购监督 位,及时得到解决 。 政 府 采 购制 度 改革 全 面启 动 ,目前 来 看 3 、培养高素质人才,改革落后的监督 管理 中存在操之过急 的现象 ,监管方法粗 已经取 得 了令人 满意 的成 效 , 仍 存 在 但 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 糙 ,不注重后期 的工作成效 ,人浮于事 。 很 多需要 不断 完善 改进 的地 方 。本 文 针 4 、监管过程形式化 ,发现的问题得不 到监管工作的进 展成果 ,通过严肃 岗位聘 对我 国政 府 采 购监 督 管理 的运 行 现 状 及 在 还 到重视。 整体来看, 当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方 用制, 为每个岗位配备最佳人选之后 , 存 在 的不 足 , 出构 建 我 国有 效 的政 府 提 面存在重采购轻管理的思想 ,认 为主要精 应该 关注 员工 后期 的 培 训 和再 教 育 ,不 断 采 购 监督 管理 体 制 的 对 策 , 结 合 目前 并 力应 投 入在 采 购环 节 , 而不 是 监管 过程 , 没 学 习 、借 鉴 国 外政 府 采 购 监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时代 发展 要求 提 出一 些 创新 管理 模 式 的 有 正确 认 识 两 者 的 关系 ,认 为 监管 工 作 可 先进理念和工作方法 ,争取做到根据不同 建 议 有 可 无 ,为 节 省 监督 成 本 整 个 监督 管 理 都 的监督对象 , 能够制定不同的监管方案 , 实 通 解 流于 形 式 ,只 是具 备 了国 家要 求 的 项 目设 行有 效 的监 督 , 过 检 查及 时 发现 问题 、 【 关键 词 】 置而未进行实效性地检查 。 另一方面 , 中 决问题 , 集 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还可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政 府 采购 监 督 采购机构的 内部监督管理 制度也不健全 , 采取公开部分信息 、加大信息 的透明度的 内部 审计 采 购活 动 的 决 策 和执 行 程 序缺 乏 明确 的 制 方式, 将工作进展的实况公布于社会, 增强 目前政府 采购 监督 工作 的不足 度规范、随意性较大 ,不能起到相互监督 、 民 主性 ,接 受 公 众对 政 府 采 购监 督 管理 部 我 国政府 采购 工 作于 20 00年 在 全 罔全 相互 制 约 的效 果 , 发现 问题 想 办法 蒙 混 过 门 的监 督 , 劢 举报 、 迎 发表 意 见, 鼓 欢 帮助 监 管部 门发 现潜 喊 的 小法 行 为 。 面铺开, 之后政府采购事业迅猛发展 , 市场 关或视而不见,管理工作的风险 性增大 。 5 、管理机构设置不 合理 ,部门之间缺 4 、构建合理 的组织机佝,切实落实政 潜力巨大 。 政府采购被认为 该是 “ 阳光工 程” ,对其监督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也取 乏沟通与协作。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 府采购监督管理 。确 立具有权威 的监督领 得丁 一 些成效。但 目前我国政府采 购监督 理本身的机构设置就没有按照国家独立职 导机构 ,理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管理 作还存在很多不尽 人意的地方 。 责、 专门监管的要求去做 , 部门或繁杂无序 之间的层级关系是首要问题 。在机构设置 而且部门的团体主义盛行 , 争 上应首先确保管理}体与采购主体相分离, 1 、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法规体 系不健 或缺七少八 , 彳 全 。 国政 府 采购 作 历 时 时间 不 长 , 多 我 [ 很 功抢 利 , 门 外部 机 构缺 乏联 系和 沟通 , 即 对政 府 采 购 管理 部 门和 采购 中心 进 ,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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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摘要: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正常运行的保障,尽管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但该机制仍存在许多缺陷,导致了我国政府采购资金利用率低下,腐败现象不断发生。
本文以此为背景,在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构成要素和监督机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一、引言政府往往是一国经济生活中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就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支出内容。
政府采购对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益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是政府强化预算管理,抑制腐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003年1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实施,填补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立法的空白,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监督机制的有力保障,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尽管关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运作中,由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加之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块极易滋生腐败的环境,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认真执行,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的尴尬局面。
因此,为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杜绝采购中腐败行为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政府采购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采购监督机制。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具体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核的制度。
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分为三个层面,每个层面上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和客体,以及相关的监督内容。
第一个层面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监督的客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一般为政府采购管理处(科)。
监督内容包括监督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及适用情况;监督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监督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等。
第二个层面是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
监督的直接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间接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公证机关、供应商等,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机构,具体又分为两类:一类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内容是其实施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人员行为、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及失职行为;另一类为非集中采购机构或称分散采购机构,监督其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
第三个层面是对供应商的监督。
监督的直接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间接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关、合同管理机关,监督的客体是供应商。
监督供应商资质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监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是否相互串通、抬高投标价格;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是监督供应商服务承诺的履行状况。
除政府职能部门外,社会组织及公众也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通过披露、检举、控告等方式来进行。
通过新闻媒体披露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引起公众的关注;通过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控告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依法进行惩处。
图1三、问题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但仍存在大量缺陷,导致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规范、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1.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散乱,监督范围小,没有完整体系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其中既有以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又有以国务院职能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规章等。
整个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内部分割严重,无法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
同时政府采购法律确定的监督范围狭窄,即使是《政府采购法》也仅限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内容的监督,而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政府采购效益评估等未能实施监督。
没有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法律体系的支持,政府采购的监督留成了大量死角。
2.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难度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建立规范、顺畅的联系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全方位、全过程地介入政府采购工作,如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上缺乏有效手段,尤其是对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难以下手等。
本应灵活及时的内部监督难以高效进行。
3.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的缺失由于政府内部对财政部门、质检部门、技术部门等的分工不明确,加之在监督过程中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消极不作为,致使行政部门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审计和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在事后,无法有效规范采购行为。
同时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缺少实现途径,如法律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控告和检举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哪个机关受理,导致了有关部门相互推诿,使得社会监督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由于政府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宣传力度不够,媒体公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程度十分有限,社会监督也就难以落实。
四、完善措施1.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一个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只有在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支持下,监督主体才能保障监督权行使的规范进行。
然而,我国虽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总体上这些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与政府采购监督的实际需要相比有不小差距,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实际需要以及近些年来在政府采购监督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完善基本法的基础上,大量完善及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不断细化对监督机制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形成完备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监督机制。
2.内外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由内外结合双层监督体系构成,内部监督体系与外部监督体系的配合协调,环环相扣,对政府采购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专业性、独立性。
2.1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已发有序进行,防范管理层面上的腐败。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中,必须要保持监督者和采购执行者的独立性,坚决杜绝监督者与采购执行同属一个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同时采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要严格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保证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同时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人,并制定各岗位相应的廉政准则和行为规范,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具体地,在政府采购中心内部设置四个部门:采购部门、评标部门、财务部门和监管部门,部门间分工协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形成权责分明的组织结构。
确保采购过程中评标、验收、结算相分离,购买、使用与付款相分离,也保证监管贯穿于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中。
其中,采购部门负责执行政府的采购计划,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供应商的审查等工作;评标部门专门负责开标评标工作,不涉及采购的具体事项。
财务部门则专门负责按采购程序和有关凭证,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监管部门则负责对其他三个部门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正确开展。
2.2多个主体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的外部主体应做到多元化,构建由财政部门、审计纪检公证技术部门、供应商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督体系,组成严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1)财政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政府采购中心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这样就难以保证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改变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隶属于财政部门的现状。
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管采分离,职责分清,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2)审计、纪检、公证、技术部门要全力协作,提前介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再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
一是完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及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坚持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和分析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和定期审计相结合;二是完善纪检监察监督。
纪检部门要进行制度监督、开标评标监督、人员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效能监察。
;三是完善公证监督。
公证机关接受政府采购机关的申请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包括事前公证审查、全程同步监督、投标公证监督、开标公证监督、评标公证监督等;四是完善技术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确保采购的产品质量过关。
(3)供应商的监督。
供应商的利益与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合法性密切相关,因此供应商的监督往往是政府采购监督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建立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有效保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的发挥。
(4)公众与媒体的监督。
将公众与媒体纳入我国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使政府采购工作成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与透明。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及时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图2内部监督体系与外部监督体系相结合,构成的内外结合采购监督机制,有效保证了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工作的开展。
3.全过程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能够切实有序地进行,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必须将监督工作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覆盖到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
对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环节要注意加强监督力度,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开标评标管理等。
图3(1)强化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是采购的首要环节,必须加强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论证工作,保证预算的合理有效。
编制预算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和科学的立项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在提高预算透明度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严格监督政府采购的执行方法。
必须监督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开展招投标活动。
根据采购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来明确采购方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公开招投标方式时。
(3)建立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及绩效评定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供应商评审制度来审核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并对合格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考评和记录,以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化、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