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一、概念题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简答题1.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华中农大2017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
a.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③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简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答: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是指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所应达到的目的。
(1)补偿功能①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
2、使学生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3、培养学生运用侵权法责任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难点(1)如何准确判断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认定标准。
(2)在复杂的案例中,正确适用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思考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列举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如交通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引发学生对侵权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从而引出侵权法责任法的主题。
(二)侵权法责任法的基本概念1、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结果:指因加害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等不利后果。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习题

侵权责任法习题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A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
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
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
于是赵某诉至法院。
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以上说法均不对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5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
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7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
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
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
单位拿出招工表,拒绝支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事由中的“受害人同意”,单位不用支付费用B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条款,单位不用支付费用C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郭某同意也是无效的D以上说法均不对8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
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
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侵权行为一,什么是侵权行为?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因此我们说,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就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侵权法的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
因为随着多年来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侵权行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侵权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必要构成要件上。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可见,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本文认为,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不应该有它的位置。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我们本堂自选课是从各种侵权案件中选取了局部侵权类案件,参加一些体会而成,目的不是让大家照此办理,循规蹈矩,而是将他人走过的路告诉大家,用以借鉴和参考,其实也是将一些试验结果告诉大家,至少可以防止无谓的失败。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根本概念: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与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侵权损害赔偿,如此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与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
但并不是所有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都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绝对权,例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2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3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
4权责任形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5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6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7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8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9果关系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10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11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2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13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4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1年法硕法学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0
2021年法硕法学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0一、单选题(共40题)1.下列不属于执法活动的有()。
A:工商局给某企业颁发营业执照B:人民法院对王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C:县物价局进行物价大检查D: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收押【答案】:B【解析】:【精解】执法,即执行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
B属于司法活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关于法律的普遍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所以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主体适用相网的法律B:法的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的普遍性以其规范性为前提和基础D:法既然具有普遍性,那么也就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答案】:D【解析】:法的普遍性是以法的规范性为前提和基础产生的,包括:一是法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普遍适用;二是从同等适用的意义上来说,相同主体相同事项适用相同的法。
但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法的效力具有局限性:第一,法的效力空间范围主要是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第二,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限度的。
因此法律并不具有绝对性,而是相对性;法不具有无限性,而是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该解释为()。
A:字面解释B:限制解释C:扩充解释D:体系解释【答案】:B【解析】:【精解】限制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所作的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4.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答案】:D【解析】:【精解】刑法中之所以研究认识错误问题,是因为有些认识错误的情形会影响到主观罪过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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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我们要给侵权行为下得第一个定义是: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的法律
确认了引诱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制度,开始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对待,这是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向。
侵权法对债权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就对外效力来说,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如果第三人基于故意和恶意侵害该权利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
然而,债权毕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权法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法律上不能以例外保护的存在而否认侵权法对绝对权的特别保护。
我们要给侵权法下的第二个定义,就是侵权行为也是一种因故意和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现代侵权法为了强化对公民的保
护,那么,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础,这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那么,这个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宽泛,它还不仅仅限于对绝对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对一些尽管没有形成为权利、法律上正式确认它是为一种权利,而只要可以在侵权法上能够提供救济的各种利益所以现在两大法系在我看基本上在这点上总的趋势完全一致,就是任何一种新的案件出现以后,只要法官认为这种利益是在这种权利尽管或者是利益只要它能够在民事上,在民法上提供一种补救,或者换句话说能够找到一种补救措施,那么,就有可能把它作为侵权对待,把它作为侵权的对象,并且对他进行提供对受害人的这种利益进行保护。
除非是不能提供一种救济,这个就像我们讨论报纸上前一段出现的很多案件,实际上,我觉得法官都判决要求赔偿,这个实际上我认为是符合了这个趋势。
比如说一家里的父亲去世以后,骨灰盒拿回来了,拿回来以后的话哩,正在开追悼会,全家召集了亲朋好友开追悼会,而且也哭得非常的伤心,突然,殡仪馆的找来了。
说这个骨灰盒拿错了,什么原因拿错,是他们把它拿错了。
那么,全家就非常地气愤,就说这个我们在一起开追悼会啊,非常伤心,哭了这么半天,谁也不知道究竟哭的是谁。
后来,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这个究竟侵害了什么权利,说不清楚。
实际上是一种合法利益的侵害。
由于保护合法利益的发展,侵权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即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还包括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所以在对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表述时,应当将侵害的对象不仅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应当
用财产和人身的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个定义就是侵权行为是一种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强调侵权的归责原则,仍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仍然应当成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的原因在于:首先,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获得更大自由的,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过错责任原则极大的扩大了人的自由空间,将人们从结果责任的桎梏下加以解放。
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
其次,从人的自由意志的角度来说,一个人行为通常是在其意志支配下从事行动的,因此,人们只有在他有过错的情形下,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也是符合人的自由意志的,可以避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动辄得咎。
第三,从预防损害的角度来看,既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其可以合理预见而且避免该损害的发生。
侵权法要求人们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就能够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
因此,过错责任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
我认为,侵权行为可以从第四方面进行理解,即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包括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到银行去存钱,突然有人从后面一把把钱抓跑了,后追出来找不到这个抢劫的人,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
这些案件,都涉及到被告不是真正的行为人,但是他应不应当对这个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在侵权法上是不是应当确立一个保护义务的问题。
民法有三大原则,其中在侵权的领域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叫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他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物件,对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负责,对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因为我们说违约行为,如果这个标的物还没有交付,现在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那么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找第三人要求他承担责任。
但是在侵权法上,因为合同法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侵权法它强调的责任自负这个原则。
就是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谁造成的行为引发的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在传统上,是不承认要对别人的行为来承担责任。
类似这些案例,现在是不是应当要银行、要旅馆、要学校负责,这个有很大的争议。
这旅馆提出我们很冤枉,我们不是杀人犯、又不是抢劫犯、也不是强奸犯,怎么要我来赔偿呢。
这就是说,我们是不是应当设立一个为他人负责的例外。
这个例外,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谈的是不是应当设置违反保护义务的这个规则。
我们认为这个规则是必要的。
首先当然是从对受害人的保护出发,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找到,毫无疑问应该真正行为人负责。
但是现在问题是真正的行为人找不到。
如果没有任何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那么将完全是受害人自己来蒙受了损失,这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违反保护义务的行为人必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所以他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