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一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检查组:3月29日,贵组对我办2008年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党组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检查汇报会结束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两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工作,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二是分析原因,理清整改思路。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找准问题存在的关键,理清思路、研究措施、着力整改。
三是拟定计划,确保整改实效。
针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该装档未装档等问题,采取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等方式,拟定整改工作计划,查漏补缺。
目前,整改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淄博政办发[**]86号和***[**]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内设9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为2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另根据[**]84号,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十七大以来,市审计局共进行6次竞争上岗,提拔任用科级干部10人,其中:科长2人(主任科员提拔为科长1人),副科长(副主任)6人,副主任科员2人;局机关提拔任用科级干部9人,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1人。
截止今年11月,局机关已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中央组织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现将该答复意见刊登于此,供学习参考。
1.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答:包含。
《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2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
1月17日,中组部发出通知,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就是要抓好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现编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知识要点问答,供学习参考。
1.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答: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参考答案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参考答案二剩余时间:00:59:50 考试限时:3600 考试及格分数线:60 试卷总分:100是非题(2分×20 = 40分)1、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提名之日起计算。
∙A、对∙B、错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A、对∙B、错3、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A、对∙B、错4、党政领导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对∙B、错5、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A、对∙B、错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酝酿后,征求协管方意见。
∙A、对∙B、错7、动议阶段,应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A、对∙B、错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本级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A、对∙B、错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A、对∙B、错10、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考察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A、对∙B、错11、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须责令补充并严肃批评。
∙A、对∙B、错1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但可不署名。
∙A、对∙B、错1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可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A、对∙B、错14、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内蒙古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综述

内蒙古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综述佚名
【期刊名称】《党建与人才》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为正确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要把握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体会 [J], 葛万安
2.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札记 [J], 孙桂芬
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J],
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J],
5.建构有中国特色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J], 闫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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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部任⽤条例》问答对⼏个疑难问题的解答2019年3⽉,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下简称《⼲部任⽤条例》)。
今年4⽉,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了中组部⼲部⼀局编著的《⼲部任⽤条例(2019)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围绕条例修订内容,针对基层反映的疑点、难点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部选拔任⽤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操作⽅法、程序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深⼊阐释。
对照条例内容仔细琢磨50个问答,感觉对于新修订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刻,掌握了部分条⽂的操作要领。
此前困扰我的⼏个疑难问题,有的是基层经常来电请⽰的,有的是参加选⼈⽤⼈专项检查发现了但找不到处理依据的,通过学习《问答》都找到了答案。
⼀、能以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吗?实际⼯作中,有的地⽅考虑到领导⼲部临近退休年龄时⼲劲减弱,往往采取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
这种作法是否违规,⼤家看法不⼀。
中组部2010年8⽉20⽇印发《关于防⽌县乡领导⼲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只是对⼲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予以规范,也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这次,《问答》第12问明确,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不得搞领导班⼦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切”,不得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平时调整的年龄界限,不得⽤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者离岗休息。
正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后地⽅上就不能再这么操作了。
⼆、可以通过谈话或打电话要求⼲部推荐组织意图⼲部吗?《⼲部任⽤条例》修订后,⼲部选任更加突出落实党管⼲部原则,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
实际⼯作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选推荐票数可观不违反群众公认原则,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会把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选与参与民主推荐⼈员沟通,有的要求班⼦成员找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告知,有的打电话给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求投谁的票,是否违规?《问答》第25问明确,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选,在⼈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范围内进⾏沟通。
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题及答案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_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C)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的导向。
(C)A.上层B.中层C.基层D.社会各阶层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
(D)A.共产主义道德观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C.科学发展观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的不正之风。
(D)A.形式主义B.享乐主义C.奢靡之风D.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年内有效。
(A)A.一B.二C.三D.五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并署名。
(A)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
(A)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正职的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D)A.由主管方决定B.由协管方决定C.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D.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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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二)
(2005年6月28日·组厅字〔2005〕9号)
1. 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 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玖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
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3. 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特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4. 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其实性和群众公认度。
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5. 问: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
(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
6. 问: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
答: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
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7. 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票决通过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报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精神,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
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通过后,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
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
8. 问:政府有关部门配备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答: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精神,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属于聘任的,执行聘用制有关规定。
9. 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10. 问: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
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11. 问:第五十四条规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这里的“亲属”是指哪些关系?
答: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