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考评的原则:(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五)项目验收报告;(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考评的指标第九条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预算管理,统筹规划、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资金运作,增强资金收支管理的计划性,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预算是指公司对未来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入与流出通过计划的形式作出的预期安排,包括年度、月度、周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调整、执行说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各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汇总、上报,并对各单位资金预算编制、报送、执行、调整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执行、说明本单位资金预算,并报送公司财务产权部。
各单位应按照经公司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各项收支,并将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日常考核并定期通报。
第三章资金预算编制第六条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安全性: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所有资金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经公司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二)流动性:合理筹措资金,保证拥有充裕的资金,满足生产、经营、投资需求;(三)及时性:预算编制应及时上报公司,资金收支的时间、金额及用途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四)效益性:做好统筹规划,鼓励通过提前还贷、优化债务结构、在信用期内合理推迟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五)准确性:合理预测收支时间及金额,严格控制资金收支与预算偏离的程度,减少预算变更次数;(六)合规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
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内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包括资金预算表和预算编制说明。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下发的资金预算表中规定的预算项目和要求填制资金预算表及编制说明。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实行项目库管理。
资金随项目走,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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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现金支出管理及流程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125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编制说明
本管理办法及流程主要通过编制项目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来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总体管理、预测和控制。项目资金总控计划依据项目施工总控计划、项目概算,并结合项目资金支出控制模型,按项目实施过程,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编制。形成从拍地成功到项目交付为止的项目运作期间的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资金总控计划应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财务中心应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支出的支付条款上进行介入,加强总体控制,并将支付条款作为招标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体现在招标结果上。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是一种额度控制。若项目建设、销售策划、销售回款无重大变化,则不得突破;若按合同规定达到工程进度,但未按合同支付或少支付的部分,应每月动态调整以后各月的资金计划,结转到以后各月支付。项目资金总控计划通过对支出项目的支付时间、比例的计划,配合销售回款计划,从项目总体上控制现金支出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