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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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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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1.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主要的交通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培训的必要性、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2. 培训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变得尤为重要。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市民对于交通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对于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3. 培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 交通标志、标线的解读和理解- 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使用- 行车礼仪和安全驾驶知识- 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知识- 通行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合法使用和携带4. 培训的效果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可以使参与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交通法规,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培训还可以增强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使其在面对交通纠纷时有更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参与者将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减少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培训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的普及和推广。

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的必要性、内容和效果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培训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
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道路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对道路交通活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该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类型:法律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2. 交通参与者:涵盖所有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 车辆类型: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4. 活动类型:涉及行驶、停放、行走以及其他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领域域的交通活动,如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等,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往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是由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

另外,军队在非战争状态下的交通管理,也有专门的规定,不完全适用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性法律,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设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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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模板一:正式风格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和目的1.1 法律背景1.2 目的和重要性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2.1 驾驶员的义务和权利2.1.1 学习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2.1.2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2.1.3 交通信号和标志的遵守2.1.4 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2.2 行人的义务和权利2.2.1 遵守交通规则2.2.2 保持良好的行走习惯2.2.3 注意交通安全2.3 道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和权利2.3.1 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要求2.3.2 资质证书和车辆清单的备案2.3.3 车辆使用年限和运营定额的控制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3.1 交通信号灯3.1.1 信号灯的作用和类型3.1.2 信号灯的安装和维护3.2 交通标志3.2.1 标志的分类和意义3.2.2 标志的设置和标准3.3 道路隔离设施3.3.1 隔离设施的作用和类型3.3.2 隔离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4.1.1 轻微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区分标准4.1.2 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程序4.2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4.2.1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4.2.2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4.2.3 相对责任和故意违法的判定五、附件附件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示意图附件二:交通标志样本图附件三:道路隔离设施示意图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6.2 驾驶证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证明。

6.3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指用于指挥交通的红、黄、绿三色圆灯,通过不同颜色的亮灯来指示驾驶员或行人的行动。

模板二:简洁风格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和目的1.1 法律背景1.2 目的和重要性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2.1 驾驶员2.1.1 学习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2.1.2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2.1.3 交通信号和标志的遵守2.1.4 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2.2 行人2.2.1 遵守交通规则2.2.2 保持良好的行走习惯2.2.3 注意交通安全2.3 道路运输企业2.3.1 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要求2.3.2 资质证书和车辆清单的备案2.3.3 车辆使用年限和运营定额的控制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3.1 交通信号灯3.1.1 信号灯的作用和类型3.1.2 信号灯的安装和维护3.2 交通标志3.2.1 标志的分类和意义3.2.2 标志的设置和标准3.3 道路隔离设施3.3.1 隔离设施的作用和类型3.3.2 隔离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4.1.1 轻微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区分标准4.1.2 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程序4.2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4.2.1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4.2.2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4.2.3 相对责任和故意违法的判定附件:附件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示意图附件二:交通标志样本图附件三:道路隔离设施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道路交通的定义、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国家的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他们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本章不仅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安全要求,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围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本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起到警示效果,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章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重要内容,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与推进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主要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本章规定了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交通科技支持等内容,以加强交通管理和推动交通安全的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交通行为,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规,旨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安全、交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包括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安全行驶等方面。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交通安全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中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法程序。

例如,驾驶机动车酒驾、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交通肇事的处理及责任的划分,对于肇事逃逸等情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的法规外,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运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交通标识、标线的设置和运用进行了规定,以便提醒行车人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和规范,减少交通事故。

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强化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规范交通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然而,法律法规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只有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交通安全的目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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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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