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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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

所发布的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

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

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

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944条物业民法典案例在物业管理领域,保障住户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秩序是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应承担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公共绿化等责任,确保住户安居乐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列举一个实际案例,通俗解读物业民法典第944条,并探讨如何解决类似矛盾和纠纷。

案例描述: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投诉称,小区内的公共绿化带一直未能及时修剪,长出了过高的杂草,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居住环境和小区的整体形象。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护公共绿化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却一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

解读物业民法典第944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小区的公共绿化进行维护和管理,并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绿化带维护的职责,涉嫌违反了物业民法典的第944条。

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李先生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提出合理的维护要求,并明确时间节点。

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补救措施,确保公共绿化带得到及时修剪,并取得书面承诺。

2. 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履行维护公共绿化的职责,李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并可能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3. 其他途径:如果协商和法律救济无效,李先生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物业主管部门将对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住户还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维权机构,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物业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维护公共绿化带的职责,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公共绿化带及时修剪,避免给住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同时,住户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或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合理的救济措施。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身边的民法典》|小区公共区域有哪些经营收益该归谁?

《身边的民法典》|小区公共区域有哪些经营收益该归谁?

《⾝边的民法典》|⼩区公共区域有哪些经营收益该归谁?在我们⽇常⽣活的⼩区内,公共区域是⾮常多的,有的区域还可以带来利润收益。

⽐如在⼩区电梯间、路边、⼴场发布的⼴告,⼩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等,本期专栏的话题关注⼩区的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经营收益的归属。

事例要求返还⼩区公共区域收益201万余元为全体业主维权业委会诉物业公司获⽀持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张⾦芬律师介绍了这样⼀起案例:2020年4⽉,某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共有权纠纷为由将管理⾹⾹花园的物业公司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区公共区域收益2013635元及利息。

经法院查明,⼩区业主委员会是经⾹⾹花园⼩区业主⼤会选举产⽣,并于2018年进⾏了备案。

⾹⾹花园业主⼤会通过了议事规则,明确⾹⾹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等。

2009年5⽉⼀家物业公司中标后开始为⾹⾹花园⼩区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物业公司将公共区域、房屋进⾏⼴告经营或对外出租,并收取了相应的⼴告费和租⾦。

经营过程中,因商户要求,物业公司开具了⼴告费和租⾦的发票。

经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将物业维修基⾦使⽤和公共经营(⼴告、租⾦收费)情况进⾏公告,其中公共区域⼴告费457478元,公共区经营性⽤房租⾦1556157元。

上述事实有⾹⾹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意见书、业主⼤会议事规则,物业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票以及双⽅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在扣除业主所承担的物业维修等费⽤后,剩余经营收益均归全体业主共有。

实践中⼩区公共区域收益引发的纠纷很常见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张⾦芬律师表⽰,⼩区的公共区域是⾮常多的,物业公司利⽤⼩区公共区域进⾏营利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区内各式各样的⼴告收益;⼩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甚⾄是⾃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加起来可是⼀笔价值不菲的收⼊呢,司法实践中,业主(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返还收益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下是一些与此规定相关的案例:
1、王某长期空置房屋,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王某没有实际使用物业服务,但他作为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小李因为未交电梯使用费而被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

小李认为他没有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支付这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电梯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小李没有使用,他仍然需要支付电梯使用费。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944条的实际应用。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

如果他们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系列法律的总纲,其中包含了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物业服务的规定。

案例1: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导致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导致业主受到影响的责任。

案例2: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收取违规费用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导致业主不满,并起诉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内容。

若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费用,属于违规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违规责任。

案例3: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能保障物业安全在一小区,因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在小区内受到伤害。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业主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利益不受侵害。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均突出了《民法典》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规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3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逢春【审理法官】李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崔凤兰【当事人-公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丽鑫【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凤兰【被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本院观点】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对于崔凤兰提出的按等级收费的请求,因目前尚无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专门机构,该请求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方式确定服务质量,决定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进行处理。

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崔凤兰主张先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崔凤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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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纠纷案例
1、小李和小张是同一幢小区内的邻居,小张在上午八点左右安装了一台空调,空调的室外机位置直接面向小李的卧室窗户,导致小李的卧室无法正常通风,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强制小张拆除室外机。

2、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小区内的业主,两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但由于张先生一直居住在房产中,而王女士却从未入住过,导致双方对该房产的使用和管理产生了纠纷。

最终,两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争端,裁定由张先生独自使用该房产。

3、小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小李的房屋安全存在隐患。

小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李先生和刘女士是小区内的业主,两人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由于两人对该地皮的使用和管理产生了纠纷,导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最终,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争端,裁定由李先生独自使用该地皮。

5、小张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标准收取物业费用,但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收取费用,导致小张产生了经济损失。

小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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