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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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或者在其他货币中相当于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小额受贿而逍遥法外。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贿赂时必须是明知是受贿行为,并且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再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除了主观故意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即接受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种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收受贿赂,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其立案标准还要求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并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怎样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国家⼯作⼈员受贿罪的⽴罪由来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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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员受贿罪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

⽴罪由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具体的说⾮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其他企业职⼯或其他⾮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的⾏为。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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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立案标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立案标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立案标准
1、在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构成
犯罪的,立案侦查;
2、非国家工作人员累计收受、持有、利用贿赂犯罪所得数额500元以上,或者明知
贿赂构成犯罪,但仍收受贿赂的,立案侦查。

3、对拒不主动交代、掩盖利用犯罪所得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节、
犯罪所得数额等,立案侦查;
4、对公职人员受贿犯罪行为,涉及本部门一级部级单位受到重大影响时,立案接受
侦办;
5、对涉嫌非法利用行政职权贿赂他人或收受他人贿赂并构成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其立案侦查。

7、非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应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包括犯罪所得的总体情况,做出立案决定;
8、对伪造、篡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凭证数据,以贿取特权暗中收受贿赂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9、妨害公共秩序或者损害公共财产犯罪,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释义
1、非国家工作人员:指非国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其
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具备行政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2、贿赂:指以财物名义或者以其它方式收受或者发放的物质性或金钱利益和利益行为。

3、构成犯罪: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收受、以及利用贿赂犯
罪所得,构成犯罪行为。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是指个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它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基本上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评判,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下面是我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法定量刑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首要量刑基准是有期徒刑,并可以辅之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则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认定是较为严重的,同时在量刑上也给予了相应的高度。

二、量刑标准的认定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有无情节重大;2.数额大小;3.实施方式;4.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5.其他情节。

对于第一点,可以通过考察案件中的相关刑事犯手段和后果来判断是否存在情节重大。

例如,是否存在多次行贿、大额行贿、封建迷信行贿等情节。

第二点,数额大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判处的刑罚通常较重。

数额大小可以通过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点,实施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同的实施方式会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例如,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利用中间人行贿等方式。

第四点,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也是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因素。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觉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法院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最后一点,其他情节通常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情节,根据具体案件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三、量刑时的细节裁量在实际操作中,判决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作出量刑的细节裁量。

例如,在限制权利固定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从轻或减轻刑罚;或者依法决定免除刑罚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_裴广川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_裴广川

2010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05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文◎裴广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所作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以来,在司法界和学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对这一类案件的追诉。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就这一问题谈谈本人的一孔之见,以供大家参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及其演变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作出修正,将原条文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准确表述这一罪名,起初存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罪名,本人认为这样的表述也不够准确。

因为“商业”二字不能准确概括刑法罪状规定的情形,因为这类犯罪主体的身份不一定都属于商业性质,其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也不一定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况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尚无统一明确定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罪名。

本人认为这样表述虽然直接反映了刑法罪状的规定,但由于是选择性罪名,可能出现“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对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罪名,从字面上不好理解,所以这一表述不够周延。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案件背景】在企业之中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给予员工、职员回扣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普遍,这其中的钱权交易程度之大也不禁令人咂舌,但是好在,国家的打击力度也随之加重,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公权,那么公司企业之中的工作人员的权力便是私权,私权的滥用必将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以及有序性。

【案件提要】2023年4月28日,甲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A公司并实际控制。

2023年4月,又将A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增至1亿元,名称变更为陕西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3年下半年,甲获悉东滩村拟引资联合开发该村130余亩国有土地,遂与时任东滩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多次商谈联合开发事宜,被告人趁机向B公司索要5000万元好处费,甲同乙商议后答应了被告人的要求,后双方初步达成联合开发意向。

2023年12月,为开发该项目,甲以A公司的名义发起设立B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

2023年1月19日,东滩村村委会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由东滩村提供1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B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联合开发“锦尚名城”住宅小区。

2023年3月2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张。

2023年3月22日,A公司将其所持有B公司90%股权中的51%转让给甲控制的C公司,剩余39%股权转让给乙,B公司另一股东将其持有B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后甲与被告人商议,甲将A公司交被告人经营,其不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二人将A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分别通知张。

被告人自此实际控制A公司并要求B公司将5000万元好处费转到A公司账户。

2023年4月9日、7月14日,B公司两次向A公司共转款2000万元。

2023年10月20日,A公司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向B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再次入股B公司占25%股份,B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2023年8月28日,B公司再次向A公司转款3000万元。

2023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为掩盖收取B公司好处费的事实,以A公司及另一股东名义与C公司及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虚假约定A公司及另一股东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B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及乙,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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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立案标准
贿赂是以特定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收取的财物,一般说收取贿赂者
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历史的积淀根植于我国,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非常不光彩的贿赂现象仍时有发生,贿赂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的
正常秩序。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
立案标准,使更多的贿赂行为纳入司法管辖范畴。

一般来说,立案标
准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超过5000元,且持续存在1个月以上,或收取贿赂金额较大(未定义具体的金额数目),或存在明显的金额
关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属于贿赂行为,将会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

此外,贿赂犯罪在公共场所发生时也有必要立案。

如果领导部门
告知陆续发生贿赂犯罪,依据司法机关的规定,可以进行立案,并且
财物可以被充公和收缴,以有效地阻止此类犯罪活动。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拒绝和反对利用贿赂行为获取不正
当利益,只有有效的打击贿赂行为,才能规范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的
正常秩序,为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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