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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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绍柯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xx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xx年9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指定辩护人唐金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xx)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xx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唐金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尹某在担任上海洁润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为拓展、巩固公司印染原材料销售业务,向多家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支付帐外回扣款共计350360元,以谋求相关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推荐和好评,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如下:1、20xx年4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绍兴县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制网主管孟某(已判刑)回扣款共计49400元。

2、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上虞市新天龙集团金辰印染有限公司制网主管房某(已判刑)回扣款共计30600元。

3、20xx年5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浙江瑞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制网主管李某(已判刑)回扣款共计77850元。

4、20xx年5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海宁市银梭印染有限公司制版车间组长胡某(已判刑)回扣款共计33200元。

5、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被告人尹某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浙江兰溪云山印染有限公司制网负责人赵某(已判刑)回扣款共计38400元。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通常指的是指在非国家机关或其他相关组织工作的人员,因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而违法犯罪。

我所了解到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是发生在我所在的一个小城市。

该城市的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姓李,任职于当地的建设局。

由于他掌握着该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李某发现了一个机会来牟利。

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李某开始时经常以工程款项拖欠、迟延为由,向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索要好处费。

在开始时,这些好处费只有几百甚至不足一千元。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越来越贪婪,索要的金额也越来越高。

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项目的验收单,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迫接受了李某的要求,每次都会给他一定数额的贿赂。

这种情况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导致了多个工程项目的验收被迟延,很多建筑公司因为这些问题无法及时领到款项,甚至一些小型建筑公司倒闭。

久而久之,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引起了财政局的怀疑。

财政局在做财务审计时发现了有关李某的不正当交易。

在得到线索后,财政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此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李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的通话记录、短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而当地一家银行的员工也证实了李某多次到银行存款的事实,这些存款正是从建筑公司转账到他的个人账户的。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抓获,并对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愤慨。

这种借职务之便,以违法手段获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地方政府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反思和改革,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

我们不能因为个人贪欲而背弃公正、公平和正直。

只有通过个人的自律和监督,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人事部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人事部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人事部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典型案例|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平竞争宽严相济【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某分别担任北京S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外卖事业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

2017年,冯某、黄某某与“尊宝披萨”的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冯某、黄某某,冯某、黄某某则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尊宝披萨”提供帮助。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共计转款人民币54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冯某、黄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追缴冯某的违法所得268万元,黄某某违法所得272万元。

2021年7月27日,冯某、黄某某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冯某、黄某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认定冯某分得的赃款数额为260.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为268万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引导侦查取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冯某、黄某某指定收款的涉案人员陈某某、黄某凤的银行账户流水,对每一期的数额进行核实,查清涉案金额。

对同案人王某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侦查机关核实王某某行贿资金来源、对“尊宝披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审查起诉阶段。

冯某、黄某某辩解称S公司与“尊宝披萨”的合作最终决定权均是由公司决策层决定,与两人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两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案发期间冯某、黄某某在非法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尊宝披萨”提供的补贴、超级流量卡分配占比较大,资源配置异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在我们国家,受贿行为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这一社会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教育领域的案例。

某个学校的教师因为在学生升学考试中帮助学生作弊,收取了学生家长的贿赂。

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教育风气,也损害了学生的未来,对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还有一些医疗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国家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护士,因为收受患者家属的贿赂,而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或者提前为患者安排手术。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另外,还有一些商业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或者更好的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后,还有一些社会管理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收受捐款方的贿赂,而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不正当行为,甚至挪用公益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益事业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虽然不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那样引人瞩目,但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警惕这种现象的存在,加强自律,提高法制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努力,净化社会风气,建设美好家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4.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5.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正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常见类型、危害和影响、法律惩处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公司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从而导致受贿现象时有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家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

2.利用公司、企业的内部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获得好处。

3.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渠道,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回报。

4.为他人提供垄断地位或排挤竞争对手,收取贿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还破坏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损害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一定数额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五、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3.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查处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4.倡导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气。

受贿罪辩护(公司经理受贿案,历经六次开庭和检院抗诉,最终判三缓四)

受贿罪辩护(公司经理受贿案,历经六次开庭和检院抗诉,最终判三缓四)

受贿罪辩护(公司经理受贿案,历经六次开庭和检院抗诉,最终判三缓四)
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巴士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某汽车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

案情简述
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巴士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某汽车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黄
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

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某某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某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芳做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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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管某,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担任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现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并为其在虚增工程量、石方认价等工作上提供帮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对管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科)。

被告人管某系用人单位江苏卓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江苏建科从事监理岗位,并经江苏建科任命为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江苏建科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

年月至年月,江苏恒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飞)自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部分施工项目。

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
管某先后收受江苏恒飞法定代表人陈某现金人民币万元,并在虚增工程量、石方认价、工程款支付审核等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在江苏恒飞陈某的办公室内收受陈某现金人民币万元;
、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在南京图书馆附近收受陈某现金人民币万元。

、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在秦淮区御道街华世博纪洗浴中心收受陈某现金人民币万元。

另查明,年月日,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当日,管某将全部赃款退缴至江苏省廉政账户。

以上事实,被告人管某均供认不讳。

本案另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签证单、土石方开挖数量计算表、石方挖运项目单价确认单、岩石凿除实验记录、相关预算报价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人陈某、李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管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作为用工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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